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評專家:馬一德,杜穎,崔國斌,萬勇
案例1.“mRNA骨關節(jié)炎藥物”發(fā)明專利權權屬案
【深圳市臻某醫(yī)療科技有限公司與深圳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胡某專利權權屬糾紛】
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終871號
【專家點評】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科學院大學講席教授、知識產權學院院長 馬一德
本案系一起具有標志性意義的mRNA技術領域發(fā)明專利權權屬糾紛案,案件本身關涉前沿生物技術成果的歸屬認定,又關系到當前科技創(chuàng)新環(huán)境中職務發(fā)明、成果轉化與創(chuàng)業(yè)合作等創(chuàng)新業(yè)態(tài)發(fā)展問題。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公開審理,最終促成一攬子和解方案,有三方面的典型意義:
第一,本案糾紛具有一定典型性,其暴露出當前產學研合作、成果轉化過程中知識產權歸屬界定不清晰的潛在風險,通過本案可以提醒和警示各方在簽訂合作協議時,應提前明確專利權權屬及技術貢獻比例,防范日后爭議。第二,本案雖屬重要技術領域的高價值專利糾紛,但人民法院并未拘泥于傳統(tǒng)裁判思路,而是在尊重權利人意愿和市場規(guī)律的基礎上,引導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最終成功實現糾紛實質性化解。調解保留了雙方在技術上繼續(xù)合作的可能性,有助于推動mRNA技術持續(xù)開發(fā)和產業(yè)落地,體現了人民法院在知識產權審判中的靈活性與溫度,體現了司法服務科技創(chuàng)新和經濟發(fā)展的職責擔當。第三,本案由五人合議庭審理,合議庭成員兼具法律與技術背景,充分彰顯了最高人民法院保障科技創(chuàng)新、促進新質生產力發(fā)展的司法政策取向和專業(yè)能力。案件于第十一個國家憲法日舉行公開庭審,近40家媒體集中報道,社會公眾得以全面了解案件進展。這不僅增強了公眾對知識產權制度的充分認知和信賴,也實現了法治宣傳與科技科普的有機結合。可以說,本案的社會影響已超越個案本身,成為一次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助力科技強國建設的鮮活實踐和社會教育樣本。
案例2.“仁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
【仁某置地(成都)有限公司、上海仁某房地產有限公司、南京仁某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新加坡仁某控股有限公司與蘭州仁某房地產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
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終418號
【專家點評】
中央財經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導師 杜穎
從功能上說,司法裁判的作用既具有個案性,又有超越個案的示范效應。個案性體現為通過確定案涉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發(fā)揮定分止爭的作用;示范效應體現為對法律適用進一步釋明,為同案或類案提供裁判思路,為市場相關主體如何行為提供指引。本案判決要解決的問題是目前我國市場實踐中存在的一種非常普遍的現象——市場混淆行為。市場混淆行為有的以狹義的商標為依托載體展開,有的延展至狹義商標以外的其他商業(yè)標識,如包裝、裝潢、字號、域名等,有的甚至以暗指特定關系的廣告代言等來實現,當然更多的情形是類似于本案這種交叉依托各種商業(yè)標識實施市場混淆行為的情況,案件裁判中的規(guī)則識別和法律適用因此也相對復雜。在法律適用方面,本案對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構成都展開了詳細而清晰的分析。判決通過多因素綜合分析方法對是否存在相關公眾的混淆可能進行判定,并進而形成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的判斷;在說理中,判決除了對商品/服務以及商品和服務的類似性程度、商標知名度和顯著性、被控侵權人主觀狀態(tài)、實際混淆的證據等多因素中的各個因素進行評述外,還進行了各因素判斷后的綜合衡量。在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判斷中,判決準確把握了被控侵權人的主觀惡意狀態(tài),強化了被控侵權行為不正當性的分析,并結合權利人商標和字號的知名度論證了被控侵權人合理避讓的義務,有效支撐了被控侵權人承擔不正當競爭責任的結論。判決依據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標權和字號進行保護,準確把握了兩法在制止市場混淆行為方面既具有同源性又面向不同行為的法律制度安排,實現了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商標法的科學銜接,有利于充分發(fā)揮兩法在協力制止市場混淆行為中的應有作用。
司法裁判要穿透復雜的市場行為表現,從法律上認清行為的本質,進行科學的法律評價,這不僅有助于厘清法律適用的構成,在更深層次上還能引導市場主體如何依法開展經營活動,從而維護有效的競爭秩序,營造良好的營商環(huán)境。這也正是本案判決的典型和示范意義。
案例3.“劇透”游戲未公開角色侵害商業(yè)秘密案
【上海米某科技有限公司與陳某侵害商業(yè)秘密糾紛】
