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銳 王薇潔
2024年7月12日, 英格蘭與威爾士地區(qū)上訴法院民事分庭[Court Of Appeal (Civil Division)]Arnold法官、Nugee法官、Birss法官就交互數(shù)字技術公司等(即InterDigital,以下簡稱交互數(shù)字)訴聯(lián)想集團有限公司等(以下簡稱聯(lián)想)案作出二審判決【1】。該案一審由英格蘭與威爾士高等法院下轄的專項法庭——知識產權法庭(專利法庭)Mellor法官審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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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審情況
聯(lián)想于2007年開始銷售符合3G標準的設備。聯(lián)想與交互數(shù)字雙方于2008年末首次接觸,討論交互數(shù)字產品組合的許可事宜。經(jīng)過十余年斷斷續(xù)續(xù)的談判后,交互數(shù)字于2019年8月27日提起訴訟,尋求對五項專利侵權的常規(guī)救濟,除非聯(lián)想按照公平、合理、非歧視條款(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FRAND”,以下簡稱FRAND)獲得許可。交互數(shù)字認為這將是一項全球許可。聯(lián)想并不承認需要交互數(shù)字的專利組合許可。聯(lián)想否認侵權,并對交互數(shù)字所主張專利的有效性提出質疑。不過,聯(lián)想并未質疑許可將是全球性的。(16段)
2023年6月27日Mellor法官在一審判決中認定,聯(lián)想應一次性支付交互數(shù)字1.387億美元,為200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的銷售許可費,以及按4%的復利計算的4620萬美元的季度利息,共計1.849億美元。(2段)。Mellor法官首先通過可比協(xié)議的拆解獲得了聯(lián)想應支付交互數(shù)字專利包的單臺許可費率0.075美元/臺,然后將其統(tǒng)一應用于未來和過去銷量獲得上述付款總額。對于過去付款涉及的銷量,從2007年開始計算。
二、上訴情況
交互數(shù)字上訴稱,法官本應判定聯(lián)想必須一次性支付3.885億美元,以及按4%的復利計息的季度利息1.293億美元,共計5.178億美元。交互數(shù)字有四條上訴理由。理由A是,法官從LG 2017許可中得出了錯誤的單位費率,因為他沒有糾正不FRAND的影響,而他發(fā)現(xiàn)這些因素影響了過去銷售的付款。理由B依賴于理由A,即出于同樣的原因,法官在確定聯(lián)想的FRAND費率時沒有正確調整他從LG 2017得出的單位美元費率。理由C是,在確定聯(lián)想的FRAND費率時,法官錯誤地拒絕了交互數(shù)字所依賴的兩個自上而下的交叉檢查(top-down crosschecks)是有價值的。理由D是,法官本應認定并宣布交互數(shù)字是一個善意(willing)的許可方。理由B-D都以理由A的成功為前提。(166段)
聯(lián)想有兩個上訴理由,法官已批準其上訴。第一條理由是,法官要求聯(lián)想支付2013年第三季度之前的銷售特許權使用費是錯誤的。第二個理由是,法官要求聯(lián)想支付利息是錯誤的,不應該要求聯(lián)想支付利息,或者應該要求聯(lián)想支付較低利率的利息,單利,和/或更短的期限的利息。(167段)
二審法官于2024年6月10日至14日舉行了聽證會。
三、判決書結構及程序性問題
關于判決書的寫作方法。二審法官將一審法官的觀點進行概括,并引用原文附后。這類似于中國法院二審判決會對一審判決內容進行復述。二審法官對此進行了說明:(52段)“一審判決書長達958段,225頁。正如這些統(tǒng)計數(shù)字所表明的那樣,判決書對證據(jù)和論據(jù)進行了細致地審查,并提出了一套理由充分的結論。這顯然是一審法官大量工作的結果,這也有助于解釋其醞釀期之長。一審法官分析的大部分內容要么在上訴中沒有受到質疑,要么與其余問題無關。盡管如此,為了正確理解關于上訴論點的來龍去脈,有必要列出主要判決的結構,并總結一審法官推理中仍然相關的主要方面。這一點無法簡短地完成。此外,判決書中的某些段落需要全文引用?!?br>
