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仲春 暨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牛津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
2024年11月19日,英格蘭與威爾士高等法院專利庭的Richards法官,在其審理的編號為HP-2023-000036的案件中,以聯想未能滿足“高度確定性”的標準為由,駁回了聯想提出的臨時許可申請。這一裁決不僅再次凸顯了全球專利糾紛中FRAND(公平、合理、無歧視)義務闡釋的錯綜復雜,還觸及了跨國SEP糾紛司法管轄協調等一系列新老難題。
尤為引人關注的是,就在此前不久的2024年10月3日,英國上訴法院在松下與小米的案件中,創(chuàng)造性地頒發(fā)了臨時許可,并迅速促成雙方和解,展現了該機制的強大效力。鑒于此,當我們審視聯想與愛立信之間的案件時,不禁要問:兩案之間究竟存在哪些差異?英國法院在授予臨時許可的立場上是否有所轉變?懷揣著這些疑問,讓我們深入剖析這一最新案件,探尋其背后的法律邏輯與司法考量。
一、案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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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告方為多家隸屬于聯想集團的公司,主要涉及智能手機、平板電腦和筆記本電腦等用戶設備的制造與銷售。具體而言,包括聯想集團香港有限公司、聯想(美國)有限公司、聯想科技(英國)有限公司、摩托羅拉移動有限責任公司以及摩托羅拉移動英國有限公司。【1】
被告方為瑞典電信巨頭愛立信及其英國子公司,主要涉及電信基礎設施建設,并擁有多項與移動通信標準相關的標準必要專利。具體而言,包括愛立信股份有限公司(Telefonaktiebolaget LM Ericsson,瑞典公司)以及愛立信有限公司(Ericsson Limited,英國公司)。
(二)案件主要爭議與全球訴訟概覽
本案主要圍繞雙方關于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問題展開爭議。原、被告雙方均擁有被歐洲電信標準化協會(ETSI)宣告為各種蜂窩標準所需的標準必要專利,且均已根據ETSI知識產權政策(ETSI IPR Policy)做出FRAND許可承諾。然而,雙方在嘗試達成交叉許可協議時未能協商一致,導致在全球范圍內提起了多起訴訟,要求對方停止使用其專利或尋求禁令救濟。
根據英國法院判決書中披露的信息,目前雙方全球訴訟的主要情況包括:
1.美國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
2023年10月,愛立信首先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提起了針對聯想的訴訟,指控聯想侵犯了其SEPs。愛立信請求ITC發(fā)布有限排除令(LEO)和禁止令(CDO),以阻止聯想產品進入美國市場。2023年12月,聯想也在ITC對愛立信提起反訴,同樣基于SEP侵權指控,并尋求LEO與CDO。
ITC作為美國聯邦政府行政部門內一個自主、無黨派的運作實體,與司法部門相獨立。其職責包括337調查,重點處理關于進口產品涉嫌侵犯美國知識產權從而構成不公平競爭的指控。ITC針對涉嫌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進行337調查,分為兩個階段。在初步的“違規(guī)階段”,行政法官(ALJ)會根據聽證會的證據來判定是否存在違規(guī)行為。ITC委員有權審查行政法官的裁定,且ITC委員的決定構成違規(guī)階段的最終裁定。如果違規(guī)階段得出的結論是確實存在侵犯美國知識產權的行為,ITC就必須考慮對這些違規(guī)行為采取適當的應對措施,就本申請而言,相關的補救措施包括:(1)“有限排除令”(LEO),禁止特定人員進口侵權物品;(2)“停止和終止令”(CDO),禁止指定的活動(例如,在美國銷售和分銷侵權物品)。
ITC在決定是否發(fā)布禁令時,會綜合考慮公共利益因素,包括對美國經濟和消費者的影響。在復雜或新穎案件中,ITC有權獲取美國不公平進口調查辦公室(OUII)的簡報,OUII簡報獨立于雙方、行政法官及ITC委員,其職能為提供待審議問題的機構觀點。ALJ與ITC委員至少給予OUII觀點與雙方觀點同等重視,但不受其約束,且存在結論不一致的情況。此外,OUII在發(fā)布簡報前有權參與ITC聽證并詢問證人,本案亦遵循此程序。
在愛立信對聯想的投訴中,OUII參與了7月10-12日和15-17日的證據聽證會,并有機會對證人進行質詢。聽證會后,OUII提交了其簡報,簡報認為,針對愛立信的投訴,采取救濟措施不會觸發(fā)與FRAND相關的公共利益問題,并建議ITC通過發(fā)布有限排除令及停止和終止令來解決此投訴,該簡報內容未遭到反對。
