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仲? ?春? 暨南大學知識產權研究院副教授
倪曉微? 暨南大學法律碩士研究生
歐盟《關于標準必要專利和修訂(EU)2017/1001號條例的提案》,是歐盟為解決標準必要專利爭議,在立法和執(zhí)法層面作出的重大嘗試性舉措。此前,2022年11月,美國參議院司法委員會先行提出了《SEP費率法案》(《Standard Essential Royalties Act》,以下簡稱“法案”)[1],致力于提出解決SEP爭議問題的美國方案。目前,該法案尚未提交國會聽證。隨著標準必要專利全球費率裁定、禁訴令的使用與限制、萬物互聯時代許可層級與許可費確定等問題受到廣泛關注,標準必要專利爭議解決愈發(fā)全球化,因此任何國家的解決方案都具備一定的國際性并對中國具有參考價值。中國在這個領域的政策制定以及司法和執(zhí)法實踐需要充分了解、權衡吸收各國的最新做法和動向。本文介紹該法案的提出背景和目標、法案的核心要點,以便利國內政策制定者、受影響主體對該法案的了解。
一、法案的提出背景和目標
SERA法案第一條明確了立法背景,即在美國提供一個高質素和高效率的制度,以對可實現互操作的標準必要專利裁定合理的許可費。此外,盡管未在法條中直接點明,但字里行間可以讀出這一法案也是出于對各國紛紛裁定全球費率以及發(fā)布禁訴令的反應。除了SERA法案外,參議院司法委員會還同時提出了《捍衛(wèi)美國法院法》(簡稱DACA),而評論多認為該法主要指向中國的禁訴令。
標準必要專利全球費率裁判從英國法院肇始,并很快引發(fā)多個國家的跟隨。2020年8月26日,英國最高法院公布了Unwired Planet(無線星球) v Huawei案、Huawei v Conversant(康文森)案的終審判決,法院最終駁回了兩案上訴,支持英國法院裁決全球許可費率[2]。2023年3月16日,在歷經數年的審理之后,英格蘭和威爾士高等法院對InterDigital v Lenovo一案作出判決,是英國法院再次確定雙方當事人之間全球范圍內的專利許可費率[3]。
2020年10月16日,深圳中院就OPPO訴夏普案作出裁定,首次確認對標準必要專利全球許可費率的管轄權[4]。2021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OPPO訴夏普案中明確中國法院對SEP全球許可費糾紛具有管轄權,這也是我國最高司法機關首次明確對SEP全球許可條件的管轄規(guī)則[5]。但由于OPPO與夏普隨后達成和解,本案中中國法院并未最終裁定全球費率。2021年7月,OPPO在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諾基亞提起全球費率裁定之訴,目前已經開庭,但這次是否會作出一審判決還取決于爭議發(fā)展以及雙方的和解情況。
還有一些國家與中國一樣,雖然至今并未作出一個標準必要專利全球費率裁判,但已在法院裁定中認可本國法院具有全球費率裁定權。例如,法國作為ETSI總部的所在地,也曾在案件中確認其具有SEP全球費率管轄權。在TCL vs. Philips & ETSI案中,法國巴黎法院確認有權在全球范圍內審理與確定 FRAND 費率相關的索賠[6]。近幾年頻繁發(fā)布禁訴令的德國,雖然從未進行全球費率裁判,但早在2008年,杜塞爾多夫地區(qū)和高等地區(qū)法院就明確表示,只有計算全球組合許可才有意義[7]。在2022年2月Vestel訴Access Advance一案中,荷蘭海牙地區(qū)法院認為其擁有裁判土耳其電視制造廠商Vestel和Access Advance之間關于標準必要專利全球許可費率的管轄權。