關于審理程序,英國SEP案件審理分為技術審判和FRAND審判。庭審前當事人先向法官分發(fā)預讀材料,由法官開庭前預讀。SEP案件審理的特點是庭審時間長,法官收到材料多。本案一審FRAND審判歷時17天,法官收到50多捆材料。英國法院也注意到此問題,二審判決寫到:(15段)這就產生了一個問題,即如何以高效和有效的方式管理訴訟案件。在一次開庭中一并審理所有問題對當事人和法院來說都是非常繁瑣和不切實際的。因此,直到最近,英格蘭和威爾士的做法一直是將訴訟請求分成若干單元逐步審理:首先是若干專利技術審判,主要包括三項審查:專利有效性審查、專利必要性審查、專利侵權(即審查被訴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validity, essentiality and infringement of the selected patents);然后是交易FRAND審判,以確定在全部或部分技術審判之后組合許可的FRAND條款。如下文所詳細解釋的,這就是本案所采用的方法;但聯(lián)想做出關鍵性讓步后,技術審判所花費的巨額資金被證明是白費的。(19段)2022年1月和 2月,F(xiàn)RAND案件的審理歷時17天。此外,一審法官還有4天的預讀時間。一審法官收到了50多捆材料,包括10位事實證人的23份陳述、14位專家的30份報告和760頁的書面呈件。庭審中進行了廣泛的口頭舉證,包括對雙方估值專家(代表交互數(shù)字的Mark Bezant和代表聯(lián)想的Paul Meyer)各進行了兩天的交叉質證(cross-examination)。應一審法官的要求,雙方于2022年12月提交了進一步的書面專家證據(jù),并于2023年1月提交了進一步的書面呈件。但值得注意的是,雙方提交的部分證據(jù)被證明是不必要的,特別是有關中國、法國和美國法律的專家證據(jù)。
關于上訴審查標準,從本案來看,英國法院的上訴審查標準似乎與中國法院類似。中國法院二審改判要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通常對于確有必要的認定事實和法律適用錯誤才進行改判。二審法官寫到:(168段)一個共同的看法是,一審法官就上訴案中的爭議點所作的裁決是一種多因素評估,主審法官在進行這種評估方面具有得天獨厚的優(yōu)勢,而上訴法院則不可避免地處于不利地位。因此,在不涉及原則問題的情況下,上訴法院在與一審法官的評估意見相左時應非常謹慎。這并不意味著上訴法院對一審法官的錯誤無能為力。如果一審法官犯了重大的原則性錯誤,或者一審法官的裁決因其對待決問題的處理存在明顯缺陷(如邏輯漏洞、缺乏一致性或未考慮某些重要因素)而錯誤,從而削弱了結論的說服力,則上訴法院可進行干預。
關于每名法官的觀點,該案由三名法官審理,三人均撰寫了審理意見。英國庭審中由雙方當事人分別陳述,在庭審超過十天的案件中,一方單獨陳述超過一整天的情況很常見,法官會穿插問些問題。根據(jù)公開的庭審筆錄,Arnold法官開庭時詢問了舉證責任問題、善意許可人等問題。判決主要為Arnold法官觀點。Nugee法官、Birss法官的觀點在Arnold法官意見之后。Nugee法官詢問了善意被許可人、專利費在手機價格中所占比例、是否有簽訂許可的義務、對過去銷售付費等問題。Nugee法官在判決中指出實施者從其首次實施標準之日起付款才是公平合理的。交互數(shù)字的上訴不容易解決,因為要從一筆總付的許可中提取費率,就要假定過去的銷售費率與未來的銷售費率相比在多大程度上打了折扣。Nugee法官對于Arnold法官的認定是有異議的,對于上訴理由A存在分歧,主要在于Nugee法官更多認識到一審法官認定LG 2017未受到反劫持影響,由此得出的費率是FRAND費率。他更認為一審法官認定過去折扣其實是交互數(shù)字抬高未來費率的人為手段,而非真正影響到了總付款。然而,Nugee法官雖然提出了質疑,但表示最終聽從同事的意見。Birss法官在庭審中詢問了混合費率的折扣問題、夸大未來如何補償過去的不公平、非善意許可人等問題,判決中認為一審存在內部矛盾,考慮到專利反劫持(holdout)問題,0.24美元太低了,0.30美元是更合理的數(shù)字。
四、Arnold法官二審觀點
(一)聯(lián)想的上訴理由1:時效limitation periods
聯(lián)想稱訴訟開始前六年以上的銷售無需付款。170.(后文段前的數(shù)字均表示判決第幾段)六年是許多司法轄區(qū)的相關時效期限。一審法官要求聯(lián)想為過去的所有銷售付款,在原則和事實方面都存在缺陷。聯(lián)想的理由是:171.首先,《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目的即確保法律的確定性和終局性,保護潛在被告免受可能難以反駁的陳舊訴訟請求的影響,并防止法院根據(jù)因時間推移而可能變得不可靠和不完整的證據(jù)對發(fā)生在遙遠過去的事件作出裁決時可能產生的不公正。172.其次,時效期限承認原告有責任(onus)及時提起訴訟。173.第三,談判這一事實本身并不妨礙被告提出時效抗辯。174.第四,訴訟時效與特定案件的是非曲直無關。175.第五,英國法院在處理根據(jù)外國法律產生的訴訟理由時適用外國時效期限。176.每個司法管轄區(qū)的時效期限各不相同,只是選取了六年。
聯(lián)想還提出了另外兩個基于原則問題的論點,178.第一個論點是,F(xiàn)RAND條款中對截止日期的規(guī)定激勵各方在規(guī)定的、可預測的期限內達成協(xié)議。而一審法官的解決方案對 SEP許可方造成了一種不正當?shù)募?,使其在明知不會因時間流逝而承擔任何風險的情況下提出過高的要約。179.其次,英國法院應考慮外國管轄區(qū)的法律。
