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許安碧? 北京己任(上海)律師事務所
郵箱:xuanbi@genlaw.com
2023年9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經審議通過,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下稱“2023年民事訴訟法”,點擊閱讀原文查看修改全文。)本次民事訴訟法修改的重點之一是涉外民事訴訟案件送達方式的規(guī)定,旨在解決長期存在的“送達難”問題??偟膩碚f,本次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明確了代理人送達權限,允許向中國境內的獨資企業(yè)送達,增加了自然人與企業(yè)之間替代送達的適用,賦予以受送達人同意的其他方式送達的法律效力,縮短公告送達期限等。
涉外案件的送達程序耗時長、難度大,嚴重拖延了涉外案件的審判效率。此前,我國國內法關于涉外民事送達的法律制度體系主要為:
(1)2021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下稱“2021年民事訴訟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修正)(下稱“2022年民訴法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問題若干規(guī)定(2020修正)》(下稱“2020年若干規(guī)定”);
?。?)《全國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下稱“2022年會議紀要”)。
2023年民事訴訟法較之2021年民事訴訟法域外送達條款有較大幅度修改,從立法層面進一步擴張了我國涉外送達方式。本文將就該等修改進行詳細解析,以期為相關的涉外案件送達實踐提供一定的參考。
一、2023年民事訴訟法涉外民事案件送達規(guī)定
2023年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三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ㄒ唬┮勒帐芩瓦_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guī)定的方式送達;
?。ǘ┩ㄟ^外交途徑送達;
?。ㄈ哂兄腥A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
?。ㄋ模┫蚴芩瓦_人在本案中委托的訴訟代理人送達;
?。ㄎ澹┫蚴芩瓦_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獨資企業(yè)、代表機構、分支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業(yè)務代辦人送達;
?。┦芩瓦_人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擔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且與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共同被告的,向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
(七)受送達人為外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向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送達;
?。ò耍┦芩瓦_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三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jù)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
?。ň牛┎捎媚軌虼_認受送達人收悉的電子方式送達,但是受送達人所在國法律禁止的除外;
?。ㄊ┮允芩瓦_人同意的其他方式送達,但是受送達人所在國法律禁止的除外。
不能用上述方式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二、涉外民事案件送達規(guī)定的主要變化
《2023年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三條對涉外案件送達新的規(guī)定,主要變化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
1.訴訟代理人代為接受送達,不再有“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權限限定
2021年《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向受送達人委托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代理人送達。
實踐中有的訴訟代理人通過在授權委托書中載明“不包括接收司法文書”逃避送達。為此,《2020年若干規(guī)定》第四條規(guī)定:除受送達人在授權委托書中明確表明其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接收有關司法文書外,其委托的訴訟代理人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四)項規(guī)定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該訴訟代理人送達。
