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肖建國?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王常陽?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李皓然?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最高人民法院第223號指導性案例改變了信息網絡傳播權(以下簡稱“信網權”)糾紛由原告發(fā)現(xiàn)侵權之地管轄的舊規(guī)則,但尚有較多不同意見。相關法律適用問題的核心,在于判斷原告發(fā)現(xiàn)地能否作為管轄連接點,對此,訴諸立法建構的意見短期內無益于實踐,須以司法護航新技術發(fā)展為視角,從法解釋學作出妥當的回應:即原告住所地的原始服務器所在地屬于《信網權規(guī)定》第15條第2句中侵權行為實施地之“網絡服務器”所在地,不僅如此,其中內含的原告發(fā)現(xiàn)地標準,還應根據通信技術的發(fā)展進行擴張解釋,拓展至CDN服務器、區(qū)塊鏈節(jié)點等新型服務器所在地。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中,所謂“虛列被告”以制造管轄連接點的觀點難經推敲。應當與產業(yè)經營地點的擴張相適應,擁抱“泛化”的信網權侵權與不正當競爭復合案件管轄制度。
一、原告發(fā)現(xiàn)地管轄的證成與限制
首先,從《民訴法解釋》第25條與《信網權規(guī)定》第15條第2句的關系上,《民訴法解釋》第25條規(guī)定:“信息網絡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fā)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因此,如果可以優(yōu)先適用《民訴法解釋》第25條,或者至少對《民訴法解釋》第25條和《信網權規(guī)定》第15條第2句作體系解釋,則原告有權在住所地(一般也是發(fā)現(xiàn)侵權之地)起訴。對此,本文認為,《民訴法解釋》第25條與《信網權規(guī)定》第15條第2句是內在一致的,有作體系解釋的空間。畢竟在制定《民訴法解釋》第25條時,對信網權糾紛的處理需求,已經得到了充分考慮?!缎啪W權規(guī)定》第15條第2句并不是另立新規(guī),而是在《民訴法解釋》基礎上對連接點的進一步明確。[1]實際上,真正需要協(xié)調的,是《民訴法解釋》第25條與第223號指導性案例對《信網權規(guī)定》第15條的不同理解。對此,根據解決規(guī)范沖突的法學方法論,若新指導性案例與舊司法解釋沖突,應基于效力位階,優(yōu)先適用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2]因此,后續(xù)案件在解釋《信網權規(guī)定》第15條時,應優(yōu)先與《民訴法解釋》第25條作體系解釋,允許原告在發(fā)現(xiàn)侵權地起訴。[3]
其次,僅從《信網權規(guī)定》第15條第2句的文義解釋出發(fā),該條規(guī)定:“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難以確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發(fā)現(xiàn)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痹摋l的解釋難點在于,第二句規(guī)定的侵權行為地,能否囊括原告發(fā)現(xiàn)侵權之地。即“被侵權人的網絡服務器”和“侵權人的計算機終端”,是否包括原告發(fā)現(xiàn)侵權之地。在數字經濟環(huán)境下,原告的網絡服務器和計算機終端,是原告開展視頻產業(yè)業(yè)務的必須生產設施,與民事主體的經營地高度綁定,而原告經營地又與住所地相關聯(lián),故而原告住所地也就落入《信網權規(guī)定》第15條第2句的文義范圍之中。[4]這種解釋在傳播科技進步的時代背景下,因傳播技術本身的特質,可擴張至CDN服務器等傳播必須的中間媒介。
