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童年我的童年好像都一樣,小小肩膀,大大書包,上呀上學堂……除了大大書包,陪伴我們成長的還有零食小吃,那些經典的零食也成為了一代人的記憶,經典總是被模仿卻難以被超越。
基本案情
案外人富華商行于2000年8月7日獲準注冊第1429732號“檳椥”商標,核定使用范圍為糖果。原告富華公司系其關聯(lián)公司并獨占許可使用該商標。原告“檳椥(BENTRE)”牌椰子糖經近30年的經營、推廣,已具備較高知名度。
原告注冊的“檳椥”商標椰子糖
原告認為,“檳椥”與“BENTRE”系越南語的對應翻譯,長期捆綁使用,“檳椥”與“BENTRE”均已構成具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綠色和褐色的糖果包裝紙亦已構成具有一定影響的包裝。
而被告檳某公司與原告均主營糖果、食品,系同行業(yè)競爭者,不可能不知曉原告“檳椥(BENTRE)”牌椰子糖具備較高的知名度,仍登記注冊與原告注冊商標相同的字號“檳椥”;將原告具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BENTRE)作為天貓店鋪名稱;將原告具有一定影響的包裝(綠色和褐色的糖果包裝紙)作為宣傳賣點;在天貓店鋪及宣傳資料上突出標注“BENTRE原裝進口”、“BENTRE檳知”,將原告知名品牌“BENTRE”與其標識“檳知”捆綁宣傳,虛假宣傳,惡意誤導相關公眾;通過虛假宣稱“產品包裝升級2.0”、新老包裝比較廣告等虛假宣傳、誤導公眾的方式搶奪原告市場,明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
被告售賣的“檳知”商標椰子糖
被告中誠公司明知原告系“檳椥(BENTRE)”品牌的真正權利人,仍與檳某公司達成經銷合作并使用原告具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明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兩被告立即停止前述不正當競爭行為及檳某公司賠償損失20萬元。
庭審直擊
針對原告的起訴,檳某公司抗辯:
1.第1429732號“檳椥”商標系越南省名,“檳椥”屬于他國地名,原告將他國地名惡意搶先注冊占為己有以排除他人使用,不符合我國現行知識產權發(fā)展方向,不利于國際社會的和諧。
2.原告未提交任何證明其知名度的證據,也并非馳名商標,其主張賠償數額過高,請求法院予以調整。
3.原告所稱的英文商標其并未享有商標注冊權,反而是我方獲得了慧某公司的授權,合法、正當地使用該商標。
中誠公司則聲稱:我方于2019年3月24日在天貓平臺上架銷售原告進口的“檳椥”椰子糖。已接到投訴,并已下架了產品,沒有再銷售。我方跟許多網上商家一樣,并非主動銷售檳某公司的“BENTRE”椰子糖產品,故不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
法院認為
原告系第1429732號“檳椥”商標的權利人,上述商標經案外人富華商行及原告的持續(xù)使用已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檳某公司將與原告注冊商標相同的文字“檳椥”登記進企業(yè)名稱中,并在相同商品上使用,其行為足以使相關公眾誤認為被告檳某公司與原告富華公司存在特定的聯(lián)系,進而將兩者的產品誤認為同一市場主體的產品,損害了原告富華公司對“檳椥”注冊商標享有的權利,構成不正當競爭。
被告檳某公司在提供給原告經銷商及其他人的《備案書》等宣傳材料中,描述原告的椰子糖產品為老包裝產品,檳某公司的椰子糖產品為新包裝產品;《關于備案商戶問題解決聲明函》《BENTRE椰子糖產品聲明》又描述升級包裝主要解決以往包裝生產日期模糊、內包裝沾糖果、消費者體驗不好等問題。
檳某公司未能舉證證實上述商業(yè)宣傳語符合事實,被告關于“新包裝”和“老包裝”的宣傳語既讓消費者誤認為其產品是原告產品的升級,又誤導消費者認為檳某公司的產品質量優(yōu)于原告的產品,不當搶奪了原告的交易機會,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因中誠公司是向檳某公司進貨,無舉證證明其具有共同實施商業(yè)混淆行為的主觀惡意,且已下架相應商品,故在本案中無需承責。
裁判結果
被告檳某公司應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停止將“檳椥”作為字號并變更企業(yè)名稱,停止采用新老包裝、產品升級等比對廣告形式進行虛假及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
由于無證據證明原告因檳某公司行為所遭受的實際損失,亦無檳某公司因不正當競爭而實際獲利數額的證據,故法院綜合考慮涉案品牌的知名度,被訴行為的性質、期間和后果,檳某公司的經營規(guī)模、主觀惡意程度以及原告為制止被訴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等因素,酌情確定檳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5萬元(含合理費用)。
本案一審宣判后,檳某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日前,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二審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本案為涉及不正當比對廣告的新型網絡不正當競爭案件。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fā)展,特別是網絡購物市場的不斷壯大,許多商家為了更好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服務,越來越廣泛地運用到比對廣告的宣傳方式。
比對廣告,也叫對比廣告、比較廣告等,最突出的特點是廣告主在廣告中將自己的商品或服務與同類競爭者的商品或服務進行比對,從而凸顯自身商品或服務的獨特性或優(yōu)越性。
比對廣告作為商業(yè)廣告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容易對消費者產生強烈的視覺沖擊,能夠使消費者對廣告主的商品或服務留下深刻的印象,甚至會直接影響目標消費者的消費決策。
合法使用比對廣告,有利于促進商家不斷改善商品和服務的質量、促進市場經濟健康有序地發(fā)展。然而,隨著廣告業(yè)的蓬勃發(fā)展,違法的比對廣告也層出不窮,特別是如廣告語涉及虛假宣傳、商業(yè)混淆或者商譽詆毀等情況,則會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guī)制。
本案中,檳某公司首先在天貓網絡平臺對原告的經銷商進行投訴,再對經銷商發(fā)送《備案書》等宣傳廣告材料,而其在宣傳廣告中描述原告的椰子糖產品為老包裝產品,其公司的椰子糖產品為新包裝產品,且升級包裝主要解決以往包裝生產日期模糊、內包裝沾沾糖果、消費者體驗不好等問題。
檳某公司未能舉證證實上述商業(yè)宣傳語符合事實,上述宣傳語既讓消費者誤認為其產品是原告產品的升級,又誤導消費者認為檳某公司的產品質量優(yōu)于原告的產品,不當搶奪了原告的交易機會,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最終被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需承擔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誠信者,天下之結也”。誠信是一個人的立身之本,也是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原則。市場主體講誠信,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促進公平競爭、增強經濟活動的可預期性、提高經濟效率。只有誠信經營,才能行穩(wěn)致遠,蓬勃發(fā)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