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審理情況
該案系原告北京某糧油公司訴被告丁某、臨清市某面業(yè)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件。
聊城中院審理認為,被告臨清市某面業(yè)公司在其生產的面粉袋上使用了“本鄉(xiāng)”商標,與原告“本鄉(xiāng)”商標完全相同,系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構成商標侵權。
案涉商標商品樣本
原告注冊商標???????????????????????????????????????????????????????????????????????? 被告侵權商標
被告臨清市某面業(yè)的前身曾于2008年與原告就“本鄉(xiāng)”商標簽訂過商標許可使用合同。合同到期后,被告臨清市某面業(yè)公司仍然繼續(xù)使用該商標,主觀上明顯具有惡意,侵權時間長,情節(jié)嚴重,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確定賠償數額。
法院根據侵權面粉的銷售地域范圍,參照3萬元/月的許可使用費,確定本案懲罰性賠償的基數為1.5萬元/月;結合被告主觀惡意、侵權情節(jié)、涉案商標知名度綜合考慮,依據該基數1.5倍確定本案賠償數額為81萬元,被告丁某與被告臨清市某面業(yè)公司對該賠償數額承擔連帶責任。一審判決作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案例意義
通過本案的審理,進一步明確了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條件,有力地打擊了侵權者惡意侵權且情節(jié)嚴重的‘搭便車’‘傍名牌’等行為,是聊城中院保護企業(yè)知識產權、營造良好法治營商環(huán)境的重要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