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姚建軍 全國審判業(yè)務專家
近日,由西南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湖南省法學會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主辦的“第二屆商業(yè)秘密司法保護難點問題座談會”于長沙舉辦。會上,全國審判業(yè)務專家姚建軍以“知識產權審判三審合一運行機制研究”為題展開分享,知產財經特進行編輯整合,以饗讀者。
編輯:衛(wèi)舒恬 知產財經
尊敬的各位老師,各位來賓,各位朋友,大家下午好。非常感謝會議主辦方給我提供了這樣一個難得的學習機會,讓我以三審合一踐行者的身份和大家分享對這項運行機制的研究、觀點。我將從制度源頭、制度規(guī)范、制度的價值取向以及存在的問題及建議等四個方面來講。
一、司法實踐
司法實踐的發(fā)展趨勢可以歸結為:由不同業(yè)務庭審理知識產權案件——到專門業(yè)務庭審理民事案件——再到知識產權案件三審合一機制的完善。
最早的知識產權案件審理方式為民庭審理著作權案件、經濟庭審理專利技術類案件。1993年,北京高、中級法院在全國率先成立專門的知識產權審判庭,拉開知識產權專門化審判建設的序幕。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成立;之后,全國各地陸續(xù)設立了知識產權審判庭,知識產權案件管轄布局不斷優(yōu)化。2014年底,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成立,由此探索出中國特色知產審判專業(yè)化道路;2017年,南京、蘇州、武漢、西安等地知識產權法庭成立,案件管轄布局合理化;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掛牌成立,成為世界范圍內首個在最高法院層面設立的專門化知識產權審判機構,由此也拉開了中國知識產權司法審判的國際影響力;緊接著,2020年,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成立,這是我國唯一的自貿區(qū)知識產權法院,也是我國現有的四個知識產權法院之一,它推動了中國特色自由貿易的發(fā)展。
在原有的知識產權審判模式下,知識產權案件分別由與之相適應的刑事、行政、民事審判庭審理,由于適用的訴訟法不同、審判視角不同、司法理念不同,會導致同案不同判。以商業(yè)秘密案件為例,民事審判庭認定商業(yè)秘密案件不構成侵權,但刑事審判庭可能認定構成犯罪。那么應如何克服原有的弊端,創(chuàng)造出具有中國特色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模式?
為此,各地進行了一系列的探索。最早的探索在1995年,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在“飛鷹”商標系列案中嘗試探索由知識產權庭統(tǒng)一審理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三合一”審判機制,由此為全國設置了一個可復制、可推廣的三審合一審判機制的經驗。2006年,西安中院在全國中級法院率先實施了由知識產權審判庭審理知識產權民事案件,參與審理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刑事、行政案件,但不同之處在于,所有的刑事案件以及行政案件還是由原有的審判庭審理,但是必須有知識產權法官組成合議庭。當時將這稱為“西安模式”,隨后推出了“武漢模式”“重慶模式”等等,全國不同的審理知識產權案件的三審合一的機制方式不斷涌現。截至2024年5月,全國已有25家高級法院、242家中級法院和287家基層法院,共554家法院實現了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刑事案件開始真正意義上的“三合一”的集中管轄和統(tǒng)一審理。
機制啟動后必然會出現相關的審判案例。最早的審判案例是“裴某侵犯商業(yè)秘密罪”案,該案件是全國首次使用刑事附帶民事程序審理侵害商業(yè)秘密案件,時間為2006年,即西安中院剛開始實行三審合一機制時。我注意到上海法院審理的一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在該案中,法院就民事賠償問題概括得出結論:在民事責任有無的問題上,刑事未作認定或認定未遂的部分,不能排除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在民事責任大小的問題上,主從犯的認定,并不當然意味著民事責任存在差異;同時,在民事賠償多少的問題上,民事賠償數額不能簡單以犯罪數額為基準,因此就證據規(guī)則而言,民事采取的是證據的高度蓋然性標準,而刑事案件采取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據推理規(guī)則。
盡管全國各地從1996年至今一直在進行不斷的探索,但目前并不存在法律層面以及司法解釋層面的相關規(guī)定,對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可以附帶民事予以明確。
二、探索中形成的制度保障
前面講了司法實踐,接下來就不得不提制度規(guī)范。2008年6月,《國家知識產權戰(zhàn)略綱要》明確要研究設置統(tǒng)一的受理知識產權案件的知產法庭,我想這也是2017年成立知產法庭的一個依據。