判決書第84段提到,在對愛立信的FRAND承諾以及其行為是否符合該承諾進行評估后,OUII認為,愛立信在尋求與SEP相關的排除令或禁令時,并未違反其FRAND義務,并認為愛立信于2023年10月提出的報價在FRAND范圍內,其提出的報價并沒有為已由2011年許可涵蓋的事項尋求許可費,即使考慮到聯想2011年許可對5G智能手機的影響,該報價仍在FRAND范圍內。盡管聯想未提供其SEP組合或愛立信蜂窩專利對PC價值的專家證詞,但報價中的交叉許可部分并非“不合理”。
需要注意的是,盡管OUII簡報不具有最終決定性,但其在ITC調查中仍具有重要影響,ITC委員在決定是否發(fā)布排除令或停止令時會考慮OUII的觀點。本案中Richards法官也對OUII簡報作出評論:“OUII 關于‘愛立信于2023年10月提出的報價完全在FRAND范圍內’的結論對我沒有約束力。然而,這是一個獨立機構在詳細證據聽證會后得出的重要結論,特別是考慮到聯想并未試圖積極說服我‘愛立信的行為旨在實現高于FRAND的價格’”。(見判決書92)
(2)北卡羅來納州東區(qū)法院(EDNC)
2023年10月11日,愛立信首先在EDNC提起訴訟,作為回應,聯想在EDNC提起反訴并申請反禁訴令,試圖阻止愛立信在其他國家(如巴西、哥倫比亞)的相關禁令訴訟。然而,EDNC駁回了聯想的申請,2024年10月24日,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作出裁決,認為北卡羅來納州的Terrence Boyle法官應重新考慮聯想的請求,考慮愛立信在尋求南美禁令等救濟措施前是否已“誠信”進行許可談判以遵守國際標準要求。雖然雙方預計EDNC將在FRAND條款的裁定中發(fā)揮作用,但能否最終解決這一問題仍存在不確定性。審判預計最早將于2026年年底進行,這使得案件的解決被進一步推遲。
在承諾方面,愛立信已無條件承諾接受EDNC裁定的任何FRAND許可條款,聯想則表示,若愛立信停止在全球范圍內尋求禁令,其將接受EDNC裁定的FRAND許可條款。由于這一前提尚未得到滿足,Richards法官在英國判決書中認為,聯想的承諾目前尚未生效。
2.英國
2023年10月,聯想在英國高等法院起訴愛立信,主要訴訟請求包括:(1)確認全球范圍內交叉許可協議的FRAND條款;(2)在FRAND條款最終確定之前,雙方訂立臨時許可協議,以試圖避免愛立信在英國以及其他司法管轄區(qū)內尋求針對其產品的禁令或排除令。
聯想也曾在英國法院提出初步禁令請求,以阻止愛立信在英國使用其專利。2024年5月22日聽證會后,審理該案的Bacon法官拒絕了這一申請,并且上訴也被法院駁回。
目前,英國法院已在管轄權判決中闡明了當事人之間侵權及FRAND訴訟的性質,且爭議雙方未對法官的結論(即該法院有權裁定聯想與愛立信之間蜂窩標準必要專利的FRAND交叉許可條款)提出上訴。之后,在一次案件管理會議上,Richards法官命令加速FRAND審判,現定于2025年4月/5月進行。上訴法院駁回了對這一命令以及關于不加速審理聯想專利有效性和侵權“技術審判”(現定于2025年10月進行)的相關上訴。
在承諾方面,2023年10月,聯想向英國法院承諾將接受其裁定的任何FRAND許可協議。最初,此承諾限于上訴確定后,但之后聯想表示,無論上訴結果如何,都將在高等法院訴訟結束后接受其裁定的FRAND許可條款。相對地,愛立信未承諾接受英國法院對FRAND交叉許可的裁決,其表示自身雖然有義務提供FRAND許可,但不愿意受英國法院裁決約束,可通過提供經美國北卡羅來納州東區(qū)法院認定的FRAND許可條款來滿足該義務。
在英國,除了侵權和費率設定訴訟外,聯想和愛立信還涉及一起訴訟,即“2011年許可”訴訟,該訴訟旨在確定愛立信與摩托羅拉移動之間現有交叉許可(2011年許可)的正確解釋。聯想的立場是,2011年許可已經允許其使用愛立信的蜂窩標準必要專利以生產各種支持4G的聯想設備,此外,根據2011年許可,其還有權獲得愛立信5G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并支付比原本更低的費率。2025年1月,將對該起訴訟中的一項初步問題進行審理。
3.巴西
2023年11月,愛立信在巴西獲得初步禁令,禁止聯想銷售涉嫌非法使用愛立信5G技術的聯想智能手機。該禁令目前暫未阻止聯想在巴西市場銷售設備,但使聯想面臨風險,如果聯想最終被認定侵犯了愛立信的蜂窩標準必要專利,將面臨巨額罰款。愛立信正在采取措施,要求聯想停止使用其5G技術及產品或繳存大額保證金以擔保其可能支付的罰款,以加強初步禁令的效力。2024年8月7日,里約熱內盧州法院上訴庭以2比1的多數票駁回了聯想對初步禁令的上訴。
聯想在巴西的訴訟中主張,由于其是“善意被許可人”,并尋求愛立信遵守其FRAND承諾,不應對其頒發(fā)禁令。但這些論點在巴西法院大多未獲支持。
4.哥倫比亞
2023年11月至12月,愛立信在哥倫比亞多個法院提起了31項初步禁令申請,且多數為單方面申請。聯想對愛立信在多個法院同時申請禁令的做法提出異議,認為這違反了程序正義。然而,法院對此存在分歧,哥倫比亞法院已對聯想及其分銷商施加了4項初步禁令,部分禁令申請未獲得支持。在哥倫比亞的訴訟中,聯想試圖辯稱,由于愛立信的FRAND承諾,不應授予任何初步禁令。這一論點在某些訴訟中獲得了成功,但在其他訴訟中則未獲支持。