美國法院也曾裁定全球FRAND費率,但需要注意的是,美國法院裁定的前提至今局限于爭議雙方均同意的情形,并未超越當事人雙方意愿進行全球費率裁判。2012年,在摩托羅拉訴微軟一案中,美國華盛頓西區(qū)聯邦地區(qū)法院根據雙方提出的全球許可證據,確定了摩托羅拉兩種標準的SEP組合的全球FRAND費率,這是美國歷史上首次由法院判定標準必要專利FRAND許可費率[8]。在TCL訴愛立信一案中,在雙方要求法院確定全球費率后,加州中部地區(qū)法院確定了愛立信SEP組合的全球FRAND費率[9]。
在此種理念下,提案人認為其他法域裁定全球費率可能對美國的主權造成干擾。SERA法案第二條(10)中明確寫明:一家外國法院強制裁定一項美國專利的使用費侵犯了美國的主權?;诖耍偨Y而言,由于各國法院近年來傾向于為標準必要專利持有人的整個全球標準必要專利組合確定FRAND費率以及頻繁使用禁訴令,美國方面基于對司法裁判本國專利的管轄權、本國企業(yè)的保護和對其塑造國際秩序以及主導規(guī)范和標準創(chuàng)建的歷史,未來持續(xù)保持自身國際地位的期望,提出本法案。
二、法案的核心要點和具體內容安排
1.在華盛頓特區(qū)設立一間專門審理SEP的法庭(Standards Royalty Court)
法案認為,由于美國缺乏一個有效的系統(tǒng)來確定標準必要專利的合理使用費,一些專利權利人或制造商訴諸外國法院來確定美國頒發(fā)的專利的使用費,而外國法院強制裁定美國專利的使用費侵犯美國主權,因此有必要根據《憲法》第三條設立一個法庭,對標準必要專利的合理使用費進行高質量裁決。法庭辦事處位于華盛頓特區(qū)。
2.法官組成
總統(tǒng)應根據參議院的建議并征得其同意任命五名法官,組成標準費率法庭,應至少由三名法官審理和裁決案件。此外,美國聯邦首席大法官也可在標準費率法庭的首席法官向其出示必要性證明后,指定并指派法官臨時或永久地擔任SEP費率法庭的法官。
3.僅裁定美國FRAND費率
法案指出,任何人都可以在標準費率法庭提起民事訴訟以確定美國標準必要專利的FRAND許可費率。
4.訴訟公示與利益主體申請加入訴訟
訴訟提出以后,相關信息將在聯邦公報上公布,第一個提出的訴訟具有排他性,之后關于該標準提起的訴訟均應被駁回。通知發(fā)布后120天內,任何認為其有權就與該標準有關的專利侵權行為收取使用費的主體可以作為原告申請參加訴訟。與該技術標準有關的任何專利實施人也可以要求作為被告參加訴訟。法案同時指出,FRAND費率是統(tǒng)一的許可費率,反映技術價值,如果在技術標準被采用之前存在可用的替代品,需要考慮其價值。
原告需要確定專利權利要求并負責對標,如果在采用標準前有可供選擇的方案,需說明其價值;或按照法庭要求,對其認為最有價值的一項或者多項專利進行排序。被告則需要提交法庭可能要求的信息并有權要求獲得合理的許可費。
5.費率的確定與調整
庭審后,法庭(無陪審團)應決定實施該技術標準的一個或多個總體合理的使用費費率,每個原告有權獲得的許可費以及許可合同中應適當包含的其他條款。
在首輪特定技術的專利使用費確定決定不超過三年的期限內,法庭還可以隨后受理多項附加訴訟并在附加訴訟中對先前確定的費率以及分配方案進行調整。
6.防止域外訴訟的干擾性舉措
在法庭開始訴訟后,如果有其他涉及同一標準的訴訟,法庭不會中止訴訟,同時也可以對其他訴訟當事人適當發(fā)布禁令,以確保訴訟的公正和有效裁決。
如果在外國政府發(fā)起或自愿參與的訴訟中包含對美國SEP許可費裁判,則該主體不得參與該標準在美國的訴訟,不得獲得美國訴訟中裁定的部分許可費,包括專利轉讓后,繼受人也不得享有該權利。同時,外國訴訟的判決也不能保證涉案主體免于承擔侵犯美國專利的責任。
對于域外訴訟“自愿主體”的定義,免除了應訴或者因合同需承擔責任的一方,或僅僅是參與訴訟,對被要求承擔的責任進行抗辯。
7.禁訴令發(fā)放原則
