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回顧本案時間線:2018年12月,奧克斯空調股份有限公司向美日合資企業(yè)東芝開利株式會社購買了一件當時有效期僅剩不到兩年的空調壓縮機專利(CN00811303.3),并隨即以該專利為權利基礎,于寧波、南昌、杭州三地分別起訴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侵權。2021年12月和2022年8月,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兩案)、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兩案)先后認定格力構成侵權,四起案件判賠額分別達9600萬元、7060萬元、3300萬元、2500萬元,累計總額超過2.2億元。而在南昌一邊,南昌中院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則明確認為格力使用的是行業(yè)通用技術,不構成侵權?;蛟S是不想拿到敗訴結果,奧克斯最終于2022年6月悄悄向南昌中院自愿申請撤訴。
期間,格力也針對涉案專利提出無效請求,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則于2021年8月做出第51688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維持涉案專利的獨立權利要求1、2有效,僅宣告其部分無效。格力隨即針對該決定提起行政訴訟。2022年底,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一審判決推翻了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的上述決定。這意味著奧克斯據(jù)以起訴的權利基礎陷入風雨飄搖,勝利的天平也已經(jīng)開始傾斜。
釜底抽薪 行政判決動搖專利效力
我國《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guī)定:“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jù),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在一審判決中指出,涉案壓縮機專利CN00811303.3的權利要求1、2得不到說明書支持,不符合《專利法》的上述規(guī)定,應予以無效。這一判決從根本上扭轉了此前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維持涉案專利獨立權利要求1、2有效的認定。
根據(jù)公開資料,涉案專利包含13項權利要求,其中權利要求1為:
“一種壓縮機,包括:其上連接有吸入管和排放管的密封殼體;設置在密封殼體內的壓縮機構單元;以及設置在密封殼體內的電動機單元,電動機單元包括用于驅動壓縮機構單元的定子和轉子,在電動機單元內形成有用于供自壓縮機構單元排出的氣體通過的氣體通道,并且構成在定子鐵芯的諸槽與電動機單元的定子中的線圈之間的槽隙部分的總面積與氣體通道的整個面積之比被設定為0.3或更大?!?br>
權利要求2為:
“其上連接有吸入管和排放管的密封殼體;設置在所述密封殼體內的壓縮機構單元;以及設置在密封殼體內的電動機單元,所述電動機單元包括用于驅動所述壓縮機構單元的定子和轉子,其特征在于,構成在定子鐵芯的諸槽與所述電動機單元的定子中的線圈之間的、與一槽相關的每個槽隙部分的面積被設定為大于形成在所述壓縮機構單元內、且將高壓氣體排放和通入到所述密封殼體中的一排放口的面積的0.25倍以上?!?br>
在長達72頁的判決書中,法院指出,對于上述權利要求1,所謂“槽隙部分的總面積與氣體通道的整個面積之比”(以下簡稱“k值”)的取值范圍即為本專利的發(fā)明點。根據(jù)上述權利要求1限定范圍及數(shù)學常識可知,0.3≤k<1。然而,k值的取值一旦過大,則將使壓縮機性能失去可靠性。因此,權利要求1的從屬權利要求8同時將k值限定為0.6以下。故而從權利要求的邏輯關系分析,權利要求1本身的保護范圍并未排除導致本專利發(fā)明目的不能實現(xiàn)的技術方案。此外,說明書未給出實現(xiàn)k>0.3的技術方案,也未說明如何通過限定定子外周切口、轉子與定子之間的氣隙、槽隙部分總面積等變量以確定k值上限??傊瑱嗬?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包括了不能實現(xiàn)本專利的發(fā)明目的、不能達到本專利聲稱技術效果的方案,且上述方案無法通過本領域技術人員在閱讀說明書及附圖后即予排除。
對于上述權利要求2,法院判決指出,即便滿足其“每個槽隙的面積÷每一排放口的面積>0.25”的限定,依然存在當單個槽隙過大時,壓縮機的電動機單元所纏繞的線圈減少導致電動機效率下降的情形。此外,權利要求2并未限定“氣體通道”,即沒有限定其存在定子外周切口,從而可能影響回油效果、降低壓縮機的性能。上述缺陷都將致使本專利的發(fā)明目的及聲稱的技術效果難以實現(xiàn),故可以認定上述權利要求2中亦包含了不能實現(xiàn)發(fā)明目的、不能獲得相應技術效果的方案。
一審判決的另一大亮點在于澄清了涉案專利所指稱的“壓縮機”類型。法院指出,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理應包括集中卷繞型電動機單元和分布卷繞性電動機單元,這一認定改寫了此前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認為涉案專利僅針對集中卷繞型電動機單元的結論,也增強了格力方面提交的一系列在先使用證據(jù)的可信度。