?。ㄈ╇p方當事人的立場
回到本次英國訴訟,聯想(原告)主張其作為“善意被許可方”,有權獲得臨時FRAND許可。聯想尋求法院聲明,以促成與愛立信簽訂短期交叉許可協議(該協議以聯想申請中所附的形式呈現),該協議將在英國法院或北卡羅來納州東區(qū)法院確定FRAND交叉許可條款后終止。若法院裁定聲明成立,聯想希望愛立信履行協議,使現有禁令失效;若愛立信拒絕,則應被視為非善意許可方,聯想期望海外法院不支持對其使用SEPs的限制。
聯想以愛立信作出的FRAND承諾作為其申請的核心。雙方均認為,該FRAND承諾構成愛立信與ETSI之間合同的一部分,該合同受法國法管轄。根據法國法,該承諾構成第三人受益合同(stipulation pour autrui),即聯想可直接要求愛立信按FRAND條件進行許可。雙方亦承認,法國法要求愛立信在履行其FRAND承諾時秉持誠信,不過,就該義務的范圍而言,雙方存在爭議。
愛立信(被告)反對聯想的短期許可提議,認為該提議無法滿足FRAND標準。同時,愛立信強調其并未向英國法院承諾接受FRAND條款許可,其提議的許可條款更符合FRAND標準,聯想長期以低價甚至無償使用其專利,涉嫌“專利反向劫持”(hold-out)?!?】
?。ㄋ模╇p方的報價情況
根據英國法院判決書,以下是聯想和愛立信在標準必要專利(SEPs)許可談判中的關鍵報價信息:
1.愛立信于2023年10月提出的報價
許可期限:許可期限至2028年,包括愛立信的4G和5G SEPs供聯想在終端設備中使用,以及聯想的4G和5G SEPs供愛立信在基礎設施設備中使用;
5G設備的費用:每臺5G智能手機或平板設備支付5美元,或設備凈銷售額的1%,但每臺設備上限為4美元;
4G設備的費用:凈銷售額的0.8%,或每臺設備支付0.65美元(可選);對于已經包含在2011年許可協議內的4G設備,不額外支付費用;
其他設備的許可費:例如筆記本電腦或非蜂窩H.26X平板設備,雙方認為聯想支付的費用將等同于愛立信因基礎設施設備使用聯想SEPs所支付的費用,彼此抵銷;
費用估算:雙方達成共識,每臺5G設備的費用大約為1.50美元。
2.聯想于2024年2月提出的報價
該報價方案中,愛立信需支付使用聯想SEPs的費用,按通過其設備獲得的網絡運營商(如Vodafone)服務收入的0.465%計算,其他關于許可的具體條款判決書中并未詳細披露。
愛立信認為該方案存在不確定性,特別是關于愛立信為獲得“銷售權”支付的具體費用。
OUII認為,這一報價未能完全符合ETSI知識產權政策的要求,因為它沒有授予愛立信完整的“銷售權”【見判決書86】。該報價目前已被聯想撤回【見判決書88】。
3.聯想于2024年8月提出的報價
2024年8月報價提議每臺設備支付1.50美元的費率,參考愛立信2023年10月報價中5G組件的隱含價格。該報價同時涉及對2011年許可協議裁定結果的調整,雙方的SEP許可費需采用一致的計量方法。若任何使用愛立信設備的移動網絡運營商因專利問題起訴聯想,則終止愛立信對聯想SEPs的許可。
法院認為,報價未明確計算愛立信需支付的費用,終止權條款與ETSI知識產權政策要求的“不可撤銷性”不符。雖然法院猜測聯想的立場可能是考慮到其向英國法院所作的承諾具有決定性意義【見判決書51】,因此報價細節(jié)并不重要。然而,在法院已經駁回了基于決定性意義的論點的情況下,法官沒有可靠的依據認定聯想于2024年8月提出的報價是FRAND條款下的交叉許可。
二、臨時許可方案及法院觀點
?。ㄒ唬┡R時許可方案
聯想提出的臨時許可方案具有以下特點:
單向許可:授予聯想使用愛立信標準必要專利的權利,而不包括愛立信對聯想專利的使用權;
期限:從2024年1月1日開始,有效期至英國法院或美國北卡羅來納州東區(qū)法院最終確定交叉許可的FRAND條款之日;
支付機制:一次性支付一筆總金額(Lump Sum),分兩次付款,該總金額包含愛立信對其專利組合和聯想設備銷售的估算。
若最終的法院判決確定的條款與臨時許可條款不同,則通過“更新機制”調整財務及非財務條款,確保最終金額符合法院決定。聯想認為該總費用是“無可爭議的慷慨的”,因為它不要求愛立信為聯想的SEPs支付費用。
愛立信則反對臨時許可,其認為由于對賬機制(True-Up Mechanism),其無法在財務報表中將這筆金額確認為收入,導致這筆金額不可在會計上確認,從而影響其利益。愛立信未提供替代金額,但對聯想的計算方法提出質疑,認為其沒有完全涵蓋爭議問題(例如對2011年許可協議的不同解釋),按照其立場計算,聯想提出的費用應該是其提出的三倍。
?。ǘ┓ㄔ河^點
1.臨時許可與最終許可的關系
法官認為,最終的FRAND交叉許可協議的條款與臨時許可協議的條款存在實質性差異。但是,法院無需重新審查臨時許可協議的條款。相反,在根據法院對最終FRAND交叉許可協議的裁定確定剩余應付金額時,將會把根據短期許可協議已支付的金額考慮在內。理論上來說,雙方完全有可能達成某種形式的短期許可,同時認識到該許可協議的條款可能與最終任何的FRAND交叉許可協議不同。