一審: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2024)滬0115民初38294號
【專家點評】
清華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導師 崔國斌
本案是商業(yè)秘密侵權的訴前保全案件,法院確認游戲角色形象設計、角色技能數據、游戲畫面等信息可能構成商業(yè)秘密客體,并在綜合權衡之后支持請求人的行為保全請求,責令被申請人不得披露和使用訴爭的游戲內容。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法院確認游戲畫面及其承載的游戲設計信息的商業(yè)秘密屬性,拓展了人們對商業(yè)秘密客體范圍的認識,對于未來的司法實踐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商業(yè)秘密分成兩種類型: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實踐中,技術信息類商業(yè)秘密的客體范圍比較清晰,爭議較少;經營信息類商業(yè)秘密的客體范圍則比較模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典型的經營信息包括“與經營活動有關的創(chuàng)意、管理、銷售、財務、計劃、樣本、招投標材料、客戶信息、數據等信息”。其中,并沒有羅列常見的文學藝術類作品。因此,以文學藝術作品形式呈現的信息內容,在著作權法之外,是否能夠作為商業(yè)秘密保護就存在模糊認識。比如,本案的游戲程序或游戲畫面就具有視聽作品或計算機程序作品的外觀,落入著作權客體范圍,是否還可以獲得商業(yè)秘密保護,就是一個問題。對于計算機程序作品,國內外的共識是,在著作權保護的基礎上,程序代碼以及其中體現的技術方案依然可以獲得商業(yè)秘密保護。對于游戲畫面,理論上也應該遵循類似的邏輯。視聽畫面受著作權法保護,并不應妨礙其中所記錄的游戲角色技能數據、形象設計特征等獲得商業(yè)秘密保護。這就像視聽作品中記錄了企業(yè)的客戶信息或財務數據,并不妨礙該客戶信息或財務數據獲得商業(yè)秘密保護一樣。同時,在游戲正式發(fā)布前,游戲畫面中所包含的這些信息,對于游戲公司而言,的確有重要的商業(yè)價值,通常也為保密措施所覆蓋。法院認為,其為商業(yè)秘密保護客體,符合立法目的。本案法院通過判決正式確認這一保護思路,消除法律的不確定性,對于游戲行業(yè)有重要意義。未來,游戲公司在游戲開發(fā)過程中,除了依賴著作權法外,還可以更多地依賴商業(yè)秘密路徑來保護自己的游戲創(chuàng)意設計。
案例4.“AI換臉”著作權侵權案
【陳某與上海易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
一審:上海市嘉定區(qū)人民法院(2024)滬0114民初1326號
【專家點評】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法教研室主任、教授 萬勇
隨著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yè)變革的蓬勃興起,科技創(chuàng)新進入空前密集活躍期,新技術、新業(yè)態(tài)不斷拓展法律邊界,涉及科技前沿領域的知識產權新問題不斷涌現。《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 2035年)》指出,要“建立健全新技術、新產業(yè)、新業(yè)態(tài)、新模式知識產權保護規(guī)則”,這為知識產權司法應對新技術、新業(yè)態(tài)提供了行動指南。
本案是人民法院通過依法妥善審理涉人工智能糾紛案件,運用法治方式厘清法律邊界,推動新質生產力培育和數字經濟企業(yè)健康發(fā)展的又一典型案例。被告是數字經濟領域的小微初創(chuàng)企業(yè),其將原告拍攝的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視頻通過AI技術更換人物面部肖像,并通過小程序向用戶提供。用戶利用被告提供的平臺、素材和技術,選定涉案視頻自行制作“換臉”視頻。被告以“AI換臉”為賣點將視頻用于謀取商業(yè)利益,既未經授權許可,又未支付報酬,其行為不屬于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也不適用技術中立抗辯,侵害了原告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本案判決明晰了人工智能技術應用的合法邊界,平衡兼顧技術創(chuàng)新發(fā)展和權利依法保障,護航人工智能向上向善。判決還特別強調:算法等人工智能技術對于推動新質生產力及數字經濟發(fā)展具有重要意義,但技術的應用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損害市場競爭秩序。判決在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認定、合理使用原則的適用、技術中立抗辯的成立、合理注意義務的確定等法律適用方面確立的結論,對于未來AI領域涉著作權相關案件的裁判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同時,人民法院并未局限于解決個案矛盾,而是拓展視野,聚焦新興技術創(chuàng)新應用和算法治理需求,向企業(yè)提出規(guī)范人工智能技術應用的司法建議,促使企業(yè)加強素材來源與生成內容合法性審查和算法安全評估,實現了“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案例5.游戲“換皮”侵權案
【成都樂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莉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與深圳市九某互動科技有限公司、海南番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