聯(lián)想就事實問題提出的觀點:180.一審法官關于聯(lián)想應為過去所有銷售額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裁決沒有證據(jù)支持,而且忽視了一些事實。181.首先,交互數(shù)字從未提出過聯(lián)想應為過去所有銷售額支付許可費的主張。182.其次,在現(xiàn)實世界的談判中,時效期限的存在事實上已被考慮在內。183.第三,交互數(shù)字直到2019年8月才選擇起訴聯(lián)想。184.第四,根據(jù)一審法官的結論,談判花費的時間主要歸因于交互數(shù)字不公平和不合理的行為。
二審法官認為:187.聯(lián)想這樣的實施者從實施相關標準的第一天起就需要獲得許可。因此,在理想的情況下,雙方應能在實施者開始實施標準后不久,或在實施者開始實施標準后六年期滿之前,就達成一致意見。為確定哪些條款屬于非FRAND條款,相關日期最遲應為雙方首次接觸的日期(如 交互數(shù)字主張)。188.這些條款不應取決于許可的簽訂日期。對于那些遲遲未獲得許可的實施者和那些迅速獲得許可的實施者,不應存在任何歧視。如果有的話,情況應該恰恰相反。189. 因此,無論延遲是否是實施者的過錯,實施者都不應因延遲而獲得獎勵。如果SEP所有者的行為確實非常惡劣,法院還可以采取其他制裁措施,如拒絕或減少利息和費用制裁。
190.聯(lián)想認為英國《1980年訴訟時效法》中所載的限制條款并不直接適用。191.雖然從表面上看這是一個很有吸引力的論點,但經(jīng)過分析卻站不住腳。訴訟時效條款通常適用于因違約、侵權或恢復原狀而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但也可適用于其他類型的請求。交互數(shù)字并未提出任何此類索賠。相反,交互數(shù)字要求法院確定SEP組合的許可價格。這與損害賠償要求的背景和目的截然不同。如果聯(lián)想未能按照被認定為FRAND的條款獲得許可,交互數(shù)字的補救措施不是判給損害賠償金(或利潤),而是下達禁令。也就是說,補救措施著眼于未來,而不是過去。
192.至于激勵機制的問題,一審法官的做法并沒有為 SEP所有者提出過高要求提供不正當?shù)募睢o論SEP所有者是合理還是不合理,它都不可能從法院獲得比FRAND更好的條件。193.相比之下,聯(lián)想的方法則會刺激實施者拖延:六年后,每拖延一天,SEP所有者就會損失一天的專利使用費。當然,SEP所有者確實可以通過提出索賠來阻止時間的流逝,但這并不能解決問題。原因在于:首先,讓SEP所有者承擔啟動訴訟程序的負擔(onus)并不符合FRAND原則;其次,SEP所有者需要逐個地區(qū)地執(zhí)行其專利,這是一個沉重的負擔。194.正如最高法院在UPSC案第[10]段中所承認的,延遲的影響往往是不對稱的,對SEP所有者的影響要比實施者嚴重得多。
195.至于聯(lián)想關于一審法官的裁決對多重管轄權爭議的影響的論點,一審法官的裁決并非認為應適用英國時效期限或原則而不基于外國時效期限或原則。相反,它認為時效是不相關的。
196.此外,聯(lián)想無法指出外國法院認為時效期限相關的任何裁決。聯(lián)想能指出的最近的判決是TCL訴愛立信(Ericsson)案,但它涉及的是美國法律中特有的憲法保護,而不是對限定或者確定FRAND相關性的分析。
197.關于聯(lián)想所依據(jù)的前兩個事實要點,我同意交互數(shù)字的觀點。198.Lenovo 7并未證明存在這種做法:其中似乎都沒有包含在許可生效日期前六年以上無償銷售的條款。199.交互數(shù)字并未承認不應就訴訟開始前六年多的銷售收取許可費。相反,其理由是,它應就 2012年1月1日(距離索賠表簽發(fā)超過7年半)之后的所有銷售收回許可費。此外,如下文更詳細討論的那樣,交互數(shù)字關于應付費率的理由的效果是,由于2012年1月1日之前的銷售沒有收取特許權使用費,因此應在許可期間以較高的費率對其進行補償。
200.聯(lián)想認為,交互數(shù)字應為延遲確定FRAND條款負責,首先是因為它未能及早提起訴訟,其次是因為它作為一個不情愿的許可方行事,因此不應允許交互數(shù)字就訴訟開始前六年多的銷售進行追償。203.一審法官認為雙方都沒有提出FRAND要約,此外一審法官認為聯(lián)想有時拖拖拉拉,因此導致談判時間過長。
結論:206.駁回聯(lián)想關于時效的上訴,一次性總付應反映聯(lián)想過去的所有銷售額。
?。ǘ┞?lián)想的理由2:利息 interest
關于利息,207.聯(lián)想稱,一審法官不應該判給交互數(shù)字與過去銷售有關的特許權使用費利息。聯(lián)想認為,首先,在此類案件中沒有判給利息的權力;其次,即使有權力,根據(jù)本案的事實,判給交互數(shù)字利息也不符合FRAND。第三,即使可判利息,也只應判給非常低的利率,即單利,應從更晚的時間點開始計算。
是否有權判給利息?二審法官認為,208.判給利息有許多不同的法律依據(jù),但沒有一條適用于本案。在沒有法定、衡平法或合同約定的司法依據(jù)的情況下,大家一致認為,判定是否可以賦予利息賠償權的唯一依據(jù)是,如果有一個善意許可方和一個善意被許可方,他們會同意支付利息。213.最重要的考慮因素是,支付貨幣的時間應該是經(jīng)濟中性的,這是一項廣為接受的原則。正如一審法官所指出的,Bezant先生和 Meyer先生一致認為,經(jīng)濟上正確的做法是使用相關利率將過去的特許權使用費轉換為現(xiàn)值,以反映貨幣的時間價值。214.這一原則在當前情況下尤其適用,原因正如在討論時效問題時所討論的那樣, 即:(i)實施者從第一天起就需要許可證,(ii)原則上應從該日期起商定條件, (iii)實施者不應有拖延的動機。所有這些因素都表明,善意的許可人和善意的被許可人都會同意支付利息,以確保時間的推移對雙方都不增加成本。