法案明確指出,如果需要在美國法庭提出動議,阻止某方參與外國訴訟時,需要滿足以下條件:(1)外國程序應被推定為阻撓美國的政策并威脅到美國法庭的對物管轄權;(2)美國法庭關于技術標準的訴訟應被視為對外國程序具有充分的決定性;(3)符合國際禮讓;(4)法庭還可要求被禁止的人賠償因外國程序而對移送人征收或由移送人承擔的任何罰款和費用。
8.國際合作
美國總統(tǒng)可以與民主政府簽訂協(xié)議,允許雙邊確定兩國的FRAND費率??偨y(tǒng)應在參議院的建議和同意下任命一名由其他國家或公約推薦的法庭法官。該協(xié)議可對該法官的工作施加條件和條款。裁定的條件是對方擁有的SEP同族專利與美國專利范圍協(xié)同。在總統(tǒng)向SEP法庭的首席法官闡述已經簽訂所述協(xié)議后,法庭有權根據協(xié)議審理相關訴訟。
9.生效日期與過渡
法案和所做的修訂應在本法案頒布之日生效,并適用于在該生效日期之前、之時或之后發(fā)布的所有專利。
三、法案與歐盟提案的對比

除了以上所述的不同點,歐盟提案和美國法案之間也具備共同點。其一,歐盟提案中所建立的能力中心的目標是建立一站式服務,為利益相關者提供關于SEP許可的所有信息,其中的大部分信息將免費向公眾開放,減少了SEP權利人和實施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美國法案費率的設定和重新調整,都由法庭作出,具備公開性,且匯聚了盡可能多的利益相關主體,同樣增強了SEP費率確定的透明度。其二,歐盟提案和美國法案通過兩條不同的路徑導向同一個結果,即歐盟從正面,通過建立FRAND總費率確定制度來主導FRAND全球費率的設定進而一定程度上阻礙其他司法轄區(qū)的設定行為,美國法案則是從反面,對美國以外的國家和地區(qū)裁定的全球費率不予承認,來消除其他司法轄區(qū)先發(fā)制人地為其司法管轄區(qū)以外的專利設定全球FRAND費率的部分效果。即歐盟提案和美國法案都將在不同程度上限制這種單邊FRAND全球費率裁定的影響。
四、對法案的一些思考和評價
?。ㄒ唬┱w評價
從法案具體內容上看,美國SERA法案的提出者試圖通過設立專屬法庭裁定本國專利在本國范圍內的FRAND費率,若法庭要確定某一專利在美國以外區(qū)域的費率也需建立在總統(tǒng)與對方國家或公約簽訂協(xié)議、雙方達成合意的基礎之上。法案的制度設定較大程度上體現了國際禮讓的精神,減少了引發(fā)國際沖突的可能性,因此具有一定的正面價值。
從法案的結果導向來看,該法案若成功立法,那么在美國擁有標準必要專利或從事產品生產、經營的當事人將不再受制于外國法院對全球費率中包括美國專利FRAND費率的快速裁決。法庭在費率裁定的具體制度上規(guī)定,通過發(fā)布公告的形式讓盡可能多的利益相關方加入到技術標準的同一訴訟中,匯聚各方的證據和意見,最終達成一個統(tǒng)一的FRAND費率,減少對同一技術標準的多重訴訟,體現了法庭在費率裁定具體考慮和安排上的合理性和高效性。另外,不可否認的是,法案可能一定程度上會減弱法院選擇以及強制裁定全球費率的現象。
?。ǘ┴撝厍靶械闹袊鳶EP審判
標準必要專利全球FRAND費率的裁判以及與之緊密聯系的禁訴令的使用,是全球知產界廣泛討論且備受矚目的議題。歐盟在WTO層面攻擊中國的禁訴令及透明度的問題,美國隨后加入其中,有歐盟官員也指出:中國的有關行為構成其設定智能手機技術許可費率“權力爭奪”的一部分。[ EU Accuses China of 'Power Grab' Over Smartphone Technology Licensing,Financial Times,February 18, 2022.]在費率設定問題上,盡管歐盟本身十分重視許可費堆疊對眾多企業(yè)帶來的負擔,但歐盟有官員仍然指出:中國法院將許可費設定為西方技術提供商與OPPO、小米、中興通訊和華為等制造商先前商定的市場費率的一半左右。這是中國政府通過法律手段攫取全球權力的一部分。[ 同前注。] 不得不說,中國當前的SEP審判在部分國家的苛求中負重前行。