不過,反對意見認為,擴張解釋可能導致管轄連接點的過度泛化和擴張,失去民事管轄在地域間分配案件審理權限的功能本意,被告可能陷入被迫在全國任何法院應訴的不利情況,也有一定道理。為此,有必要對原告發(fā)現(xiàn)侵權之地管轄規(guī)則作一定限制,僅允許原告在實際業(yè)務經營之地發(fā)現(xiàn)被侵權時,在原告發(fā)現(xiàn)地管轄。對于部分當事人任擇一地通過手機、平板電腦等可移動終端取證,并主張在任擇取證地發(fā)現(xiàn)侵權并提起訴訟的,不應認為該地法院有管轄權。不過,若原告確實因產業(yè)規(guī)模龐大,在全國乃至世界大多數地區(qū)開展業(yè)務,且被侵權作品在互聯(lián)網上傳播至所有業(yè)務地域,則原告也應有權在眾多經營地之間自行選擇,此時原告在該地經營業(yè)務并在進行視頻數據檢查等業(yè)務時發(fā)現(xiàn)侵權,自然也有在該“被侵權人的網絡服務器”和“侵權人的計算機終端”之地起訴的權利。此時,管轄連接點是具體、明確的,與現(xiàn)實存在的經濟要素相適應,而不會無端泛化、失去確定性。
二、共同被告住所地管轄的正當性邊界
信網權糾紛中共同被告范圍的擴張往往導致管轄法院范圍的同步擴張,這在具體司法實踐中往往被歸結為“虛列被告”問題。在此負面標簽下,共同被告住所地法院是否仍應享有管轄權則多有爭議。然而,這種事實上的擴張是否因合理性上的瑕疵和徑行導致其合法性的否定,似乎仍值得探討。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3款和第36條的規(guī)定,共同訴訟中各個被告所指向的不同管轄連接點應當具有平等的訴訟法效力。換言之,一般情況下,信網權糾紛中共同被告住所地法院,往往因各被告侵權行為在實體法上的關聯(lián)關系而具有針對該共同訴訟的平等管轄權。即便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第223號指導性案例的司法精神,《信網權規(guī)定》第15條作為特殊規(guī)定而在信網權糾紛管轄確定中相對于《民訴法解釋》第25條具有優(yōu)先適用地位,即“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币膊荒芤虼讼魅跎踔敛糠址裾J后者的法律效力。換言之,在信網權糾紛共同訴訟中,共同被告住所地同被侵權人住所地之間發(fā)生重合,并非否認共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權的充分條件。
共同被告住所地管轄的正當性,首先源于實體法上侵權行為的牽連性。根據《民法典》第1169條第1款規(guī)定,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這種責任連帶性在程序法上自然延伸為管轄的牽連性。例如,網絡服務提供者通過技術手段鼓勵用戶上傳侵權內容,其行為與用戶直接侵權構成功能上的整體性,此時將服務提供者住所地納入管轄范圍,符合“最密切聯(lián)系原則”。其次,從程序便利性看,信網權侵權結果往往具有跨地域性,若僅以侵權結果發(fā)生地或單一被告住所地管轄,可能導致權利人維權成本過高。共同被告住所地管轄則提供了更靈活的訴訟選擇,尤其當直接侵權人身份隱匿或住所地不明時,允許原告向網絡服務提供者住所地法院起訴,能夠顯著降低舉證難度。需強調的是,這種管轄擴張并非無限制,而應以《民事訴訟法》第29條以及《民訴法解釋》第25條和第26條所規(guī)定的“侵權行為地”為兜底,防止管轄連接點的過度泛化。
共同被告引發(fā)的管轄擴張問題,本質上是如何在程序法框架下平衡權利保護與訴訟效率的難題。傳統(tǒng)觀點多從實體法角度論證共同侵權的成立要件,卻忽視了管轄規(guī)則本身的獨立價值。共同被告住所地作為管轄連接點具有充分的程序法正當性,其法理基礎不僅源于侵權連帶責任的實體法邏輯,更在于程序法上訴訟經濟原則與當事人便利性的雙重考量。共同被告住所地管轄的最終價值,在于實現(xiàn)權利人、網絡服務者與社會公共利益的三方平衡。一方面,過度擴張管轄可能導致平臺面臨“擇地應訴”的壓力,甚至引發(fā)“管轄競賽”,如權利人集中選擇高判賠率地區(qū)起訴。對此可考慮對跨地域連環(huán)訴訟建立案件協(xié)調機制。另一方面,過度限縮管轄又將削弱信網權保護力度,尤其當小微權利人面對大型平臺時,住所地管轄可能是其唯一可行的訴訟選擇。未來立法可進一步明確:當原告選擇網絡服務提供者住所地起訴時,若該被告經實體審理后被認定不構成共同侵權,則不影響已進行的程序效力,但可酌情調整訴訟費用分擔比例。這種設計既維護了管轄規(guī)則的穩(wěn)定性,又通過經濟杠桿調節(jié)潛在濫訴行為,最終實現(xiàn)知識產權保護與產業(yè)發(fā)展的動態(tài)平衡。
三、復合案件管轄規(guī)則的體系化協(xié)調