二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粵民終4326號
【專家點評】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法教研室主任、教授 萬勇
2024年,國產3A游戲《黑神話:悟空》在全球火爆出圈,為世界打開了一扇了解中國文化的窗口。合法、健康的電子游戲對于促進數字經濟和文化創(chuàng)意產業(yè)發(fā)展具有重要作用,也是文化出海、向世界講好中國故事的重要平臺。近年來,電子游戲產業(yè)迅猛發(fā)展,與之相伴而生的侵權行為也呈蔓延之勢,侵權形態(tài)也由早期的直接使用在先游戲的美術素材,發(fā)展到套用電子游戲規(guī)則制作“換皮”游戲。
對于規(guī)制游戲“換皮”侵權行為,究竟是采用著作權法保護還是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更為適宜,是實踐中存在較大爭議的問題。此前司法實踐的一些判例將游戲玩法規(guī)則設計認定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不僅違背“思想與表達二分法”著作權法基本原理,也賦予了游戲開發(fā)者“壟斷”玩法規(guī)則這一相當于專利權保護的效果,不利于游戲產業(yè)持久創(chuàng)新。對此,本案二審判決特別強調,適用法律兜底條款應當慎重,電子游戲并非以新的創(chuàng)作手段產生新的表現形式,將游戲整體或玩法規(guī)則的特定表達認定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既在作品類型歸屬上“舍近求遠”,又在制度體系協調上“顧此失彼”。本案二審判決抽絲剝繭,追根溯源分析游戲“換皮”糾紛產生原因,認為其實質是經營主體以同質玩法的游戲爭奪市場份額、搶占商業(yè)利益的問題。規(guī)制“換皮”侵權行為,更妥當的路徑是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并綜合考察經營者基于玩法機制的核心競爭利益是否遭受了實質性損害,被訴游戲開發(fā)者對游戲玩法機制具體設計的模仿是否超過了合理限度,被訴行為是否違背了誠信原則和商業(yè)道德等因素,作出最終是否違法的認定。本案是依法規(guī)制電子游戲“換皮”侵權的典型案例,進一步厘清了著作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游戲玩法的法律邊界,明晰了“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的適用條件,提供了審理電子游戲侵權案件的分析框架,有助于促進數字文化產業(yè)創(chuàng)新創(chuàng)造和良性競爭。
案例6.網絡測評“有踩有捧”不正當競爭案
【無錫市世某服飾有限公司、無錫市九某商貿有限公司與蘇州布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蘇州西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蘇州西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蘇州庫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
二審: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蘇05民終5492號
【專家點評】
中央財經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導師 杜穎
反不正當競爭法直接規(guī)范市場競爭行為。因商業(yè)經營主體的行為復雜多變,損益性行為有的隱蔽,有的直接,加之市場競爭行為的商業(yè)道德評價與日常生活行為的一般道德評價存在差異,所以,針對具體競爭行為的法律評價和定性具有難度。本案生效判決是科學界定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典型案例。
該案生效判決對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guī)范的虛假宣傳行為以及商業(yè)詆毀行為的構成都進行了科學分析,并準確把握了虛假宣傳行為與商業(yè)詆毀行為之間的區(qū)別與聯系。關于虛假宣傳行為,2017年反不正當競爭法修改后明確了“引人誤解”與“虛假”屬于并列關系,引人誤解并非限制虛假宣傳的修飾語,從類型上,這實際上擴大了虛假宣傳行為的表現類型,主要包括兩種: 一種是虛假宣傳,即經營者對商品的質量、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商品內容或者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方式和服務質量等作出完全不符合真實情況的宣傳,導致客戶和消費者上當受騙的行為;另一種是引人誤解的宣傳,是指利用廣告形式或其他形式對商品內容或服務項目所作的宣傳,可能導致客戶和廣大消費者對商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產生誤解或錯誤的聯想,從而影響其作出購買決定的行為。該案生效判決基于網絡測評數據缺乏科學性和可靠性,進而分析其易誤導相關公眾并影響消費者購買決策的可能后果,由此確定該行為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法律評價緊扣事實和規(guī)范要件,有理有據。
關于商業(yè)詆毀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商業(yè)詆毀行為往往與虛假宣傳行為關聯,但從要件上說,與虛假宣傳行為相比,其更強調損害對象的特定性、損害意圖的主觀性以及損害結果的客觀性。該案生效判決結合案件事實對商業(yè)詆毀的構成都進行了針對性分析,厘清了虛假宣傳行為與商業(yè)詆毀行為之間的關系,在有力打擊市場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同時,又確定了不同規(guī)范規(guī)制的邊界,為自由有序的市場競爭提供應有的法律支撐。