在本案的情況下,利息是否屬于FRAND?215.聯(lián)想辯稱,即使一般情況下按照FRAND協(xié)議應支付利息,但由于交互數(shù)字的行為,本案中不應支付利息。聯(lián)想所依據(jù)的三點與它在訴訟時效方面所依據(jù)的三點相同,即交互數(shù)字(i)尋求超公平合理使用費,(ii) 沒有向聯(lián)想提供足夠的信息以正確評估其出價,直到在這些訴訟中披露為止,以及(iii)以聯(lián)想是不情愿的被許可人為由尋求無條件禁令。216.對這一論點的簡短回答是,一審法官在[535]段中承認,在適當?shù)那闆r下,法院可以扣留特許權使用費的利息,但一審法官并不認為這是對交互數(shù)字在本案中的行為的適當回應。一審法官完全有能力作出這樣的評估決定。聯(lián)想沒有證明一審法官的推理有任何缺陷,因此二審法院沒有理由介入。恰恰相反,一審法官的結論是有充分理由的,理由已在時效的論述中討論過。
一審法官是否在費率、基準或期限方面出了差錯?217.聯(lián)想辯稱,如果一審法官判給了利息,也不應該判給高于英格蘭銀行基準利率+2%的利息,應處單利而不是復利,時間最早從2018年11月底開始計算。218.對這一論點的簡短回答也是,一審法官關于判給適當利息的決定是一項評價性決定,有適當?shù)淖C據(jù)基礎。聯(lián)想沒有證明一審法官的推理有任何缺陷,因此法院沒有理由介入。219.正如一審法官所解釋的,他從雙方就逾期付款的數(shù)字達成的協(xié)議中得出4%的利率。這些依據(jù)是:在2020年7月初的單臺費率許可要約的第6.1條中,交互數(shù)字提出所有逾期付款將按年利率10%計息。在2020年10月的回應(responsive mark-up)中,聯(lián)想建議逾期付款應按年利率4%計算利息。在2021年2月交互數(shù)字的進一步回應性修改(further mark-up)中,交互數(shù)字接受了4%的年利率。220.聯(lián)想爭辯說,關于根據(jù)許可證逾期付款的適當費率的這一協(xié)議并不表明4%是過去銷售付款的適當費率。二審法官不同意這一觀點,認為在這兩種情況下,利息的目的是相同的,即反映金錢的時間價值。221.聯(lián)想辯稱,沒有證據(jù)表明交互數(shù)字存在任何實際損失,所依據(jù)的證據(jù)是從2007年到2021年,交互數(shù)字的資產負債表上有大量現(xiàn)金。有證據(jù)表明交互數(shù)字曾在2011年、2015年和 2019年通過發(fā)行可轉換債券籌集資金,利率均超過5%。因此,交互數(shù)字的借貸成本超過了一審法官選定的4%。222.聯(lián)想還指出,自2007年以來,利率隨著時間的推移有很大波動。不過,法院通常不會采用時間加權平均利率(a time weighted average rate)。225.另外,聯(lián)想表示,利息的起算時間不應早于2018年11月底,即交互數(shù)字提出最接近一審法官認定的FRAND的要約之時,盡管交互數(shù)字隨后撤回了該要約,并在庭審中否認了該要約。我不接受這一說法。由于已經(jīng)解釋過的原因,利息的支付并不取決于SEP所有者是否提出了符合FRAND標準的要約。此外,在本案中,一審法官認為雙方的要約都不符合FRAND原則。226.最后,聯(lián)想辯稱,復利(compound interest)而不是單利(simple interest)是沒有道理的。然而,一審法官有權得出結論認為,這是善意的許可人和善意的被許可人都會同意的。單利不能準確反映資金的時間價值。此外,交互數(shù)字20和Lenovo 7的大部分許可證都規(guī)定了復利。
結論227.駁回聯(lián)想就一審法官關于利息的裁決提出的上訴。
?。ㄈ┙换?shù)字的理由A:單位費率the per unit rate
228.一審法官認為唯一具有可比性的許可證是LG 2017。他使用了Meyer先生從LG 2017得出的每臺0.24美元的混合費率。然后,一審法官采用0.728的調整率來反映聯(lián)想的銷售特點,得出每臺0.175美元的數(shù)字。他將這一比率適用于聯(lián)想從 2007年到2023年底的所有銷售額。交互數(shù)字稱,一審法官本應根據(jù)LG 2017得出的比率是未來的0.61美元, 該比率應按0.803的比率進行調整,得出每臺0.49美元的數(shù)字。理由A涉及調整前的單位數(shù)字,調整比率是其立場B。