綜上所述,法院認定,涉案專利的兩大獨立權利要求1、2不符合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之規(guī)定,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的原審查決定認定事實不清、審查結論錯誤,予以撤銷,并責令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重新作出審查決定。盡管這并非終審判決,但毫無疑問,遵循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開辟的司法認定思路,涉案專利的法律效力將從根本上發(fā)生動搖,奧克斯方面此前取得的勝果,或許也將因這一釜底抽薪式的打擊而化為泡影。
多維打擊 天價專利飽受多方質疑
事實上,涉案專利自誕生之日起,關于其法律效力的爭議就始終接連不斷。從公開渠道查詢可知,涉案專利的日本同族專利經(jīng)審查后,原本的13項權利要求僅合并保留了1項,且東芝開利自申請該專利到到將其轉讓給奧克斯的19年時間里,也從未將其用于起訴他人專利侵權。從本案正式進入司法階段起,格力方面也通過現(xiàn)有技術抗辯等多種方式持續(xù)對涉案專利有效性提出質疑,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
舉例來說,針對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所設定的k值范圍,格力曾公證購買早于涉案專利上市的空調壓縮機產(chǎn)品,通過拆解測量得出該k值范圍已被現(xiàn)有使用公開證據(jù)所公開的結論。在此前的一系列判決中,寧波中院、南昌中院均曾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格力提供的在先壓縮機產(chǎn)品進行CT檢測及解剖檢測。其中,寧波中院委托的機構將上述在先壓縮機產(chǎn)品的k值范圍確定為0.11-0.66,已經(jīng)包含了涉案專利所公開的范圍。南昌中院委托的機構則得出了上述在先壓縮機產(chǎn)品的k值處于涉案專利設定范圍內的鑒定結論,為格力的現(xiàn)有技術抗辯提供了毫無疑義的有力背書。奧克斯隨即于2022年6月底向南昌中院申請撤訴,顯示其對涉案專利的有效性也不免有底氣不足之虞。
公堂之外,也有相當一部分行業(yè)專家對涉案專利發(fā)出了質疑之聲。有專家認為,涉案專利屬于變頻壓縮機領域內早已廣泛運用的技術,應用范圍極大,應歸為公知技術。也有專家指出,涉案專利的撰寫方式有著明顯漏洞,對于k值設定是否與技術效果有關、“槽隙部分”的定義與范圍等問題,涉案專利并未作出有說服力的解釋。在格力、鑒定機構、行業(yè)專家等多主體的多維打擊之下,涉案專利本身的漏洞早已廣為人知;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的此次判決,可以說是業(yè)界意料之中的結果。
困獸之斗 企業(yè)發(fā)展當行創(chuàng)新正道
作為中國家電領域的兩家知名公司,格力與奧克斯之間的專利糾紛由來已久,一直備受社會各界關注。梳理兩家公司的訴訟歷史,不難發(fā)現(xiàn),眼下尚處于正在進行時的壓縮機專利案,與2017年的“畫時代空調”案有著驚人相似的進程。該案中,奧克斯以格力的“畫時代”空調侵犯其專利權為由將格力告上法院,寧波中院一審曾認定格力侵權成立,判決格力向奧克斯賠償1000萬余元。然而,格力方面聲稱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專利號:201520143902.0;專利名稱:電機轉向安裝座)由格力在先研發(fā),且早已大量生產(chǎn)、投放市場,奧克斯系通過挖腳前格力員工了解到該技術后搶先申請涉案專利;此后,該涉案專利也因不具有新穎性而被專利復審委員會無效,側面印證了格力上述主張的真實性。最終,二審法院改判駁回了奧克斯的起訴。
如果說“畫時代空調”案還讓奧克斯一度看到了在訴訟戰(zhàn)場上取勝格力的希望,那么在其余案件中,奧克斯則幾乎完全落于下風。據(jù)統(tǒng)計,自2017年以來,格力共27次起訴奧克斯專利侵權并悉數(shù)勝訴。其中,最為典型的當屬格力訴奧克斯“KFR-35GW/BpTYC1+1”等八款空調專利侵權案。該案經(jīng)廣州知識產(chǎn)權法院一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兩審法院最終均支持了格力提出的總計4600萬元的索賠申請,刷新了當時家電行業(yè)專利侵權案件的賠償記錄。該案入選“2019年度廣東省知識產(chǎn)權審判十大案件”,成為司法規(guī)制重復、惡意侵犯知識產(chǎn)權行為的典型案例。
在法庭之外,奧克斯的困境也未見改善。2019年,格力公開舉報奧克斯的8個型號空調產(chǎn)品的實際能效與其能效標識不符,引起了社會輿論轟動。這一事件最終以寧波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確認奧克斯空調產(chǎn)品存在能效不達標之事實、對奧克斯處以10萬元行政處罰而告終。此外,格力也頻頻指責奧克斯方面存在挖角格力前員工、竊取格力技術等非正當競爭行為。
自2019年初奧克斯起訴格力以來,兩家公司的此次壓縮機專利訴訟已經(jīng)走過了近4年時間。吊詭的是,雖然這場世紀專利大戰(zhàn)圍繞一件壓縮機專利展開,但作為起訴方的奧克斯實際上從未生產(chǎn)或研發(fā)過壓縮機產(chǎn)品;奧克斯購買涉案壓縮機專利的目的顯然直指訴訟,意圖借此扭轉其與格力訴訟往來中的長期劣勢。然而案件發(fā)展至今日,奧克斯方面的頹勢無疑已經(jīng)顯現(xiàn)。無論案件結局最終如何,奧克斯都應認真思考自己未來的創(chuàng)新發(fā)展戰(zhàn)略;畢竟,在快速的技術迭代和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尋求破局的企業(yè)終究不能把希望寄托在一件買來的過期專利上。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知產(chǎn)財經(jīng)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