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丁文 知產(chǎn)財經(jīng)
導言:2024年4月,歐盟委員會以法庭之友的身份就VoiceAgeEVS與HMD之間的糾紛向慕尼黑高等法院提交了書面意見,該意見書認為德國法院應當嚴格、順序遵循歐盟法院在“華為訴中興”案中確定的許可談判框架?!?】
“導火線”:HMD訴VoiceAgeEVS案
VoiceAgeEVS成立于2018年11月,是一家持有多項語音編解碼專利的科技公司。2019年,VoiceAgeEVS在曼海姆地區(qū)法院、慕尼黑地區(qū)法院發(fā)起多起針對手機廠商HMD的專利侵權訴訟。2021年7月至2022年5月期間,慕尼黑第一地區(qū)法院和曼海姆地區(qū)法院共作出6項針對HMD的判決,判決均認定HMD侵權并下達銷售禁令。HMD針對前述判決已經(jīng)提起上訴。2022年,HMD針對VoiceAgeEVS發(fā)起了反壟斷投訴。HMD指控VoiceAgeEVS構成《歐盟運作條約》第102條項下的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行為,一審法院需要審查競爭法下的強制許可抗辯是否適用的問題,尤其應當根據(jù)歐盟法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的“華為訴中興”案【2】進行認定,即SEP權利人對未簽訂許可協(xié)議而實施SEP的一方提起停止侵權時,雙方是否履行了各自在許可談判中的義務。
2024年4月,歐盟委員會以法庭之友的身份介入了HMD對VoiceAgeEVS的壟斷投訴,并在意見書中反復澄清對“華為訴中興”案確定的許可談判框架的理解與適用。
歐盟委員會:“華為訴中興”案確定的談判框架應嚴格、順序遵循
歐盟委員會在該意見書中強調其并不對案件雙方是否履行了“華為訴中興”案確定的義務發(fā)表意見,僅說明歐盟委員會對“華為訴中興”案確定的框架的理解,以下是歐盟委員會在意見書中陳述的主要觀點:
1、SEP權利人應當明確、及時地發(fā)送侵權通知
歐盟委員會認為,根據(jù)“華為訴中興”案框架的步驟1,侵權通知必須:(i)告知專利實施者其被指控的專利侵權行為;(ii)指明相關的標準必要專利;且(iii)說明其被指控的侵權方式。這些信息必須包含在侵權通知中。歐盟委員會還指出,“華為訴中興”案判決要求侵權通知應當在(SEP權利人)請求停止侵權前作出。
根據(jù)其在慕尼黑第一地區(qū)法院兩起一審判決中了解到案件事實,歐盟委員會理解:盡管專利實施者可以通過SEP權利人的網(wǎng)站鏈接、尋求專家或法律顧問幫助來推斷具體專利的侵權情況,但這并不能彌補SEP權利人在侵權通知中未明確具體被侵權專利等三要素的不明確性,且侵權通知應當在SEP權利人發(fā)起停止侵權訴訟之前送達。
2、歐盟法院并沒有為實施者聲明愿意按照FRAND條款獲得許可制定任何具體標準
根據(jù)歐盟委員會了解的信息,HMD在其2020年3月17日的信函中表示,愿意就以下所有專利按照FRAND條款簽訂許可協(xié)議:(i)該等專利對實施相關標準至關重要;(ii)該等專利實際上被HMD使用;(iii)該等專利有效且可執(zhí)行。對于該事實是否構成“華為訴中興”案許可談判框架步驟2“接受許可的意愿”,慕尼黑、曼海姆地區(qū)法院存在不同認定。慕尼黑第一地區(qū)法院認為,HMD并沒有充分表明其擬接受許可的意愿,因為他沒有明確表示愿意無條件地按照FRAND條款簽訂許可協(xié)議;而曼海姆地區(qū)法院則持相反意見,認為HMD已經(jīng)充分表達愿意按照FRAND條款達成許可,其有權保留對SEP有效性和必要性等的質疑。
對此,歐盟委員會指出,根據(jù)“華為訴中興”案,專利實施者允許在其根據(jù)FRAND條款獲得許可意愿的聲明中對SEP的有效性和標準必要性提出質疑或保留提起此類審查的權利。此外,根據(jù)FRAND條款獲得許可的意愿應根據(jù)聲明的內(nèi)容和作出聲明的情況進行認定,而不是根據(jù)任何談判期間的后續(xù)行為。
3、許可雙方應嚴格、順序遵循“華為訴中興”案確定的談判框架