交互數(shù)字的論點。229.交互數(shù)字支持理由A的論點分為六個步驟。第一步是確定一審法官對事實的某些關鍵認定,聯(lián)想對這些認定均未提出質疑:i)在許多實施者不履行作為善意被許可人的義務的情況下,交互數(shù)字試圖獲得其SEP的許可,從而扭曲了其許可做法;ii)包括交互數(shù)字在內的SEP所有者對過去的銷售給予大量折扣的做法已經(jīng)形成。采取這種做法的主要原因是SEP所有者在回收方面面臨困難。iii)交互數(shù)字在許可談判中的做法是,不僅對過去的銷售額大打折扣,而且免除在六年后銷售額。iv)交互數(shù)字試圖通過提高未來銷售的費率來補償其對過去銷售的大量折扣。v)交互數(shù)字這樣做并沒有受到批評。這是對SEP所有者所面臨困難的自然反應。230.第二步是強調,一審法官認為,作為一個原則問題,時效期限在確定哪些條款屬于FRAND方面沒有任何作用。聯(lián)想不僅需要為過去的所有銷售付款,而且促使聯(lián)想為過去的銷售大量打折的兩個主要原因現(xiàn)在也已不復存在。231.第三步是要強調,聯(lián)想愿意接受任何對其有利的差異,但將任何被視為不利的差異視為歧視。232.第四步涉及一審法官解讀聯(lián)想7號,特別是 LG 2017時對過去銷售情況的處理。Meyer先生認為,交互數(shù)字在其10-Ks表格中確認的過去銷售結果的金額,為確定交互數(shù)字對對價的評估提供了可靠的來源,從而確定與過去和未來銷售相關的比率。Meyer先生用這些數(shù)字來計算過去和未來的單價,包括LG 2017年的單價。233.正如一審法官記錄的那樣,Meyer先生將聯(lián)想7號合同應支付的一次性對價分為過去和未來兩個部分。一審法官指出,Meyer先生沒有解釋他這樣做的原因,但這是不正確的。235.Meyer先生和Bezant先生得出了類似的分法,但一審法官駁回了這一分攤方法,理由是它“有些人為”,“在分析中注入了很大的主觀因素”,導致歸因于過去銷售的一次性對價“比例過低”,而“未來的銷售額在對價中所占比例過高”相當于“創(chuàng)造性會計”。238.最后,關于這一點,交互數(shù)字依賴的證據(jù)是,LG自己對LG 2017過去和未來部分的價值分配比交互數(shù)字的分配更偏重于未來,這意味著對過去的折扣更大。239.第五步涉及一審法官在解讀聯(lián)想7,特別是LG 2017時對未來銷售的處理。一審法官認為,從聯(lián)想7(包括 LG 2017)得出的未來費率與交互數(shù)字的所有未來費率一樣,都是“夸大的”。241.第六步涉及一審法官對 LG 2017的單位費率得出的結論。一審法官采用了Meyer先生的混合費率。
聯(lián)想的論點。243.聯(lián)想對此提出了八項具體意見,以及一項總體意見,即交互數(shù)字的上訴是試圖重新論證一審法官的多因素評估,是不被允許的。
二審法官觀點:251.一審法官的推理有三個缺陷。
252.第一個,也是最重要的一個缺陷是它的內部不一致。一方面,一審法官非常明確地指出,交互數(shù)字和其他SEP所有者在與實施者的談判中被迫對過去的銷售進行大量折扣,這不FRAND。另一方面,他拒絕對Meyer先生根據(jù)LG 2017得出的混合單位費率進行任何修正,以便在確定聯(lián)想的FRAND費率時消除這些非FRAND因素。253.因此,一審法官使用了Meyer從 LG 2017得出的每單位0.24美元的混合費率。其中隱含的意思是,每臺0.24美元的費率是LG的FRAND費率。254.一審法官的不一致被下述陳述所凸顯,即一審法官已經(jīng)認定交互數(shù)字和其他SEP 所有者的現(xiàn)行許可做法是“基于有缺陷的前提”,法院應予以“糾正”。然而,一審法官并沒有對他從LG 2017得出的單位費率進行這樣的糾正。255.從主要判決中可以明顯看出,一審法官意識到了這一問題,并認為他已經(jīng)令人滿意地解決了這一問題。一審法官對我提出的反對意見基本上給出了三個答案。
256.一審法官的第一個答案是,他駁回了交互數(shù)字關于反劫持的主要論點,他駁斥了交互數(shù)字因反劫持而被迫向最大的被許可人提供 60%-80%數(shù)量折扣的說法。257.這個回答有兩個問題。首先,它解決了交互數(shù)字對其“計劃”費率中所謂的數(shù)量折扣的依賴,但卻沒有解決一審法官認為交互數(shù)字與其他SEP所有者一樣,確實被迫對過去的銷售進行大量折扣的問題。第二點是,無論如何,它不適用于 LG 2017,而LG 2017最終是一審法官所依據(jù)的唯一可比案例。
258.聯(lián)想在其提交的第二份材料中支持一審法官的第二個答案,即盡管數(shù)字國際公司受到“一定程度的反劫持”的影響,但交互數(shù)字“能夠照顧自己”。259.鑒于一審法官明確認定,對過去銷售的嚴重折扣是整個市場的扭曲,法院必須予以糾正,能夠通過抬高未來費率來完全補償過去損失這本身就是不可能的。260.他所依據(jù)的唯一可比性是LG 2017。LG 2017與聯(lián)想非常相似的一個方面是,它涵蓋了過去很長一段時間的銷售。262.一審法官的做法是將應付的一次總付金額除以單位數(shù)量作為價值的最佳指標。我對這一論點的異議在于,正如我已經(jīng)指出的,一審法官并沒有發(fā)現(xiàn)交互數(shù)字過去所遭受的費率下降已經(jīng)被其所獲得的未來費率增長所完全補償。即使忽略許可期限之前的任何銷售,這也涵蓋了6年11個月的過去銷售(占期限的63%)和4年1個月的未來銷售(占期限的37%)。