信網權糾紛的管轄權問題爭議極大,為避免直接與指導性案例沖突,國內主要長視頻平臺作為原告起訴時,往往將信網權侵權請求權與反不正當競爭訴訟請求權同時作為訴訟請求,要求以反不正當競爭請求權為依據確定管轄,從而適用《民訴法解釋》第25條的原告住所地等有利于原告的管轄連接點。對此,不少受訴的地方法院未進行反對。從裁判文書網公布的案例來看,基本沒有案件實質適用第223號指導性案例的裁判意見,即使有判例在案件信網權糾紛部分承認只能適用《信網權規(guī)定》第15條,也會另外指出反不正當競爭糾紛可適用《民訴法解釋》第25條,全案仍可適用原告住所地等管轄連接點。[5]對此,可能的原因在于,地方法院對第223號指導性案例內容的接受程度有限,且原告對管轄權問題高度重視,若不支持其在該院起訴,可能導致上訴、上訪。
實際上,從實體法上看,信網權侵權請求權與反不正當競爭請求權的關系,屬于基于同一事實行為引發(fā)的兩項侵權請求權。傳統(tǒng)上認為,兩者關系上,應為優(yōu)先適用信網權侵權請求權的特別規(guī)定。但是,近年隨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獨立性日漸得到承認,應承認兩請求權可平行適用,將信網權侵權請求權和反不正當競爭請求權之間的關系定性為請求權競合。按后一種觀點理解兩請求權的實體關系,程序實施中仍面臨擇一行使說和與預備合并之訴說的選擇。其中,擇一行使說存在一個重要缺陷,即原告的起訴選擇,意味著原告放棄另一未作主張的請求權。若原告所主張的請求權被駁回,另一未主張的競合請求權也將受到既判力拘束,不得另訴主張。[6]這種意見不利于維護長視頻平臺的利益,不符合鼓勵創(chuàng)新的版權保護價值導向。相較而言,預備合并之訴說更為可取。預備合并之訴說認為,當事人有權選擇同時主張信網權侵權請求權和反不正當競爭請求權,但在起訴階段需要明確將兩個競合的請求權分別確定為主請求和次請求,法院受到當事人選擇的拘束,順次審理。法院可在審理階段任擇當事人提出的數個請求之一加以支持,不再支持其他訴訟請求。[7]從實體法權利人保護的目的出發(fā),預備合并之訴說在訴訟系屬中承認兩訴并存,至判決終局認定責任時方擇一實現(xiàn)競合的請求權,更契合權利保護要求。而預備合并之訴下,主次請求在起訴階段都是法院的審查對象,且兩請求之間存在事實層面的牽連關系,為方便法院審理,應按大陸法系訴的客觀合并通行做法,承認對任一請求權有管轄權的法院,可對合并后的復雜訴訟行使管轄權。[8]由此,法院可以按反不正當競爭請求權確定管轄,進而適用《民訴法解釋》第25條,由原告發(fā)現(xiàn)侵權之地管轄。
綜上,復合案件的管轄連接點既涵蓋損害后果地,包括原告住所地、相關市場所在地等,也涵蓋信網權糾紛的網絡服務器所在地等轄區(qū),包括CDN服務器所在地。與產業(yè)經營地點的擴張相適應,擁抱“泛化”的信網權侵權與不正當競爭復合案件管轄制度,是知識產權司法現(xiàn)代化的必然選擇。
注釋:
1.參見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編著:《新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127-128頁。
2.參見雷磊:《指導性案例法源地位再反思》,載《中國法學》2015年第1期,第287頁。
3.參見陳杭平:《信網權侵權案件管轄問題再審視——以第223號指導性案例為中心》,載微信公眾號“知產財經”2024年7月24日,https://mp.weixin.qq.com/s/jNAvq0GpDd184nwJM5usvQ;《會議綜述|“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案件管轄的實務問題”研討會在京召開》,載微信公眾號“知產財經”2024年8月1日,https://mp.weixin.qq.com/s/JMPguLA4YSTMxttTXkFXMw。
4.相反意見參見王艷芳:《信息網絡環(huán)境下相關知識產權案件管轄法院的確定》,載《知識產權》2017年第7期,第56頁。
5.參見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2024)渝民轄終4號民事裁定書。
6.參見王亞新:《訴訟程序中的實體形成》,載《當代法學》2014年第6期,第153頁。
7.參見伊藤眞『民事訴訟法(第8版)』(有斐閣,2023年)676-677頁。
8.參見新堂幸司『新民事訴訟法(第6版)』(弘文堂,2019年)756頁;邵明:《論民事之訴》,載《北京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3年第2期,第16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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