2023年民事訴訟法吸收了2020年若干規(guī)定中的相關內容,刪除原法中訴訟代理人必須“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限定,規(guī)定“可以向受送達人在本案中委托的訴訟代理人送達”,明確只要是受送達人在本案中委托的訴訟代理人,都應接受送達。這一修改實質上避免了一些訴訟代理人通過在授權委托書中明確“不包括接收司法文書”來逃避送達的現(xiàn)象。
2. 允許向受送達人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獨資企業(yè)送達
《2021年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yè)務代辦人送達。
“代表機構”一般理解為外國企業(yè)依照《外國企業(yè)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規(guī)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與該外國企業(yè)業(yè)務有關的非營利性活動的辦事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對于外國公司而言,“分支機構”則是指依據(jù)我國公司法在境內經審批通過后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因此,《2021年修正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guī)定的“代表機構”和“分支機構”應不包含“子公司”的概念。
早在2001年多起消費者狀告奔馳產品責任的系列案件中,法院將傳票送達奔馳北京辦事處被拒收后,改向奔馳在中國的子公司戴姆勒·克萊斯勒(中國)投資有限公司送達,該子公司以其系獨立的中國法人,無權代為接受該訴訟文書為由對送達提出異議,并告知法院可基于海牙送達公約向德國總部送達。
為了應對實踐中境外企業(yè)在中部不設“代表機構”和“分支機構”,導致送達難并拖延訴訟程序的問題,2023年民事訴訟法增加了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獨資企業(yè)送達的規(guī)定,同時刪除分支機構接受送達須“有權接受送達”的限定。
因此,如果上述奔馳案件發(fā)生在2023年民事訴訟法適用之后,則奔馳在中國的全資子公司即可以作為被送達人。
3. 當境外自然人與其擔任法代或主要負責人的境內企業(yè)作為共同被告時,可以向該境內企業(yè)進行送達
實踐中,境外自然人作為被告時,往往存在外國自然人不入境、不委托代理人等消極應訴等情形。2022年會議紀要規(guī)定了外國自然人的境內送達的方式,人民法院對外國自然人采用下列方式送達,能夠確認受送達人收悉的,為有效送達:
?。ㄒ唬┫蚱湓诰硟仍O立的外商獨資企業(yè)轉交送達;
?。ǘ┫蚱湓诰硟葥畏ǘù砣?、公司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企業(yè)轉交送達;
?。ㄈ┫蚱渫〕赡昙覍俎D交送達;
(四)通過能夠確認受送達人收悉的其他方式送達。
上述擴展的方式實際上增加了法院送達的便利性,縮短了送達時間,尤其是向外國自然人在境內設立的外商獨資企業(yè)以及外國自然人在境內擔任高管的企業(yè)進行送達,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應對了外國自然人存在不入境、不委托代理人等消極應訴等情形。
2023年民事訴訟法在2022年會議紀要的基礎上對外國自然人的境內送達進行了規(guī)定,即:受送達人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擔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且與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共同被告的,向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的規(guī)定。
該項規(guī)定,是部分吸收了2022年會議紀要的內容,但適用條件又有所限縮。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對外國自然人的境內送達方式的條件包括:1. 該自然人擔任境內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2. 該境內企業(yè)是案件的共同被告。
4. 可以向境外企業(yè)在中國境內的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董監(jiān)高)送達
2021年民事訴訟法并沒有關于境外企業(yè)的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董監(jiān)高)送達的規(guī)定,相關內容體現(xiàn)在2020年若干規(guī)定及2022年民訴法司法解釋中。具體為:
《2020年若干規(guī)定》第三條:作為受送達人的自然人或者企業(yè)、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該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送達。
《2022年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五百三十三條: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yè)、組織的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該自然人或者外國企業(yè)、組織的代表人、主要負責人送達;外國企業(yè)、組織的主要負責人包括該企業(yè)、組織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2023年民事訴訟法確認了2020年若干規(guī)定和2022年民訴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明確受送達人為外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向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送達的規(guī)定。這無疑是解決了司法解釋與民事訴訟法法律位階及新法舊法適用關系所帶來的實踐操作尷尬。
