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曹慧敏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
【裁判要旨】
在商標注冊的《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以下簡稱《區(qū)分表》)中,“浴室裝置”在第11類商品1109類似群之下,作為與該類似群中的抽水馬桶、座便器、小便器等商品并列的一個具體商品名稱使用,故上述商品在此語境下彼此不存在包含關系。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其邊界是清晰的。而注冊商標類似商品范圍則是核定使用商品保護范圍的延伸,商品類似與否的判斷更多的是基于商品的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銷售對象等個案具體情況的價值取向,其體現(xiàn)的是救濟性而不是穩(wěn)定性,可見類似商品的邊界是不清晰的。如二者出現(xiàn)重疊時,邊界清晰的核定使用商品的效力應大于邊界不清晰的類似商品,一注冊商標的類似商品都不應包含其他注冊商標已核定使用的商品,否則可能出現(xiàn)一個侵權行為被重復追究侵權責任的情形。
【案號】
一審:(2019)閩03民初846號
二審:(2020)閩民終472號
【案情】
原告:廣州蒙娜麗莎衛(wèi)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蒙娜麗莎公司)
被告:林啟丹
案外人廣州蒙娜麗莎建材有限公司等于2001年4月21日注冊涉案“蒙娜麗莎”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1類:蒸汽浴設備;桑拿浴設備;便攜式土耳其浴室;蒸臉器具(蒸氣?。?;蒸氣發(fā)生器設備;淋浴用設備;煤氣熱水器;電熱水器;沐浴隔間;浴室裝置。2012年6月30日,案外人許可蒙娜麗莎公司在核定商品上無償使用涉案注冊商標。2017年11月21日,案外人授權蒙娜麗莎公司全權代理涉案注冊商標的維權事宜。經多年的經營和宣傳,涉案注冊商標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曾被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為“廣州市著名商標”。
2019年1月7日,林啟丹經營的“京東”網站“連天紅火家裝建材拼購店”店鋪內顯示“蒙娜麗莎陶瓷馬桶”等在售商品,多處頁面背景有世界名畫“蒙娜麗莎的微笑”圖案,原廠產品商標頁面顯示有商品的商標圖案,該商標圖案外部為豎形的雙橢圓,橢圓內為世界名畫“蒙娜麗莎的微笑”圖案,橢圓內下部有中文“蒙娜麗莎”的文字,在商品的合格證、角標、底部標、保修卡產品服務手冊上均印有該商標標志。
另查明,案外人蒙娜麗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取得第4922989號的“M+Mona Lisa+蒙娜麗莎”注冊商標,注冊有效期至2026年11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1類:燈、烹調器具;風扇(空氣調節(jié));壁爐;水龍頭;盥洗室(抽水馬桶);座便器;水凈化設備和機器;暖器;電壓力鍋(高壓鍋)。
蒙娜麗莎公司認為林啟丹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涉案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侵犯了其商標權,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等。
【審判】
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林啟丹銷售的座便器與涉案注冊商標使用范圍的商品雖然屬于類似商品,但其商標與涉案注冊商標并不構成近似商標,蒙娜麗莎公司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駁回蒙娜麗莎公司的訴訟請求。
蒙娜麗莎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除涉案商標外,蒙娜麗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第4922989號“M+MONALISA+蒙娜麗莎+圖形”圖文組合商標亦有中文“蒙娜麗莎”,且該商標核定使用商品范圍中包含有“盥洗室(抽水馬桶)、座便器”。本案中,林啟丹在其銷售的涉案商品上的標識表示中使用的“蒙娜麗莎”文字,既與涉案商標近似,也與蒙娜麗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第4922989號“蒙娜麗莎”圖文組合商標近似。在商標注冊的《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中,“浴室裝置”是在第11類商品1109類似群之下,作為與該類似群中的抽水馬桶、座便器、小便器等商品并列的一個具體商品名稱使用,故彼此之間不存在包含關系?!