263.一審法官的第三個答案是,交互數(shù)字應該受到指責,因為它提出了一個“中大獎(jackpot)”的主張(case), 而沒有提出一個更適度的主張,使法院能夠量化聯(lián)想7的反劫持程度。264.這個答案有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是,它沒有認識到,正如交互數(shù)字主張的一次性總付金額較高一樣,聯(lián)想主張的一次性總付金額也較低。一審法官有權認為,聯(lián)想提出的數(shù)字比交互數(shù)字主張的數(shù)字更接近實際,但在我看來,將交互數(shù)字的主張,尤其是其基于LG 2017的另一種主張,指責為尋求大獎是不公平的。此外,雖然交互數(shù)字沒有提出“中間立場”的替代方案,但聯(lián)想也沒有。265.這個答案的第二個,也是更根本的問題是它假定交互數(shù)字有責任證明聯(lián)想7,特別是LG 2017的費率在多大程度上受到了一審法官確定的非FRAND因素的影響。我不同意。雙方都沒有在他們的論據(jù)中提到舉證責任。在辯論過程中,當有人提出這個問題時,我們也沒有得到雙方的幫助。267.交互數(shù)字只需按照對自己最有利的FRAND條款許可其產品組合??梢哉f,在這種情況下,每一方都有責任確定其所依賴的范圍的那一端。269.當事人就有責任以通常的方式證明這些事實。然而,在本案中,交互數(shù)字依據(jù)的是一審法官認定的事實,我在上文第229段對此進行了總結。交互數(shù)字已經(jīng)履行了證明這些事實的責任。剩下的問題是試圖評估這些事實對什么是FRAND的影響。這需要法院進行評估。270.無論如何,即使(與我的觀點相反)舉證責任確實在交互數(shù)字,法院也沒有理由訴諸舉證責任來解決有爭議的問題。在本案中,一審法官并沒有得出結論認為,盡管他已經(jīng)努力去做,但仍無法合理地做出裁定,從而證明訴諸舉證責任是合理的。
272.一審法官推理的第二個缺陷是,一審法官沒有理由駁回Meyer先生將LG支付的一次性總金額在過去的銷售額和未來的銷售額之間進行的分配。273.一審法官本應得出結論,Meyer先生從LG 2017中得出的每單位0.09美元的費率是LG就過去銷售所支付費用的最佳可得證據(jù),0.61美元的單位費率是LG就未來銷售所支付費用的最佳可用證據(jù)。
275.一審法官推理中的第三個缺陷是,他似乎忽略了以下幾點:(i)法院的任務是估算對聯(lián)想來說什么費率才是 FRAND費率,這不是一項可以采用一審法官所采用的那種數(shù)學精確度的任務;(ii)一系列費率都可能是FRAND費率,而SEP所有者只需提供對自己最有利的FRAND費率。
278.法院的困難在于如何對Meyer先生從LG 2017得出的每單位0.24美元的混合費率進行適當?shù)男拚?。雙方均未建議將此事發(fā)回法官重審。因此,(二審法庭)必須根據(jù)現(xiàn)有材料盡力而為。由于雙方均未質疑一審法官采用的兩階段方法,即首先確定LG 2017年的適當單位費率,然后再根據(jù)聯(lián)想集團的情況調整該費率。279.LG的每單位FRAND費率不能超過從蘋果2016中拆解的以下數(shù)字(遮蔽)。此外,接受聯(lián)想的觀點,即Meyer 先生從聯(lián)想 7的其他PLA得出的所有混合數(shù)字都較低,這表明LG的費率應低于蘋果的費率。盡管一審法官最終只依據(jù)了LG 2017,但他對其他六份協(xié)議各自可比性的意見也應考慮在內。
280.總之,LG公司的最高單位費率是0.30美元,可以證明其符合法定要求。我并沒有假裝這是一個精確的數(shù)字。事實并非如此:這只是一個估計值。
結論:281.允許交互數(shù)字就理由A提出的上訴,以 0.30美元的數(shù)字取代一審法官根據(jù)LG 2017得出的每單位0.24美元的數(shù)字。
(四)交互數(shù)字的立場B:調整率adjustment ratio
282.一審法官使用的0.728調整比率是Meyer先生計算的過去和未來混合調整比率。Meyer先生還計算出了一個相應的僅適用于未來的調整比率,即0.803。交互數(shù)字稱,使用這一數(shù)字的理由與使用僅針對未來的單位調整率的理由相同。
283.對這一理由的回答與對理由A的回答是一樣的。交互數(shù)字有理由認為需要進行修正,但這并不意味著應該使用僅適用于未來的調整比率。有理由采用的最高比率是0.75。這同樣不是一個精確的數(shù)字,而是一個估計值。
理由A和B的總體結果
284.將0.30美元乘以0.75,得出聯(lián)想的單位數(shù)字為 0.225美元。將這一數(shù)字乘以792,571,429件(一審法官使用的最終數(shù)字),得出的總數(shù)字為1.783億美元。將要求雙方按一審法官規(guī)定的利率4%計算出應付利息,每季度復利計算一次。
?。ㄎ澹┙换?shù)字的立場C:自上而下的交叉檢查 top-down cross-check
285.交互數(shù)字稱,一審法官提出的每單位0.175美元的費率意味著整個4G和5G多模的總專利使用費負擔約為1%,這比之前任何人提出的都要低得多。
286.一審法官駁回交互數(shù)字自上而下交叉檢查的主要原因是,它與可比分析的結果不一致。同意一審法官的觀點,即可比分析是比交互數(shù)字的自上而下交叉檢查更可靠的FRAND估算基礎。
?。┙换?shù)字的理由D:交互數(shù)字是一個善意的許可方(willing licensor)嗎?