雖然2023年民事訴訟法并沒有明確“主要負責人”的范圍,但因為2023年民訴法是在2022年司法解釋的基礎上進行的完善,這里的主要負責人應當與司法解釋所列舉的范圍一致,即包括該企業(yè)、組織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5. 增加受送達人同意的其他方式送達
2023年民訴法新增明確規(guī)定可以采用受送達人同意的其他方式送達,但前提是該方式不違反受送達人所在國法律。該項新增規(guī)定體現(xiàn)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可以根據(jù)具體情況選擇最便捷的送達方式,為送達方式提供了更大靈活性,有利于提高送達成功率。但也明確排除了違反受送達人本國法律的送達方式,體現(xiàn)了對國外司法主權的尊重。
6. 公告送達期限的縮短:3個月改為60日
在司法實踐中,大量案件依賴于公告送達。關于送達期限,2021年民訴法規(guī)定公告送達期間為3個月,2023年民訴法延長公告送達期間為60日。適當縮短公告送達期限,有利于加快訴訟進度,提高效率。
三、評論及建議
1.本次民訴法修改是此前司法解釋和司法文件相關內容的立法轉化,從基本法的角度吸收了既有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經驗
本次民事訴訟法修改前,我們既有的2021年民事訴訟法+2022年民訴法司法解釋+2020年若干規(guī)定+2022年會議紀要域外送達規(guī)制體系,所體現(xiàn)的域外送達方式是較為多樣的,也考慮到了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因素。但整體上,很多操作性較強的送達方式僅停留在司法解釋及會談紀要類的司法文件層面,并尚未上升到立法層面。
尤其是,2022年會議紀要與2021年民事訴訟法、2020年若干規(guī)定與2021年民事訴訟法、2022年司法解釋與2021年民事訴訟法之間的存在法律位階和新舊法適用銜接的問題。
2021年民事訴訟法修改時,并未充分吸收2020年若干規(guī)定中關于向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送達相關內容,而2022年司法解釋又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接受送達再次進行了規(guī)定。在法律適用時,2021年民事訴訟和2020年若干規(guī)定、2022年司法解釋均現(xiàn)行有效,并行適用。雖然在實踐中并未有太多爭議,但從立法技術來講,在后的基本法的修改并未對在先司法解釋相關經驗進行吸收,從法律適用上應該是新的上位法優(yōu)先于舊的下位法,而不應存在兩者同時并存適用的情況。
本次修法,則是對2022年民訴法司法解釋、2020年若干規(guī)定、2022年會議紀要中相關規(guī)定的立法確證。換句話說,本次民訴法修改是此前涉外送達法律制度體系的立法轉化,從基本法的角度吸收了既有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經驗。
2022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的說明指出,本輪修法旨在“在充分保障受送達人程序權利的前提下,優(yōu)化涉外送達制度,回應中外當事人對程序效率的迫切需求,提升我國涉外爭議解決機制的國際吸引力?!?本次關于域外送達的條款修改,整體來說體現(xiàn)了便捷、高效的原則,為解決“送達難”問題提供了制度保障,無疑能提高涉外案件審理質效。
2. 郵寄送達、電子方式送達將會成為適用最多的送達方式,但均以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為前提
關于郵寄送達,2023年民事訴訟法與2021年民事訴訟法保持一致,未做修改,即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三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jù)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
關于電子送達,2023年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采用能夠確認受送達人收悉的電子方式送達,但是受送達人所在國法律禁止的除外。2022年12月30日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中,關于涉電子外送達的方式進行了不完全列舉,即包括采用傳真、電子郵件、即時通訊工具、特定電子系統(tǒng)等能夠確認受送達人收悉的方式送達。但正式通過審議的修改條款為刪除了“傳真、電子郵件、即時通訊工具、特定電子系統(tǒng)”的列舉,直接規(guī)定了“能夠確認受送達人收悉的電子方式”。
在以往司法實踐中,郵寄送達因便利高效、送達成功率較高等優(yōu)點飽受青睞。而電子送達方式在近年來,尤其是疫情后,成為各法院積極嘗試的送達方式。本次民事訴訟法不再列舉電子送達的方式,而是籠統(tǒng)規(guī)定“能夠確認受送達人收悉的電子方式”,無疑是進一步放寬了電子送達的方式和標準??梢灶A見,郵寄送達、電子方式送達將會成為適用最多的送達方式。
但需要注意的是,兩種方式均以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為前提。
3.“受送達人同意的其他方式送達”兜底條款為當事人參與到送達程序及探索更加多樣的送達方式提供了空間
在2022年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見之際,有觀點主張我國民事送達制度本身可以引入當事人自行送達的制度[1]。