第一階段,2009年3月17日,《人民法院第三個五年改革綱要(2009-2013)》中第3條提出在較大或案件較多的地方設立綜合審判庭;隨后,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zhàn)略若干問題的意見》也明確了要集中管轄、三審合一;2009年7月1日,最高法院明確了將原本由行政庭審理的授權確權案件歸并到知產法庭審理。
第二階段,201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fā)布的《關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chuàng)新驅動發(fā)展戰(zhàn)略的若干意見》(中發(fā)〔2015〕8號)以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fā)布的《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實施方案》(國發(fā)〔2015〕64號)第120條,均明確了知識產權案件三審合一機制。在此基礎上,2016年7月5日,最高法院印發(fā)了《關于在全國法院推進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審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見》。
第三階段,2021年至2022年間。這一階段的制度文件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的《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規(guī)劃(2021-2025年)》《關于加強新時代知識產權審判工作、為知識產權強國建設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關于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管轄的若干規(guī)定》及配套通知,以及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fā)的《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
三、三審合一機制的價值取向
第一,是對公平和正義的追求。知識產品的生產過程是一個復雜和艱辛的過程,其中凝聚了權利人大量體力和腦力勞動,有著潛在的巨大的經濟價值,又由于知識產品具有“公共產品”的屬性,因而知識產權不僅涉及權利人個人的經濟和精神利益,同時也是全社會的共同利益,事關全人類的共同福祉。在知識產權從立法到司法整個體系中無不體現著一種利益平衡原則,在司法中法官在審判每個具體案件時無不面臨著權利人權利保護與社會利益維護的價值選擇與調和,這種工作往往是極其復雜的。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法律的公平和正義價值在知識產權審判中體現的最為直接,也最為徹底,所以這就對知識產權司法制度及其操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司法程序的正義是案件最終處理結果正義的首要保障,所以對于知識產權司法程序正義的追求正是知識產權審判三審合一的價值追求。三審合一本身就是為了避免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交叉過程中出現同案不同判的現象,因為三審合一必然針對的是同一權利、同一事實。
第二,是基于經濟和效率的考量。法諺有言“遲到的正義非正義”,效益更是與公正并列為司法的兩大主題,效益在某種程度上也被看作了公正的本身?,F代社會的法律,從實體法到程序法,從根本法到普通法,從成文法到不成文法,都有或應有其內在的經濟邏輯和宗旨;以有利于提高效率的方式分配資源,并以權利和義務的規(guī)定保障資源的優(yōu)化配置和使用??梢哉f對于法律的經濟與效率的追求,是知識產權民事、刑事、行政審判三審合一的又一價值追求。如果是先刑后民或者先民后刑的情況下,審判需經過很長的時間、花費大量的人力和財力,而在三審合一的情形下,侵犯商業(yè)秘密罪只有在民事侵權成立的情況下,符合情節(jié)嚴重或相關數額達到入罪標準時才構成犯罪,這極大地提高了審判效率。
第三,對立法的推動。將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統(tǒng)一由中院審理的設想是對現行刑事訴訟法的適用和積極探索??v觀近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歷史,我們不難發(fā)現在知識產權的保護領域司法實踐不止一次的走到了立法前面,并推動著立法的發(fā)展和完善。各級法院作為第一線法律的直接實踐者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伴隨著知識產權案件管轄的下移,將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統(tǒng)一由知識產權審判庭審理符合知識產權審判規(guī)律的要求,對于未來出臺統(tǒng)一的知識產權訴訟法有著積極的實踐意義。
第四,三審合一亦是對傳統(tǒng)訴訟制度的突破和重構。在知識產權審判中實行“先民后刑”原則是對通常民刑交叉案件處理中“先刑后民”原則,以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刑事訴訟主導地位的突破。我們不否認“先刑后民”的訴訟原則以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處理其他民刑交叉案件中尚存在某種意義上的合理性。但是在涉及知識產權案件的審判中“不能實行‘先刑后民’,反而只能實行‘先民后刑’,或者實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才符合案件的特點和審判規(guī)律?!?br>