法院進一步指出,如果短期許可為臨時許可,旨在在最終FRAND條款確定之前“維持現狀”,那么雙方可能會采取一種更粗略的方法來設定費率,因為這只是一個臨時措施;如果要把短期許可作為正常的FRAND許可樣本進行分析,其條款就必須是FRAND的,為了保證“非歧視性”,不能對任何一方過于慷慨。
2.聯想向英國法院承諾的意義
聯想認為,其在2023年10月向英國法院作出的承諾,即接受英國法院確定的FRAND許可條款,代表了爭端中一個新的“ground zero”(關鍵節(jié)點),自此以后,愛立信尋求的任何進一步禁令都違反了ETSI知識產權政策第6.1條的規(guī)定。
愛立信認為,聯想在英國法院作出的承諾并不具有全球效力,也不構成所謂的“ground zero”。愛立信有權在其他司法管轄區(qū)尋求禁令,因為聯想并未在所有相關司法管轄區(qū)都作出類似的承諾。為此,愛立信特別提及了諾基亞訴OPPO案,該案中,OPPO表示將接受中國重慶法院確定的FRAND條款,但并未在英國法院作出類似承諾。愛立信想借此說明,聯想在英國法院作出的承諾并不自動適用于其他司法管轄區(qū),因此它有權在其他地方尋求禁令。
法院對雙方的觀點都未完全接受。
首先,法院對聯想的“ground zero”觀點并未完全接受,其認為,聯想提出的“ground zero”觀點與最高法院在無線星球訴華為案中的判決不符。ETSI知識產權政策對SEP持有者尋求禁令的能力施加限制是基于SEP持有者作出不可撤銷的承諾,即在FRAND條款下提供許可,而不是基于實施者向任何特定法院作出接受FRAND條款的承諾。因此,法院認為,并不能因為聯想僅在英國法院作出承諾而阻止愛立信在其他司法管轄區(qū)尋求禁令。
其次,法官認為愛立信將本案與諾基亞訴OPPO案進行類比并不合適。在諾基亞訴OPPO案中,英國法院已經在一審中認定諾基亞SEP有效、必要且被侵權,且即將進行非技術審判來確定FRAND條款。然而,在本案中,并沒有類似的先決條件存在。每個案件都需要根據其自身的事實和背景進行評估,不能簡單的將一個案件的情況套用到另一個案件中。在諾基亞訴OPPO案中,Meade法官向OPPO下達強制令并非基于對ETSI知識產權政策第6.1條的解釋,而是基于對司法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即在該案的具體情況下,是否頒發(fā)禁令取決于對多個因素的綜合考量。Richards法官認為,諾基亞訴OPPO案中的決定并不構成對ETSI知識產權政策第6.1條解釋的權威判例,也不意味著在其他類似案件中法院必須作出相同的決定。這些差異使得兩個案件在承諾的性質和范圍上不具備可比性。
因此,法院的結論是,聯想的承諾雖然是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但并不足以構成決定性的“ground zero”,從而阻止愛立信在其他司法管轄區(qū)尋求禁令。聯想的承諾更多的是在平衡雙方利益時需要考慮的一個因素,而不是一項自動賦予聯想在全球范圍內阻止禁令的權利的絕對規(guī)則。
3.FRAND承諾是否要求愛立信提供短期許可?
聯想認為,FRAND承諾本質上要求愛立信提供短期許可,理由在于,短期許可本質上仍然是一種FRAND許可,既然FRAND承諾要求提供FRAND許可,那么在其與愛立信的爭議解決期間,提供一個短期且會根據最終確定的FRAND費率進行調整的許可,是符合FRAND承諾的。聯想強調,其提出的短期許可方案并非特殊的“臨時”許可,而是一個包含明確條款和條件的FRAND許可。
愛立信認為,FRAND承諾的核心是提供公平、合理和非歧視性的長期許可,而非特定形式的短期許可,FRAND承諾的履行應當基于雙方間的長期合作和談判,而非通過法院強制實施的短期安排。聯想提出的短期許可方案具有特殊性,特別是其“真實調整機制”,這意味著最終費率可能與初始支付的金額存在顯著差異,這種不確定性不符合FRAND承諾所要求的確定性和可預測性。此外,聯想未能提供足夠證據來證明其提出的短期許可方案符合FRAND原則,其提議的短期許可為單向許可,僅允許聯想使用愛立信的SEPs,而未給予愛立信對聯想專利組合的對等許可權,這與交叉許可的FRAND理念不符。愛立信強調,在沒有專家證據支持的情況下,法院不應輕易認定短期許可方案符合FRAND承諾。
法官認為,FRAND承諾并不必然要求愛立信提供聯想提議的短期許可,聯想提出的短期許可具有特殊性,與通常的FRAND許可不同,尤其是其“補償機制”可能需要愛立信退還已支付款項甚至額外支付補償,這使得短期許可并未實現一般FRAND許可的最終定價效果。與此同時,短期許可的“臨時性”可能允許更粗略的條款設定,但這并不意味著其自動滿足FRAND標準。法官特別提到了商業(yè)慣例在評估FRAND條款中的重要性,并指出沒有證據表明短期許可方案在行業(yè)中是典型或普遍的。此外,法官還強調了愛立信對聯想計算的一次性支付金額的質疑,認為該金額顯著低于愛立信認為合理的水平。鑒于缺乏充分的專家證據證明短期許可的關鍵條款符合FRAND,法官未能得出“FRAND承諾要求愛立信提供短期許可”的高度確定性結論。
4.愛立信的行為是否違反了“誠信義務”?