此外,雖然英國是首先裁定全球費率的國家,中國在飽受禁訴令之苦后方發(fā)出自己的禁訴令,但西方國家卻將更多的不滿指向中國。我們需要意識到并承認,人的行為必然受情感影響,與一衣帶水、文化同源的歐美國家不同,中國作為一個歷史文化差異較大的亞洲國家,即便是作出同樣或者更不具有攻擊性的行為,也更容易作為歐美國家指摘的對象并被與民主等政治概念掛鉤。盡管如此,筆者認為,在憤怒與冷靜,沖動與理性之間,法律人應選擇理性,因為沖動會消散智慧。同時我們也需認識到,壓力亦是動力,這客觀上鼓勵我國司法專業(yè)人員在裁定全球費率時需更注重專業(yè)性、均衡性以及國際禮讓,用共有的法律語言,生成讓全球同行敬佩的判決。這是因為,盡管政客表演不斷,國家利益有分歧,話語體系存分歧,但絕不可忽視全球法律人對公平公正這一共同理念的追求決心,正所謂天地間自有一桿秤。
因此,在國際環(huán)境日趨復雜的當下,筆者呼吁中國在全球費率判決中應更加注重SEP費率設置方式的科學性和透明度,吸收各國裁判的經驗,均衡確定費率,貢獻好中國智慧。同時,理念的實施離不開具體舉措的落實。筆者認為,當下中國即便不組建專門SEP法庭,也應考慮將SEP案件集中到幾個重點法庭進行審理,并設立專門合議庭,同時加強審理法官的專門知識培訓。在審理中,借鑒美國法案中從本國利益出發(fā),注重國際禮讓精神的做法,中國法院在案件審理中也應注意國際禮讓,即便作出全球費率裁判,也應同時表示出對他國法院具有本國費率最終確定權的尊重,減少國際間摩擦。
1.https://files.lbr.cloud/public/2022-10/SERA%20analysis.pdf?VersionId=Yv.ghJnStEzAhZ804lLS8JZkqlhLvChx.
2.Unwired Planet v Huawei,[2020] UKSC37,https://www.supremecourt.uk/cases/docs/uksc-2018-0214-judgment.pdf.
3.InterDigital v Lenovo,[2023] EWHC 539 (Pat),https://www.judiciary.uk/wp-content/uploads/2023/04/IDG-v-Lenovo-judgment-270423.pdf.
4.(2020)粵03民初689號,http://www.gtkf.cn/index.php/index/news/magazine_details/id/2004.html.
5.(2020)最高法知民轄終517號,http://www.gtkf.cn/index.php/index/news/magazine_details/id/3673.html.
6.TCL v. Philips and ETSI,Paris High Court, 6 February 2020, RG No. 19/02085.
7.M. Klos,The global SEP race, https://www.juve-patent.com/news-and-stories/people-and-business/the-global-sep-race/.
8.Microsoft Corp. V Motorola Inc, No.C10-1823JLR.
9.TCL Comm.Tech.Holdings,Ltd.v. Telefonaktiebolaget LM Ericsson,Case No. 2:15-CV-02370 JVS-DFMx.
10.EU Accuses China of 'Power Grab' Over Smartphone Technology Licensing,Financial Times,February 18, 2022.
11.同前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