第五,知識產權三審合一為營商環(huán)境提供了法治保障。知識產權審判新格局的構建給競爭制度的運行帶來了諸多有益的變化。首先,這種改變優(yōu)化了司法資源的配置,實現了知識產權案件管轄集中化、審理專門化、程序集約化和人員專業(yè)化,推動了知識產權裁判尺度不統(tǒng)一、訴訟程序復雜等制約科技創(chuàng)新的體制性難題的解決,保證了知識產權審判機構具有審判機構專門化、審判人員職業(yè)化和審判工作專業(yè)化的優(yōu)勢,特別是在專利、技術秘密、植物新品種等專業(yè)技術性較強的案件中,提高了案件技術事實認定工作的專業(yè)性和準確性;其次,這種改變?yōu)楦拘越鉀Q民事、行政與刑事交叉的問題指明了方向,將涉及知識產權案件的民事、刑事、行政訴訟集中在同一審判庭審理,使得案件審判理念和思路相對集中和統(tǒng)一,保證了審理過程與裁判結果的對應性;最后,這種改變促進了知識產權審判人才隊伍和技術調查官隊伍的建設,提高了知識產權審判隊伍的思想政治素質、職業(yè)素養(yǎng)和專業(yè)水平,并在各地知識產權法院/法庭中建設起了技術調查官隊伍,增強了案件中的技術事實認定的中立性、客觀性和科學性。
四、三審合一中存在的問題及其建議
第一,優(yōu)化資源配置,保障審判理念統(tǒng)一。知識產權民刑交叉、民行結合的緊密性。知識產權案件的另一個特點是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行政訴訟案件關系緊密。這種緊密性一方面體現在知識產權與傳統(tǒng)財產權不同,諸多知識產權的形成、變更和消滅均以行政機關的審核確認為要件。知識產權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行政訴訟案件關系緊密,這一特點提出的需求或者說導致的結果也是兩方面的:一方面,它對審理知識產權民事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即必須具有社會公共利益的意識,而不僅僅是埋頭進行私權利的分配與處理;另一方面,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行政訴訟案件核心內容的相同性或者相似性,要求民事法官與刑事法官、行政訴訟法官有統(tǒng)一的認識。否則,法官之間認識不統(tǒng)一,就可能出現直接沖突的判決,或者刑事案件、行政訴訟案件的審判給民事案件帶來被動的情況,而這進一步可能給知識產權司法審判的統(tǒng)一性與權威性帶來損害,實踐中已經出現了這種案例。因此,如何保證知識產權審判法官審判理念的統(tǒng)一,如何保證法官對知識產權構成要件及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構成要件的認識統(tǒng)一,也是知識產權立體保護急需回答的一個問題。
第二,案件管轄適度集中,保障裁判統(tǒng)一。商業(yè)秘密案件不僅有技術信息、還有經營信息等其他信息,如何保證管轄集中是一個問題。我們認為,可以在各地區(qū)基層法院設立一至兩個審理商業(yè)秘密案件的法庭,案件上訴至中院也較容易集中管轄,這也有利于大家業(yè)務水平的不斷提高,例如之前知產案件由中級法院管轄,之后逐漸下放至基層法院管轄。如果管轄不集中,商業(yè)秘密案件以及其他的專利犯罪案件更難以形成大的統(tǒng)一保護格局。
第三,加強專業(yè)學習,適應審理程序。三大訴訟法的理念存在較大差別,開庭程序、證據規(guī)則等多方面均有差異,加強從業(yè)人員的業(yè)務學習,讓知產庭法官真正成為全能的法官,甚至未來如果知識產權訴訟法能夠統(tǒng)一、協(xié)調,可能會更有利于法官進行學習培訓。
第四,正確適用法律。知識產權刑事案件中能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問題。知識產權刑事案件數量大幅增多,同時權利人也積極維權,但因目前主流做法為知識產權刑事案件不支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此一些權利人選擇待刑事案件生效后再提起民事侵權賠償訴訟。這種刑事、民事分開處理的模式導致案件審理實際效果不好。從權利人看,其維權期間較長,得等到刑事案件經過一、二審生效后才能提起訴訟,而此時的被告人因刑事已判決,民事賠償積極性降低。從被告人看,刑事案件審理期間,因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權利人無法進入到刑事審判程序中來,刑事被告人有賠償能力或愿意和解的都無法進行,對被告人有利的從輕情節(jié)無法適用。因此,從案件審判效率、審理效果角度看,在知產刑事犯罪案件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效果較好。建議最高院對該問題予以統(tǒng)一。
第五,加快立法步伐,完善法律體系。加快立法,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真正使得知識產權審判和大保護格局逐步形成并且走向完善。
以上就是我的發(fā)言內容,不足之處敬請各位批評指正,謝謝大家。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知產財經立場,平臺并不承諾對內容負責,如有相關疑問,請聯系文章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