2017年3月7日,高富強在《中國婦女報》上發(fā)表了評論文章《“三八”婦女節(jié)為什么不能稱作女人節(jié)》。1年后,高發(fā)現井研領豐公司微信公眾號“井研銅雀臺”發(fā)布了一篇題為《婦女節(jié)就是婦女節(jié),爭什么“女生”和“女神”》的文章,其文章內容與自己的文章幾乎完全相同,且未經自己許可亦未署名,高富強隨后向北京互聯網法院提起了訴訟。涉網著作權糾紛中證據固定較難,幸而高富強保留了自己的《版權承諾》并及時進行了電子數據保全。最終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侵權成立。
判決如下:
北京互聯網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020)京0491民初21958號
原告:高富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昌平區(qū)。
被告:井研領豐正大置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樂山市xxxxxx。
法定代表人:梁偉。
原告高富強與被告井研領豐正大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井研領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高富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井研領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高富強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刪除涉案侵權文章;2.要求被告向原告出具加蓋井研領豐正大置業(yè)有限公司公章的書面道歉信,并將該道歉信在其涉案微信公眾號頭條位置予以登載,且兩年之內不得刪除;3.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6000元;4.要求被告賠償因未給原告署名而造成的精神損失3000元;5.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因本訴訟導致的打印費8元、取證費1元以及誤工費991元,共計1000元。事實和理由:經原告授權,2017年3月7日出版的《中國婦女報》A03版刊登了原告創(chuàng)作且享有完全著作權的評論文章《“三八”婦女節(jié)為什么不能稱作女人節(jié)》(共計1068字)。2020年3月8日,被告所屬微信公眾號“井研銅雀臺”推出一篇《婦女節(jié)就是婦女節(jié),爭什么“女生”和“女神”!》的文章,未經原告同意予以非法使用,且未指出作者名字。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署名權,故原告訴至法院。庭審中,原告確認涉案文章已經刪除,故撤回第一項訴訟請求。
被告井研領豐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高富強系《“三八”婦女節(jié)為什么不能稱作女人節(jié)》(以下簡稱涉案文章)的著作權人,涉案文章于2017年3月7日發(fā)表在《中國婦女報》,字數共計1068字。
原告高富強出具《版權承諾》,載明:本人發(fā)布于中國婦女報社所屬平臺的作品,均非職務作品,且未與中國婦女報社就作品許可使用的類型、委托作品簽署過相關協(xié)議,未經本人同意,中國婦女報社無權授權他人使用。
井研領豐公司微信公眾號“井研銅雀臺”(微信號:×××)的賬號主體。2019年3月8日,井研領豐公司微信公眾號“井研銅雀臺”登載《婦女節(jié)就是婦女節(jié),爭什么“女生”和“女神”》一文,經比對,與原告主張著作權的文章《“三八”婦女節(jié)為什么不能稱作女人節(jié)》部分文字內容一致。
原告為證明其文章價值,提交了銀行收入明細,分別為700元和1015元,但未體現與涉案文章有關。
以上事實,有《中國婦女報》《版權承諾》、侵權文章截圖、電子數據保全證書、銀行收入明細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涉案文章具有原創(chuàng)性,屬于文字作品,依法受著作權法保護。本案中,高富強系涉案文章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署名權、信息網絡傳播權。
井研領豐公司未經原告許可,未予署名,通過其經營的微信公眾號“井研銅雀臺”傳播涉案作品,使相關公眾可以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該作品部分內容,侵害了高富強對涉案文章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署名權,依法應當承擔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關于賠禮道歉的方式、范圍、時間,本院綜合考慮著作權人身權受侵害的方式、程度、侵權行為造成損害的影響范圍等因素,根據相適應的原則予以確定。原告主張的經濟損失數額過高,本院綜合考慮涉案文章字數、被告侵權行為持續(xù)時間、后果等因素酌情確定。高富強主張誤工費缺乏相關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高富強另主張打印費、取證費,考慮到本案確有相關證據打印和電子取證情況,本院酌情予以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因井研領豐公司侵犯原告著作權所致精神損害并未造成嚴重后果,賠禮道歉足以使侵權行為所致精神損害得到救濟,故對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井研領豐正大置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在微信公眾號“井研銅雀臺”(微信號:×××)連續(xù)四十八小時登載聲明,向原告高富強賠禮道歉,致歉內容須經本院審核;如逾期不履行上述內容,本院將依據原告高富強的申請選擇一家全國范圍內公開發(fā)行的報紙刊登本判決主要內容,刊登費用由被告井研領豐正大置業(yè)有限公司負擔;
二、被告井研領豐正大置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原告高富強經濟損失500元及維權合理開支9元。
三、駁回原告高富強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元,由被告井研領豐正大置業(yè)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給原告高富強)。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上訴于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審 判 員 劉 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范雅晴
書 記 員 趙江飄
書 記 員 崔景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