Richards法官認為,愛立信的行為是否違反“誠信義務”需結合其整體行為進行評估。根據《法國民法典》第1104條以及《ETSI知識產權政策》第6.1條,愛立信作為標準必要專利持有人,有義務在許可談判中誠信履行其FRAND承諾?!罢\信義務”并不意味著SEP持有人必須接受對方提出的任何條件,而是要求在談判過程中保持開放、透明和誠意。
考慮到雙方長期的談判歷史、各自的商業(yè)利益和談判立場,法官認為愛立信在談判過程中的行為并未顯示出明顯的不誠信。雖然聯想已向英國法院承諾接受其裁定的FRAND條款,但愛立信并未作出類似承諾,這意味著雙方最終是否會根據英國法院的裁定訂立FRAND交叉許可協議仍存在不確定性。因此,這一事實降低了聯想承諾的重要性,使得雙方間的談判和各自提出的許可條款在決定雙方關系時變得更為關鍵。在沒有雙方共同承諾接受法院裁定的情況下,不能僅憑聯想的單方面承諾就斷定愛立信尋求禁令的行為違反了“誠信義務”。
法官指出,愛立信通過尋求禁令和其他救濟對聯想施壓的行為并不必然表明其試圖獲取超FRAND許可費,尤其是考慮到愛立信于2023年10月提出的許可報價被認定為“明顯在FRAND范圍內”。盡管愛立信的行動可能旨在通過訴訟獲得更有利的商業(yè)結果,但法官未能得出高度確定性的結論,證明愛立信的行為違反了FRAND承諾中的“誠信義務”。即使愛立信尋求禁令的行為可能被視為向對方施壓,但這在專利許可談判中并不罕見,且不一定違反誠信義務,除非能證明其行為超出了合理界限。因此,根據當前證據,愛立信的行為不能被認定為不符合“誠信義務”。
5.臨時許可與禮讓
聯想認為,臨時許可聲明可以幫助包括巴西、哥倫比亞、美國EDNC以及ITC在內的外國法院和機構評估愛立信是否在履行FRAND承諾時表現為“善意許可方”,且有助于其他法院判斷愛立信申請禁令的行為是否符合其作為標準必要專利持有人應承擔的義務。同時,聯想認為聲明可能促使愛立信重新考慮其策略,暫停對聯想的禁令申請,直至FRAND交叉許可的條款最終確定,該聲明可以在雙方繼續(xù)談判期間起到緩和爭端的作用。尤其是,聯想認為該聲明能夠保護英國法院程序的效用,防止因禁令施壓導致聯想的業(yè)務活動被破壞,從而影響英國法院對實際業(yè)務情況下FRAND許可的判斷。
法院承認聲明可能與外國訴訟有一定的關聯性,例如能夠反映愛立信和聯想是否分別作為“善意許可方”和“善意被許可方”行事。然而,這種關聯性的實效性有限,巴西和哥倫比亞法院已經基于FRAND原則展開了自己的法律評估,其判例演進比英國法院的聲明更具指導性,同樣,ITC的裁決更可能依賴于其自身的證據聽證,而非英國法院的聲明。
聯想提出聲明可能促使愛立信接受短期許可協議,但法院發(fā)現缺乏證據支持這一可能性。此外,法院指出,愛立信尋求禁令的行為符合其商業(yè)利益,在未達到更高確定性標準的情況下,不能認定其違反了FRAND義務。
聯想試圖將聲明的作用與訴前財產保全(如凍結令)進行類比,以保護英國法院程序的有效性。但法院駁回了這一主張,認為聲明的效用完全依賴于外國法院是否解除禁令,或愛立信是否自愿停止相關行動,對外部因素的依賴削弱了聲明對英國訴訟的實際影響。
最終,法院拒絕了聯想提出的聲明性救濟請求,認為其主要目的是試圖影響外國訴訟,這與司法禮讓原則不符,應尊重外國法院的司法管轄權及程序獨立性,特別是在這些法院已經就FRAND相關問題進行審理的情況下。此外,法院認為,聲明在改變愛立信行為或保護英國法院管轄權方面難以產生實質性效果。
三、判決中引用的案例
在英國法院的判決文書中,常見原被告雙方及法院廣泛援引先前判例以支持各自論點。于本案而言,數個具有關鍵意義的在先案例被明確引用并討論。
1.Rolls-Royce plc v Unite the Union [2009] EWCA Civ 387
Rolls-Royce Plc(簡稱Rolls-Royce)是一家總部位于英國德比的知名航空發(fā)動機制造商,Unite the Union(簡稱Unite)為英國的一家主要工會,代表包括Rolls-Royce員工在內的眾多工人。Rolls-Royce與Unite簽訂的集體協議中規(guī)定,雇員每服務一年就可在被裁員時獲得額外加分,Rolls-Royce對此協議提出質疑,詢問法院這是否符合《2006年就業(yè)平等(年齡)條例》。高等法院認為,考慮服務年限并不違法。Rolls-Royce因此提起上訴。
英國上訴法院在該案件中確立了法院在決定是否授予聲明性救濟(禁令)時擁有廣泛的自由裁量權,并應考慮一系列相關因素,此案中確立的七項基本原則成為后續(xù)類似案件中法院裁量的重要參考標準。該七項基本原則包括:(1)法院在決定是否授予聲明性救濟方面擁有廣泛的自由裁量權;(2)聲明性救濟的申請必須基于雙方間的真實法律爭議,而非抽象或假設的爭議;(3)聲明性救濟的目的是解決實際問題或爭議,而非為了學術或理論目的;(4)法院作出的聲明應當具有清晰性和明確性,以便為雙方提供明確指導;(5)如果存在其他有效的法律救濟措施,法院可能會拒絕聲明性救濟的申請;(6)法院應考慮作出聲明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尤其是在可能影響廣泛群體的案件中;(7)聲明性救濟應當能夠為雙方或案件的解決帶來實際效益,而非徒增法律程序。