從比較法角度,美國、法國、日本等國家均有當事人直接送達的規(guī)定。美國聯(lián)邦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任何年滿18歲且非當事人的人都可以送達傳票和起訴書;日本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對涉及雙方攻擊防御的書面文件,可以讓當事人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付,即直送;法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民事訴訟送達的訴訟文書包括傳喚狀、準備書狀、判決書、書證、其他法律文書等,這些文書分別由執(zhí)達員、法院書記官、當事人和律師等實施送達。
從中國司法實踐的角度看,已有法院開始探索當事人自行送達的方式,如由國內的被告向國外的共同被告送達、請其他當事人的律師代為送達等[2]。
此外,還有法院在全國范圍內聘請海外僑民作為海外調解員、聯(lián)絡員,協(xié)助人民法院聯(lián)系域外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3]。
因此,2023年民事訴訟法“受送達人同意的其他方式送達”的兜底條款,為當事人參與到送達程序及探索更加多樣的送達方式提供了空間。在2023年民事訴訟法實施之后,相關的司法解釋可能也會進一步對“其他方式”進行一些列舉和釋明。
4.原告應盡量查明域外被告在中國的送達連接點,巧妙適用涉外案件境內送達的規(guī)定
在訴訟活動中,送達是推動程序的關鍵性步驟。法院受理立案后,只有送達給被告,被告才能提起管轄權異議或進行答辯,法院也才能安排開庭。如果說,訴訟中很多程序依賴于法院,如立案申請后的審查、安排送達、開庭排期、判決書出具等,但送達進度和效率則更多的依賴于原告律師。
就涉外民事訴訟案件而言,在新修改的幾種送達方式中,雖然公告送達仍是兜底方式且公告期縮短,但60天的公告期仍然時間不短。毫無疑問,域外當事人的境內送達是最佳方式和第一選擇。然而,在案件剛啟動時,被告在未收到起訴材料時并未委托代理人,因此,即便新修改的法律并不要求委托代理人需要明確有接受司法文書的權限,但此時往往在中國也不存在代理人,所以并不解決立案后的第一次送達難的問題。
因此,為了提高送達的效率,原告律師應當在起訴前對域外被告進行充分的背景調查,盡可能地尋找域外當事人在中國境內的送達連接點。域外自然人和企業(yè)之間的相互送達非常重要,原告律師應盡量查明域外企業(yè)法定代表人、董監(jiān)高是否在中國境內,或者域外自然人是否在中國有控制的企業(yè),并尋求將該企業(yè)作為共同被告的可能。
5. 域外當事人應當注意拒收策略和送達期限的調整
從訴訟策略角度,域外被告在得知其在中國被起訴的信息后,往往會利用多種程序權利拖延訴訟進度,以爭取更多的應訴準備時間。尤其是,有些案件的啟動可能本來就是為了牽制域外當事人已經在先對原告發(fā)起的訴訟,或者是為后續(xù)雙方和解談判增加籌碼。原告在中國啟動某些案件,就是為了被告在收到起訴材料后形成壓力,從而爭取在后續(xù)爭議解決的過程中的主動地位。因此,作為被告,盡可能的拖延訴訟進度,將對其整體策略和訴訟地位有利而無一害。
根據(jù)2023年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域外當事人的境內獨資企業(yè)不能再以獨立法人身份為由拒收送達的文件。同時,代理人也不能以不具有接受司法文書權限為由拒絕送達。因此,域外被告應當注意拒收策略的適用。根據(jù)《2020年若干規(guī)定》,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訴訟代理人、代表機構以及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yè)務代辦人拒絕接收送達的司法文書,可以適用留置送達的方式。留置送達后提起管轄權異議或答辯期限就開始計算,如果被告視而不見或置之不理,則將使被告喪失后續(xù)的程序權利。
另外,即便是采用的兜底方式公告送達,被告也應當注意公告期間由3個月縮短為60天。把握好送達期限的規(guī)定,才能準確高效地制定應訴策略,切不能因為疏忽大意錯過提起管轄權異議的期限。
6. 域外當事人應審慎簽收處理中國法院郵寄的文件,建議建立中國法院文件快遞特別處理流程
如前所述,郵寄送達、電子方式送達將會成為中國法院適用最多的送達方式。就郵寄送達方式而言,實踐中存在不少因為隨意簽收中國法院文件或處理不當,導致不利后果的案例。如在有的案件中,中國法院安排送達到域外當事人的住所地,當事人收發(fā)室將該法院文件與其他快遞一同簽收,但因看不懂中文未進行及時處理,亦未轉交法務部,該訴訟文件一直未被處理。最終法院以快遞跟蹤記錄顯示簽收且并無退信為由視為送達成功,由于已經過了管轄權異議期限,該當事人也因此喪失了提起管轄權異議的程序權利。
因此,域外當事人應審慎簽收處理中國法院郵寄的文件,可以建立中國法院文件快遞特別處理流程。中國法院郵寄送達通常使用EMS(即“Express Mail Service”,郵政特快專遞),因此,域外當事人在收到快遞員派送的中國EMS后,不應隨意簽收,而是應當通過懂中文的同事或者用翻譯軟件確認該文件是否是來自中國法院。在確認后及時簽收,并將文件第一時間轉交法務部處理,法務部則可咨詢中國執(zhí)業(yè)律師來處理,以免錯過管轄權異議或答辯期限。
注釋:
1.《論我國民事訴訟涉外送達問題的觀念轉型》,“E訴寶”公眾號2023-06-04推文。
2.林燕萍:《我國涉外送達法律制度的完善》,載于《法學》2007年第10期。
3.張萍:《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域外送達之司法實踐性探討——以S 市P 區(qū)人民法院為例》,載于《法學研究》2020年第3期(總第16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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