案例7.搶票軟件不正當競爭案
【北京大某文化傳媒發(fā)展有限公司與鄭某忠網絡不正當競爭糾紛】
一審: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2024)京0101民初4607號
【專家點評】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科學院大學講席教授、知識產權學院院長 馬一德
伴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fā)展,一些經營者通過開發(fā)外掛軟件“寄生”在競爭者的平臺生態(tài)中“搭便車”獲利,一定程度上擾亂了既有市場秩序。本案作為全國首例認定搶票軟件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典型案例,明確將搶票軟件納入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兜底條款”的規(guī)制范圍,具有重要的示范意義與制度導向價值。
具體而言,本案原告作為頭部票務平臺,通過自身商業(yè)模式、技術投入及平臺規(guī)則建立起相對完整的購票生態(tài),其對正常運行的票務系統(tǒng)享有受法律保護的合法利益。雖然反不正當競爭法并不排斥基于現有平臺提供補充性服務的商業(yè)模式,但行為邊界應以不影響平臺正常運營、不妨礙用戶公平使用為限。在本案中,被告銷售搶票外掛軟件,其本質是通過技術手段模擬人工操作,在短時間內高頻提交訂單,擾亂平臺流量、加重系統(tǒng)負荷,直接干擾原告的技術保障體系,顯著提高特定用戶搶票成功率,從而破壞了“先到先得”的公開、公平購票秩序,構成了對原告通過正當競爭建立競爭優(yōu)勢的實質阻礙,擾亂了具體交易中的市場競爭秩序。因此,人民法院在本案中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兜底條款”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順應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平臺經濟中不正當技術干預行為的規(guī)制趨勢。本案不僅厘清了銷售搶票軟件這一新型網絡行為的法律屬性與規(guī)制路徑,也為后續(xù)處理外掛類、模擬操作類、平臺干預類的不正當競爭案件提供了范式與裁判思路,具有積極的引導意義。
案例8.涉熱播影視作品侵犯著作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
一審:浙江省東陽市人民法院(2024)浙0783刑初585號
【專家點評】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法教研室主任、教授 萬勇
春節(jié)不僅是闔家團圓的節(jié)日,也是電影市場的黃金檔期。近年來,春節(jié)檔電影版權侵權案件時有發(fā)生,給電影產業(yè)帶來嚴峻挑戰(zhàn)。知識產權權利人希望在知識產權領域適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減少權利人訴累,降低維權成本。然而,知識產權權利人在刑事訴訟中是否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在理論上與實踐中存在一定的爭議。
知識產權從本質上來看屬于財產權的范疇,刑法也是在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這一章節(jié)對侵犯知識產權罪作出規(guī)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guī)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五條規(guī)定,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中的“財物”并未限定于有形財物,包括知識產權在內的無形財產也可被納入其中。在知識產權“三合一”審判機制前提下,允許知識產權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可以節(jié)省司法資源、統(tǒng)一裁判標準。
本案既是對盜錄傳播春節(jié)檔重點保護院線電影違法犯罪行為予以嚴懲的典型案例,也是人民法院充分利用知識產權“三合一”審判機制優(yōu)勢,適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一攬子”解決相關糾紛的有益探索。被告人通過購買域名、租用服務器、購買系統(tǒng)程序和影視網站模版等方式自行搭建多個影視網站,并通過添加視頻鏈接等方式,在網站上線《熱辣滾燙》《飛馳人生2》《第二十條》《熊出沒·逆轉時空》等影視作品,供網站訪問者隨時在線點播觀看,并通過境外聊天軟件與非法廣告商合作,按照廣告點擊量使用虛擬幣結算收取廣告費用共計148萬余元。涉案作品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商業(yè)價值,被告人的侵權行為發(fā)生在涉案作品的熱映階段,情節(jié)嚴重。人民法院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將民事賠償請求納入刑事程序一并審理,在實現刑罰懲戒和威懾功能的同時,為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權利救濟提供一條便捷通道,值得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