在聯想v.愛立信案中,Richards 法官引用該案是為了明確法院在考慮是否授予聲明性救濟(如聯想要求的短期許可聲明)時,享有自由裁量權并應遵循上述原則,具體而言包括:(1)是否具有實際爭議,法院需評估聯想的申請是否基于真實爭議(如短期許可的必要性);(2)效用與公共利益,聲明是否有助于解決雙方當前的糾紛,是否能避免禁令對市場的潛在不利影響;(3)明確性與確定性,法院需確保聲明能夠為雙方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引,而非引發(fā)新的爭議。通過引用該案,法官確保其裁決符合既有法律框架,并強調聲明性救濟的適用邊界和條件,進一步鞏固了英國司法體系中自由裁量權的正當性和一致性。
2.Teva UK Ltd v Novartis AG [2022] EWCA Civ 1617
Novartis(諾華公司)在歐盟和英國銷售芬戈莫德(一種治療多發(fā)性硬化癥的藥物),并就芬戈莫德擁有多個專利族。Teva公司于2022年2月獲得芬戈莫德仿制藥的上市許可之后,向法院尋求“Arrow聲明【3】”;2022年3月初,諾華公司提出反訴,要求禁令救濟;2022年4月,法院拒絕了臨時禁令,但下令加快審判。隨后,諾華撤回了EP 894和EP 765在英國的指定(即放棄該專利在英國的保護范圍),并在多個歐洲國家(包括德國)對Teva提起了專利侵權訴訟。本案主要爭議點在于英國法院是否有權發(fā)布一項Arrow聲明以影響外國法院對一個由外國法律管轄的問題的決策。
Teva認為,法院應發(fā)布Arrow聲明,以澄清其仿制藥在英國的銷售不會侵犯Novartis專利,并希望這一聲明能在德國等國家的訴訟中為其提供支持。Teva提出了多項理由以支持其請求,包括Novartis在英國的激進執(zhí)法行為、對英國國家醫(yī)療服務體系客戶的不確定性、Novartis承諾的不足、以及聲明可能對德國法院決定是否授予初步禁令的影響等。Novartis反對發(fā)布Arrow聲明,認為法院沒有權力僅為影響外國法院的決策而發(fā)布此類聲明。Novartis還指出,其已撤回在英國的專利指定,因此Teva的請求失去基礎。
法院認為,原則上英國法院不應僅為影響外國法院依據外國法律作出的決定而發(fā)布聲明,英國法院的職責并非為外國法院提供咨詢意見,且在處理此類問題上并無特殊權限,甚至可能比當地法院的能力還要弱。盡管英國法院和外國法院可能適用相同的基本法律,但這并不改變這一原則。此外,根據國際禮讓原則,英國法院應保持克制,不應助長挑選法院的行為。Teva提出的理由不足以支持其請求,尤其是Teva未能證明其請求是為了解決英國市場的不確定性,而是主要為了影響外國法院的決策。因此,法院駁回了Teva的上訴,維持了專利法院拒絕發(fā)布Arrow聲明的裁定。法院還指出,即使Teva的仿制藥供應鏈可能受到外國法院決策的影響,這也不構成發(fā)布聲明的充分理由,其決策是基于對原則性問題的考慮,而非對具體案件事實的評估。
該案提出的核心法律原則為:(1)聲明性救濟的目的必須正當:聲明性救濟的申請必須旨在解決當前法院所管轄的實際爭議,而不是單純?yōu)橥鈬V訟提供支持或創(chuàng)造有利條件;(2)尊重國際司法主權:法院需謹慎處理可能對外國法院訴訟產生影響的聲明請求,以避免違反國際禮讓原則;(3)救濟效用的實際性:法院需確認聲明性救濟是否能夠帶來實際效益,而不是理論性或戰(zhàn)略性聲明。
在聯想v.愛立信案中,Richards法官引用Teva UK Ltd v Novartis AG的判決,旨在強調法院在考慮聲明性救濟時必須避免以下問題:(1)避免跨國干預,不能為了單純影響其他司法轄區(qū)(如美國東區(qū)北卡羅來納州法院或 ITC)的裁決而授予聲明性救濟;(2)確保正當性,聲明性救濟必須用于解決本案的核心爭議(如短期許可的必要性),而非作為訴訟策略工具;(3)尊重國際禮讓,法院需維護不同司法轄區(qū)之間的獨立性,避免因授予聲明性救濟而干預外國法院的管轄權或審判進程。通過引用該案例,Richards法官進一步確立了聲明性救濟的邊界,確保其在國際專利糾紛中的適用符合司法公正和國際協調的原則。
3.British Airline Pilots’ Association v British Airways Cityflyer Limited [2018] EWHC 1889 (QB)
本案涉及對飛行員工作班次安排的合同糾紛,原告方試圖通過中期聲明性判決來迅速明確其合同權利,但法院認為這并非中期聲明性判決的適當使用場景,拒絕了這一請求。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英國航空公司CityFlyer是否有權單方面安排飛行員在凌晨5點前開始工作,而無需事先獲得BALPA公司委員會的同意。