最后,歐盟委員會指出,根據(jù)“華為訴中興”案判決,許可談判框架中的任何步驟,特別是前兩個步驟,都不能在提起停止侵權之訴后再彌補。此外,“華為訴中興”案框架的各個步驟必須按照規(guī)定順序進行審查,順序不能被打亂,否則歐盟法院在“華為訴中興”案判決中所尋求的各方利益平衡將無法得到保證。例如,慕尼黑第一地區(qū)法院在其判決中對HMD在2021年2月19日VoiceAgeEVS請求增加停止侵權之訴訟請求之后作出的聲明進行了討論。然而,在VoiceAgeEVS增加訴訟請求之后,雙方已經(jīng)無法開展符合“華為訴中興”案判決之目的的進一步談判。因為此時雙方只能在停止侵權請求懸而未決的壓力下進行談判。
來源:歐盟委員會法庭之友意見書
該意見書可能的影響:“Sisvel訴海爾”案的錯誤被糾正
2020年5月5日,德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作出了對“Sisvel訴海爾”案的判決,推翻了杜塞爾多夫高等地區(qū)法院的前審裁判,并表示完全支持Sisvel,判決中寫明:像海爾這樣的潛在標準必要專利使用者有責任在適當?shù)臅r機和盡可能具體地提出要約,然而海爾并沒有這樣做,因此應被視為“無意愿的”被許可人。
盡管歐盟委員會未在法庭之友陳述中直接指出德國法院適用歐盟法律的錯誤,但其通篇對“華為訴中興”案適用規(guī)則的反復澄清,實際是在“暗示”德國法院可能存在的錯誤,德國法院很難無視這份陳述反復強調的“順序”問題。海外博主IPfray認為,盡管該法庭之友陳述未提及德國聯(lián)邦法院和“Sisvel訴海爾”案,但該陳述實質上完全否認了“Sisvel訴海爾”案確立的規(guī)則,如果歐盟委員會的意見是正確的,這意味著德國法院多年來未能正確適用歐盟法律,因為他們沒有對SEP權利人提出的許可報價是否符合FRAND標準進行充分分析,錯誤的給諸多專利實施者下達了禁令。IPfray還就該法庭之友陳述的影響發(fā)表了以下預測,“IPfray并不了解雙方之間的機密談判,但根據(jù)公開信息,歐盟委員會的法庭之友陳述最合理的效果可能有:
1、德國法院應立即撤銷‘Sisvel訴海爾’案,并解除其他一些錯誤實施的禁令;
2、德國統(tǒng)一專利法院首先就不應該采納‘Sisvel訴海爾’案(目前尚未有以FRAND辯護為基礎的SEP案件開庭審理);
3、SEP權利人在執(zhí)行禁令時不應依賴‘Sisvel訴海爾’案;
4、如果德國SEP案例法恢復理智,歐盟委員會應該宣布勝利,并放棄考慮不周的SEP法規(guī)【3】(該法規(guī)無助于解決真正的問題,即‘華為訴中興’案的應用,但會引發(fā)一系列其他問題);
5、大概仍有非常充分的理由維持慕尼黑第一地區(qū)法院的VoiceAgeEVS訴HMD判決,但理由并非基于‘Sisvel訴海爾’案?!薄?】
“苦德國式禁令久矣”的實施方
近年來,由于德國法院對于頒發(fā)專利銷售禁令的寬松態(tài)度,使得其往往成為SEP權利人維權的全球第一站,慕尼黑地區(qū)法院、曼海姆地區(qū)法院幾乎每年都要下發(fā)好幾個銷售禁令,中國出海的手機廠商幾乎人手一個德國禁令,比如華為、小米、聯(lián)想、OPPO、vivo等等。大部分實施方在收到德國法院的禁令后選擇重回談判桌與SEP權利人達成許可協(xié)議,但許可條件是否FRNAD外界無從知悉。盡管歐盟委員會不制定法律,但其有權提出立法的提案,并擁有競爭執(zhí)法權,如果成員國公然違反歐盟法律,其可以采取懲罰措施,歐盟委員會在該意見書中亦明確“最后需指出的是,歐盟委員會建議法庭在參考本意見書后,根據(jù)《歐盟運作條約》第267條,在初步裁決程序中將有關華為案解讀的不明白之處提交歐盟法院,以澄清遺留問題”。未來德國法院是否還會“任性”頒發(fā)禁令?知產(chǎn)財經(jīng)將持續(xù)關注。
注釋:
1.https://competition-policy.ec.europa.eu/antitrust-and-cartels/national-courts/amicus-curiae-observations_en
2.歐洲判例法編號:EU:C:2015:477.
3.《歐盟委員會就標準必要專利新法規(guī)的提案》
4.https://ipfray.com/european-commission-court-filing-completely-disagrees-with-sisvel-v-haier-german-sep-case-law-is-irreconcilable-with-eu-law/
? ? ? ?附:2024_歐盟委員會法庭之友意見書 德中翻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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