287.一審法官之所以認定交互數(shù)字不是一個善意的許可方,是因為他發(fā)現(xiàn)交互數(shù)字一直在向聯(lián)想尋求超 FRAND費率。這一結論必然受到一審法官之前關于真正FRAND費率的決定的影響。由于得出的結論是,F(xiàn)RAND費率高于一審法官的費率,這就不可避免地給一審法官的結論打上了問號。然而,這并不一定意味著交互數(shù)字是一個善意的許可方。沒有必要對這一問題做出任何結論,因為即使交互數(shù)字是一個善意的許可人,交互數(shù)字也沒有指出法院做出這樣的聲明有什么意義。在目前的情況下,交互數(shù)字和聯(lián)想過去是否善意根本無關緊要。正如在上文所解釋的,唯一的問題是什么金額才是FRAND。除非向最高法院提出進一步上訴,這個問題現(xiàn)在已經(jīng)解決。
五、該判決的重要觀點及與中國法律適用的比較
聯(lián)想上訴主要集中在訴訟時效和利息問題。關于時效問題,二審法官認為確認FRAND費率問題與訴訟時效不相關;善意許可人基于ETSI IPR政策的要求,應當為過去所有使用SEP的行為付款;從激勵的角度,適用訴訟時效將會不適宜地鼓勵拖延。若認為FRAND費率爭議適用合同法,根據(jù)中國法律框架下的訴訟時效理論,專利權人索要許可費可能構成“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導致訴訟時效中斷,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因此專利權人的主張未過訴訟時效。雖然訴訟中當事人提出的主張或抗辯不可責,但實施主體主張僅對過去六年使用行為付費,在德國法律框架下可能相當于對支付許可費的拒絕,有被認定為非善意而遭受禁令的風險。關于利息,英國法官認為判定利息的依據(jù)如法定、衡平法、合同約定等依據(jù)均缺乏的情況下,判定利息賠償權的唯一依據(jù)是善意許可方和被許可方會同意支付利息,故判決聯(lián)想支付利息。中國法院可能會根據(jù)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分配利息負擔。如中國最高法院判決中關于利息負擔的觀點【3】,此方法很好地解決了實施主體拖延問題,補償了專利權人受到的損失,同時也防止權利人利用劫持地位索要不合理過高許可費。本案中,聯(lián)想應承擔利息,但也有交互數(shù)字要價過高的因素,正如一審法官認為的雙方均非善意,但英國法官對完全由聯(lián)想支付利息的理由并未充分說明。
關于專利權人與實施主體哪方贏了,一審中雙方均利用現(xiàn)有證據(jù)讓法官看到了行業(yè)中對過去銷量部分付款的減免或折扣處理,法官認為基于FRAND原則過去使用均需付款,通過追償所有過去使用費,并輔以利息以避免付款拖延;關于費率確定主要依賴可比協(xié)議證據(jù),二審法官在可比協(xié)議的選擇上并沒有否定一審法官的認定,費率結果本身沒有巨大增幅,最終判決的費率更接近聯(lián)想主張,似乎是實施主體的一場勝利。但是對于過去銷售付款和利息、許可實踐中劫持與反劫持等原則性問題,二審法官更多討論和考慮了權利人的立場。首先,二審法官從一審法官的判決中選擇了權利人對過去付款進行打折的觀點,拒絕了權利人通過抬高未來許可費率已經(jīng)獲得了補償?shù)挠^點。其次,雖然二審和一審法官都認可在權利人有惡意的情況下,可以通過扣除或減少利息、費用懲罰等方式進行制約,但在交互數(shù)字的報價與法官判決費率相差較大的情況下,未對制約問題考慮或論述。同時,二審法官注意到專利權人收費難的問題,認為專利權人許可行為發(fā)生扭曲,只能對過去銷量進行打折,提高對未來銷售的費率以補償其對過去銷售的折扣,此亦不利好實施主體方。
關于許可費率計算依據(jù)的舉證責任,二審法官認為每一方都有責任證明其所依賴的計算方法,雙方均沒有證明合理的方案,雙方都沒有在他們的論據(jù)中提到舉證責任。雖然沒有采用交互數(shù)字的二十個可比協(xié)議,但基于交互數(shù)字提出的證據(jù)進行了許可費認定。至于具體數(shù)值是否FRAND則應由法院決定。即法院認為,專利權人沒有證明其提出的要約合理的義務。二審法官進一步認為,即使舉證責任在交互數(shù)字,法院也沒有理由訴諸證明責任,因為舉證責任的適用需要達到“盡管已經(jīng)努力去做,仍無法做出裁決的程度”,而本案并未達到此程度,因此不需要訴諸證明責任。在中國法律框架下,普通專利侵權糾紛中專利權人要盡可能對其損失數(shù)額予以準確地證明,此案的證明責任觀點顯示了SEP糾紛與普通專利侵權糾紛的不同。
關于改判的理由,本案改判主要基于一審法官推理的矛盾問題。簡單地說,二審法官認為一審法官覺得LG 2017不FRAND,但卻以此為可比協(xié)議,并沒有進行糾正,未對其做法進行合理的解答。具體地說,一審法官認定由于對過去付款較難追償?shù)仍颍换?shù)字通過顯著扭曲未來費率的方式進行許可。權利人通過抬高未來費率對過去的損失進行彌補。LG 2017體現(xiàn)出的總付款是FRAND的,從而按照客觀標準(總付款與總銷量比值)拆解出的費率也FRAND。一審法官原意是說明,扭曲的是費率結構而不是整體付款。然而,二審法官卻從一審法官的認定中得出了不同的結論。二審Arnold法官認為(雖然Nugee法官對該點有所保留),一審法官已經(jīng)認定了過去付款存在嚴重折扣的市場現(xiàn)象,也應當予以糾正,在此前提下認為LG 2017是FRAND的,是內在不一致的體現(xiàn)。二審改判的理由在中國法律框架內類似于采信可比協(xié)議有誤的認定事實錯誤和舉證責任分配錯誤的適用法律錯誤,亦屬于可改判的范圍,只是不會以“推理矛盾”為理由。