吨腥A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本案中,“盥洗室(抽水馬桶)、座便器”屬蒙娜麗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第4922989號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范圍,那么蒙娜麗莎公司涉案商標的禁用范圍,即類似商品,就不能再將“盥洗室(抽水馬桶)、座便器”包括在內。蒙娜麗莎公司有關涉案商標的禁用權范圍包括被訴侵權產品座便器的主張法律依據(jù)不足,不予支持。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系侵害商標權糾紛,其特殊之處在于在“浴室裝置”和“座便器”兩類商品上各有不同主體的相近似商標,在此情況下,被訴侵權人銷售使用與上述兩商標均構成近似的座便器商品是否構成侵權,雙方當事人存在不同看法。涉案商標權利人認為“座便器”與“浴室裝置”構成近似,被訴侵權人的涉案行為構成侵權;被訴侵權人則認為案外人在“座便器”上注冊有近似商標,其不構成對“浴室裝置”上涉案商品的侵權。對此,二審法院采用第二種觀點。
一、商標使用以核定使用商品為限
商標是區(qū)分商品和服務來源的標志,《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本案中,涉案“蒙娜麗莎”權利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1類:蒸汽浴設備;桑拿浴設備;便攜式土耳其浴室;蒸臉器具(蒸氣?。?;蒸氣發(fā)生器設備;淋浴用設備;煤氣熱水器;電熱水器;沐浴隔間;浴室裝置。故該商標的使用以其核定的上述第11類商品為限。
二、核定使用商品范圍與類似商品范圍的邊界區(qū)分
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圍是該注冊商標法定保護范圍,其邊界是清晰的。而注冊商標類似商品范圍則是核定使用商品保護范圍的延伸,商品類似與否的判斷更多的是基于商品的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銷售對象等個案具體情況的價值取向,其體現(xiàn)的是救濟性而不是穩(wěn)定性,可見類似商品的邊界是不清晰的。譬如本案中,“浴室裝置”是涉案權利商標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圍,蒙娜麗莎公司主張“座便器”與“浴室裝置”構成類似商品,故其涉案權利商標的禁用權范圍包括被訴侵權產品“座便器”。但筆者認為,在商標注冊的《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中,“浴室裝置”并非作為商品類別的標題或類似群的名稱使用,而是在第11類商品1109類似群之下,作為與該類似群中的抽水馬桶、座便器、小便器等商品并列的一個具體商品名稱使用,故對“浴室裝置”不應該從字面含義上作廣義的界定,而應該根據(jù)《區(qū)分表》使用該商品名稱的具體語境加以分析。雖然《區(qū)分表》第11類商品中的“浴室裝置”所指的商品具體含義并不清晰,但是顯然與“抽水馬桶、座便器、小便池”等衛(wèi)浴設備或衛(wèi)生陶瓷制品不存在包含關系。至于“浴室裝置”是否與“座便器”商品構成近似,林啟丹的涉案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在本案中則需要結合查明的相關事實進行相應的價值取向判斷。
三、一注冊商標的類似商品不應包含其他注冊商標已核定使用的商品
核定使用商品與類似商品出現(xiàn)重疊時,邊界清晰的核定使用商品的效力應大于邊界不清晰的類似商品。一注冊商標的類似商品都不應包含其他注冊商標已核定使用的商品,否則可能出現(xiàn)一個侵權行為被重復追究侵權責任的情形?!霸∈已b置”雖然是蒙娜麗莎公司涉案權利商標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圍,但“盥洗室(抽水馬桶)、座便器”屬蒙娜麗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第4922989號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范圍。故蒙娜麗莎公司涉案商標的禁用范圍,即類似商品,就不能再將“盥洗室(抽水馬桶)、座便器”包括在內。綜合上述分析和判斷,蒙娜麗莎公司有關涉案商標的禁用權范圍包括被訴侵權產品座便器、林啟丹的涉案行為構成商標侵權的主張法律依據(jù)不足,不予支持。
商標權人的維權行為應限定在合理有效的范圍內,在不同類別商品或服務上存在相近似甚至相同商標的情況下,商標權人的維權應注意避讓他人已經注冊商標的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務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