原告方認為,根據飛行員雇傭合同及BALPA與CityFlyer之間的集體協議,這種做法違反了合同條款。CityFlyer則認為,其有權單方面安排工作班次,包括在凌晨5點前工作,公司過去也曾有過類似的安排,且在與BALPA的談判中,BALPA對早期班次的“合理使用”表示支持。此外,CityFlyer質疑原告方尋求中期聲明性判決的適當性,并認為這將為其帶來不必要的損失和風險。
在該案中,Butcher J 法官對法院在作出聲明性判決前所需滿足的標準進行了闡釋——即法院在作出聲明性判決時,必須確信相關主張在即決判決【4】標準下是正確的。這意味著,在沒有全面審理的情況下,法院仍需確信當事人依據的所有關鍵命題都成立,才能支持作出聲明。法官拒絕了就案件實質問題進行中期裁決的請求,認為這是一個需要最終裁決的實質性問題。他指出,原告方未能提供足夠高的確信度來證明其有權獲得中期聲明性判決,這種確信度通常與獲得強制令所需的證據標準相當。
在聯想v.愛立信案中,愛立信援引了Butcher J法官的這一觀點,主張法院在審查聯想提出的聲明性判決申請時,應適用相同的標準。具體而言,愛立信提出,在作出聲明性判決前,法院必須確定聯想所依賴的所有核心主張均符合即決判決標準。如果愛立信對任何關鍵命題(如其是否違反“誠信”義務或是否有作出聲明的實際意義)提出了合理的異議,聯想的申請則應當被駁回。愛立信引用該案的目的在于強調聲明性判決的高門檻,試圖說服法院在處理聯想的申請時依照更嚴格的證明標準,從而提高聯想申請失敗的可能性,這是對法院程序和判決標準的一種策略性挑戰(zhàn)。
在英國航空公司與飛行員協會案中,Butcher法官強調,中期聲明是對合同權利的臨時性確認,這些權利的具體內容將在后續(xù)的審判中重新審查。然而,在本案中,Richards法官指出,任何由法院作出的聲明都不會在后續(xù)的審判中重新審議。因此,英國航空公司與飛行員協會案所確立的關于中期聲明的標準并不適用于本案。
4.Koza Ltd v Koza Altin Isletmeleri AS [2020] EWCA Civ 1018
本案主要涉及Koza Ltd是否有權使用其資產為一家名為Ipek Investments Ltd的公司提供資金,以支持后者針對土耳其共和國的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仲裁。Koza Altin作為Koza Ltd的母公司,反對這一資金使用,認為這違反了Koza Ltd之前向法院作出的不得擅自處置其資產的承諾。在該案中,法院認為,在決定是否授予臨時禁令時,法院需要對其即將保護的權利有高度的確信?;诂F有證據,它無法對股份購買協議的真實性進行確認,但考慮到Koza Altin可能遭受的損害更大,且存在替代資金來源的可能性,法院對Koza Ltd可能違反承諾有了足夠的確信。該案中,Moylan LJ法官還提出了一個有趣的觀點,即是否可以通過一個新的禁令來限制對原有禁令的違反(即“禁令之上的禁令”)。他認為,這可能導致原有禁令的性質和目的發(fā)生根本性改變,從而違反了禁令的初衷。
該案明確了在某些情境下,法院需要滿足更高的證明標準——“高度確信”(a high degree of assurance),特別是在涉及某些實際會對雙方最終權利產生決定性影響的臨時禁令時,例如涉及財產或控制權的爭議。
聯想v.愛立信案中,Richards法官引用Koza Ltd v Koza Altin Isletmeleri AS的目的在于說明,在特定情況下(如申請可能最終決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地位),法院應采用更嚴格的“高度確信”標準,而非僅依據“合理可爭辯的理由”。
四、本案與松下v.小米案的差異:不頒發(fā)臨時許可的原因
Richards法官在判決書中解釋了為何本案未依照剛剛審理的松下小米案,授予臨時許可。兩個案件的主要差異在于:
1. 雙方承諾的差異
在松下v.小米案中,雙方均向英國法院承諾將接受法院確定的FRAND許可條款,因此,英國法院的FRAND審判將不可避免地導致雙方根據法院的決定訂立許可協議。
而在聯想v.愛立信案中,只有聯想向英國法院承諾將接受法院確定的FRAND條款,愛立信并未作出類似承諾,因此,法院的決定不一定會導致雙方訂立許可協議。
2.聲明對雙方行為的潛在影響
在松下v.小米案中,由于雙方都已作出承諾,法院認為頒發(fā)臨時許可可能會促使松下重新考慮其立場,特別是在松下還在德國和統(tǒng)一專利法院尋求禁令的情況下。
而在聯想v.愛立信案中,法院認為,由于愛立信沒有作出承諾,頒發(fā)臨時許可的潛在影響力較小。愛立信可能會認為,即使接受臨時許可,由于無法將其計入收入,該許可的經濟價值也有限,因此不足以抵消放棄禁令的弊端。