關于可被支持的上訴理由,判決中多處提到,在一審法院作出了判決的情況下,聯(lián)想未提出證據(jù)證明一審法官的觀點有誤,因此駁回聯(lián)想的請求。這與中國法律適用中對當事人上訴請求能否成立的判斷基本一致,如僅強調上訴人認為正確的主張而不能指出并證明一審的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則上訴主張亦難以被支持。
關于改判的依據(jù),一審法官并未詳細說明提高許可費的依據(jù)。二審法官表示,法院的任務是估算對聯(lián)想來說什么費率才是FRAND費率,這不是一項可以采用一審法官所采用的那種數(shù)學精確度的任務。對每單位0.24美元調整成0.3美元的理由,以及調整率由0.728調整到0.75的理由,二審法官均未詳細論述。另外兩位法官(Birss、Nugee)都提到0.24美元太低了,但也未詳細回應為什么調整成0.3美元。Arnold法官又提到盡管依據(jù)了LG 2017,但對其他六份的可比意見也應考慮在內。即本案單位費率及調整率均不是一個精確的數(shù)字,只是一個估計值。也許英國法官的做法類似于當專利侵權損害賠償數(shù)額難以精確計算時,中國法官采取的酌定損害賠償數(shù)額方法,法官只能根據(jù)在案證據(jù)及審判經(jīng)驗酌定賠償數(shù)額,而酌定的理由往往難以“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地表述。
關于可比協(xié)議法與自上而下法的采用,本案法官沒有采用自上而下法,并沒有花太多筆墨論述不適用的原因,只是認為本案中可比分析比自上而上法更可靠,且交互數(shù)字放棄了自上而下法。一審判決用了大量篇幅分析可比協(xié)議。這與中國法院的觀點亦不沖突,中國最高法院認為采用可比協(xié)議還是自上而下法取決于雙方提供的證據(jù)【4】??杀葏f(xié)議固然存在很多問題,但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市場曾經(jīng)對專利價值的評價,對評估專利價值具有一定參考意義。英國法官指出,一系列費率都可能FRAND,權利人只提供對自己最有利的FRAND費率。這似乎體現(xiàn)了法官對訴訟當事人只提交對自己有利的證據(jù)和主張的寬容,以及英國現(xiàn)有判例中對ETSI中FRAND承諾的解讀——權利人的FRAND義務是給“一個”FRAND許可,而不是唯一一個,隱含了權利人可以選擇在(合理)范圍內略高的費率。英國判決的觀點也體現(xiàn)了對法官工作的定位——法官的任務并非找到那個最FRAND的費率,因為那可能并不是唯一答案。
關于交互數(shù)字要求法官確認其是否為善意許可人,法官認為這需要受真正FRAND費率影響,但沒有必要做出任何結論,因為交互數(shù)字沒有證明其要求法院做此種聲明的意義??梢姡ㄔ簝A向于弱化對行為進行評價。此種要求如果是唯一訴訟請求,在中國法院也可能會被認為沒有訴的利益而予以駁回【5】。
關于利息的計算,一二審法官根據(jù)原告提交的一系列證據(jù)采用了4%的復利,依靠證據(jù)進行個案分析。中國法律框架下可能會采用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作為依據(jù)。
六、結語
從上述分析可見,中國法官與英國法官的審判思路并不存在根本對立。英國法庭的案件管理、程序安排,以及英國法官可以在正式判決前將裁判文書初稿發(fā)送各方律師預覽提出修改意見等做法,值得學習。中國與英國雖然屬于不同的法律體系,文書寫作方式、案件審理方式均有較大差別,但可以看到諸如訴的利益、訴訟時效、舉證責任、二審審理及改判方向、利息適用等法律適用上存在一定相似之處,應加強溝通,減少誤解分歧。
注 釋:
【1】案件編號[2024] EWCA Civ 743
【2】案件編號[2023] EWHC 538 (Pat) 、[2023] EWHC 1578 (Pat)
【3】參見(2022)最高法知民終907、910、911、916、917、918號判決。
【4】參見(2022)最高法知民終907、910、911、916、917、918號判決。
【5】該裁判規(guī)則在多個案件中有所體現(xiàn)。如2021年王某、梁某等壟斷糾紛案中,原告僅請求法院確認某市出租汽車協(xié)會的行為構成“橫向壟斷的民事侵權行為”,而沒有據(jù)此提出停止侵害、損害賠償?shù)日埱?。中國最高法院認為,原告提起的訴訟不直接針對權利義務關系,又不能期待通過確認判決直接、實質性解決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糾紛,提起本案確認之訴缺乏訴的利益,應當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