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種子套牌侵權糾紛案入選“新時代推動法治進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在該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就該起利用微信信息交流平臺組織銷售白皮袋種子的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作出二審判決,判定信息交流平臺的組織者構成銷售侵權,并適用懲罰性賠償全額支持了品種權人訴請的300萬元賠償。
上訴人江蘇親耕田農業(yè)產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親耕田公司)與被上訴人江蘇省金地種業(y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地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一案中,親耕田公司在微信群通過發(fā)布“農業(yè)產業(yè)鏈信息匹配”尋找潛在交易者,并在收取會員費后提供種子交易信息,與買家商定交易價格、數量、交貨時間后安排他人送貨收款。金地公司訴請判令親耕田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涉案稻種與“金粳 818”為極近品種或相同品種。案外人出庭作證證明被訴侵權種子由案外人送貨收款。根據案外人證言以及銷售溝通、貨物交付情況,被訴侵權種子并非親耕田公司直接銷售,親耕田公司系幫助侵權;對于賠償金額則判決支持金地公司主張的300萬元訴訟請求。
親耕田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主張涉案的交易行為屬于農民銷售自留剩余的稻種,不屬于侵權行為,故親耕田公司的組織行為也不屬于幫助侵權行為;本案亦不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
最高法院二審審理認為,親耕田公司在網絡平臺發(fā)布種子銷售信息,與購買者協(xié)商確定種子包裝方式、價款、數量、履行期限等交易要素,銷售合同自合意達成時成立,親耕田公司是交易組織者、決策者,應認定其構成銷售侵權。親耕田公司并非農民,其發(fā)布和組織交易的種子亦遠超農民自繁自用的合理規(guī)模,其關于不構成侵權且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抗辯主張不能成立。關于賠償數額,親耕田公司拒不提供相關賬簿,最高法院參考親耕田公司宣傳資料,綜合考慮侵權情節(jié),從不同計算方式均能推定其侵權獲利超出100萬元。考慮親耕田公司在未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生產經營種子、銷售白皮袋侵權種子,屬于侵權行為情節(jié)嚴重,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在侵權獲利的基數二倍以上從高確定懲罰性賠償數額,最終實際賠償總額為補償性賠償數額的三倍,全額支持品種權人的訴請。
最高人民法院通過該案的審理,揭開了侵權人以“農業(yè)產業(yè)鏈信息匹配平臺”“農民”等名義的偽裝,依法認定涉案行為屬于銷售侵權。該案系適用懲罰性賠償的典型案例,彰顯了種業(yè)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有效性和權威性。
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