3.對外國法院程序的影響
在松下v.小米案中,法院認為,即使臨時許可可能會對外國法院的程序產生影響,但其額外效用(即促使松下重新考慮其立場)是獨立于對外國法院程序的影響的。
而在聯想v.愛立信案中,法院認為,聲明對外國法院程序的影響相對有限,巴西和哥倫比亞的法院已經考慮了基于FRAND承諾的論點,并且ITC有自己的程序對FRAND承諾進行評估。因此,英國法院的聲明不太可能對這些外國法院的程序產生實質性影響。
4.“善意”要求的考量
法院在松下v.小米案中強調了SEP持有人的“善意”要求,并指出松下在尋求禁令方面的行為可能違反了這一要求。
在聯想v.愛立信案中,盡管法院承認愛立信的行為可能引發(fā)關于其是否違反“善意”要求的爭議,但并未達到“高度確信”的標準,認為愛立信的行為必然違反了其FRAND承諾和“善意”要求。法院認為,愛立信的行為可能是一種對其利益的強有力辯護,而并不必然構成對“善意”要求的違反。
綜上所述,法院通過對比兩個案件在雙方承諾、聲明對雙方行為的潛在影響、對外國法院程序的影響以及“善意”要求的考量等方面的差異,得出了不同意在聯想v.愛立信案中頒發(fā)臨時許可的結論。
五、結語
Richards法官在判決中詳細討論了案件的法律背景和事實,并指出FRAND承諾的核心是根據ETSI知識產權政策和法國法,專利持有人(如愛立信)有義務根據FRAND條款授予許可。FRAND的雙向約束要求專利持有人和實施者均進行誠信談判。英國法院有權確定全球范圍內的FRAND條款(Unwired Planet案確立的原則)。聯想提出的短期許可協議包括一次性支付(lump sum)和對賬機制(true-up mechanism),但法院認為這些條款在FRAND范圍內尚未得到充分證明,盡管短期許可可能對聯想有用,但是否符合FRAND標準仍存疑,尤其是涉及愛立信收入確認和商業(yè)利益的平衡問題。英國法院可以在跨國訴訟背景下確定FRAND條款,但需避免干預其他司法轄區(qū)(如美國東區(qū)法院、ITC、巴西等)的獨立決定權。
法官認為,聯想的請求在形式上看似合理,但法院在作出此類聲明時需高度確信該聲明在事實和法律上都是正確的,并且該聲明將產生實際效用。法官經過審查后認為,聯想未能提供足夠證據證明愛立信在尋求禁令救濟時違反了FRAND承諾或缺乏誠意,即使法院作出此類聲明,也可能無法在全球范圍內產生實質性影響,因為其他司法管轄區(qū)的法院可能會根據自己的法律進行評估。最終,法官拒絕了聯想的請求,認為該聲明缺乏足夠的事實和法律基礎,且可能干擾其他司法管轄區(qū)的獨立決定權。
本案構成了聯想與愛立信在全球范圍內發(fā)起的一系列訴訟中的重要一環(huán),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英國司法體系中關于FRAND條款的界定通常具有較為深遠的示范效應。2024年10月3日,英國上訴法院作出開創(chuàng)性裁決,授予小米一項臨時許可,迅速促成了爭議雙方的和解,該判決極大提高了公眾對英國法院在處理SEP臨時許可問題上的期待。然而,本案所呈現的不同判決結果,進一步印證了英國法院在處理復雜案件時的靈活性與適應性。
裁決公布之后,聯想隨即在其官方網站上發(fā)表聲明,表達了對英國法院未頒發(fā)臨時FRAND許可的不認同。聯想指出,此決定與英國上訴法院先前在松下與小米案中確立的法律原則相悖,并決定上訴。目前,聯想期望英國法院能在2025年1月的庭審中明確摩托羅拉移動與愛立信之間現有交叉許可的具體范圍,并在同年4月的FRAND審判中,公正地確定FRAND交叉許可的相關條款。我們共同期待英國上訴法院未來作出的裁決,以見證這一復雜案件的最終走向。
注釋:
【1】聯想和摩托羅拉是關聯企業(yè),摩托羅拉是聯想集團的子公司,因此兩者在案件中作為共同原告。
【2】愛立信稱“聯想是全球領先的拖延者”。它聲稱聯想在過去 16 年里一直在侵犯愛立信的標準必要專利,在此期間,聯想的其他主要競爭對手,如蘋果、三星、小米和 OPPO 都已向愛立信獲得了許可。它暗示,聯想在與愛立信的談判中不妥協的態(tài)度,導致它獲得了不公平的優(yōu)勢,因為其他競爭對手都在向愛立信支付特許權使用費,而聯想卻在使用這些標準必要專利而不支付費用。聯想否認了這一指控,并指責愛立信導致過去 16 年的談判失敗。
【3】Arrow聲明要求法院考慮產品、工藝或用途在專利申請優(yōu)先權日是否缺乏新穎性或顯而易見。
【4】Summary judgment,又稱為即決審判、簡易判決,是英美法系國家一種具有特色的民事訴訟制度,該制度允許法官可以不經開庭審理而直接對全部或者部分案件作出實體性的、有拘束力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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