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描二維碼獲取三案判決
知產財經獲悉,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下稱北京高院)就上訴人成都運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運達公司)與被上訴人北京唐智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唐智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三案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即運達公司全部構成專利侵權,一審法院結合涉案專利的類型、涉案專利產品的屬性、運達公司的侵權行為性質、包含被訴侵權產品的傳感器的售價及傳感器承載多項專利等因素酌情確定運達公司賠償唐智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并無不當。
據報道,唐智公司成立于2001年,由軍工企業(yè)中國航發(fā)動研所(608所)(原中國航空工業(yè)第608研究所)相關業(yè)務單元轉型而來,專注于高端裝備機械故障診斷與智慧運維,是國內軌道交通安全保障與智慧運維技術優(yōu)勢顯著的企業(yè)。公司主要以國家級有突出貢獻專家、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中國航發(fā)動研所(608所)設備故障診斷研究室主任唐德堯研發(fā)的“廣義共振與共振解調”等設備故障診斷技術為基礎,開發(fā)了一系列設備故障診斷系統,產品為軌道交通機車車輛走行部動態(tài)在線故障監(jiān)測診斷、服務安全運行和科學維修發(fā)揮了重大作用,其技術原創(chuàng)性和應用效果得到了業(yè)內公認。產品推向市場以來,在線發(fā)現了故障數萬起,其中有安全隱患的故障數千起。
運達公司則起源于西南交通大學校辦企業(yè),公司主業(yè)包括為軌道交通業(yè)務領域提供智能解決方案及服務。2015年4月,運達公司登陸深圳證券交易所,成為創(chuàng)業(yè)板上市公司。
案情簡介
2021年11月,唐智公司以侵犯“壓蓋”外觀設計專利(專利號:ZL201230642661.6)、“護線套管”外觀設計專利(專利號:ZL201230642658.4)、“柔性PCB板”外觀設計專利(專利號:ZL201230643092.7)3件外觀設計專利權為由,將運達公司起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運達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即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含有侵犯上述專利權的傳感器產品,銷毀所有庫存侵權產品,在“壓蓋”“柔性PCB板”案中每案分別索賠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200萬元,在“護線套管”案中索賠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00萬元。
經審理,一審法院認為,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屬于相同類別產品,從一般消費者角度來看,兩者的整體視覺效果近似。被訴侵權產品所使用的外觀設計與涉案專利構成近似的外觀設計,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一審法院結合涉案專利的類型、涉案專利產品的屬性、運達公司的侵權行為性質、包含被訴侵權產品的傳感器的售價及該傳感器承載多項專利等因素對本案的賠償數額予以酌定,確定運達公司三案各賠償唐智公司經濟損失3萬元。
運達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法院判決
在涉 ZL201230642661.6 案中,二審法院認為,根據查明事實可以證明,包含被訴侵權產品的設備的制造者為運達公司。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屬于相同種類產品。兩者的相同點為:兩者整體均為“工”字形圓臺,中部為較大的圓臺主體;頂部的扁圓臺前后均有垂直切割,與主體之間有直徑較小的圓臺連接;底部均有近似扁圓柱的底座,從頂部和底部觀察均有多個同心圓環(huán)兩者的不同點為:被訴侵權產品底座上部直徑略大于底座下部直徑,涉案專利底座上部側面垂直,底座下部底邊處略內收。相對于二者基本相同的整體視覺印象而言,上述區(qū)別均屬于局部細微差別,不易給消費者留下深刻印象,對整體視覺效果未產生顯著影響。綜上,從一般消費者的角度來看,兩者的整體視覺效果近似。被訴侵權產品中的壓蓋所使用的外觀設計與涉案專利構成近似的外觀設計,已經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本案中,運達公司為被訴侵權產品的制造者,同時,其將被訴侵權產品作為零部件安裝在傳感器等設備上進行銷售,可以認定運達公司實施了制造、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故運達公司關于被訴侵權產品系經暴力拆卸取得,其銷售傳感器的行為并不構成對涉案專利的侵害的主張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對于運達公司關于唐智公司存在排除他人正常競爭的不正當訴訟目的的主張,法院認為,唐智公司作為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在涉案專利有效期內有權禁止他人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運達公司的相關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在涉 ZL201230642658.4案中,二審法院認為,根據查明事實可以證明,包含被訴侵權產品的設備的制造者為運達公司。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屬于相同種類產品。兩者的相同點為: 兩者整體上均分為底座和管體兩部分,底座呈上小下大的圓臺形,管體上部較細,下部逐漸變寬,管體與底座的直徑相差較大,從左右兩側觀察均有多個同心圓環(huán)。兩者的不同點為: 被訴侵權產品管體與底座直接相連,涉案專利管體與底座連接處稍向內收后與底座邊緣相連。相對于二者基本相同的整體視覺印象而言,上述區(qū)別均屬于局部細微差別,不易給消費者留下深刻印象,對整體視覺效果未產生顯著影響。綜上,從一般消費者的角度來看,兩者的整體視覺效果近似。被訴侵權產品中的護線套管所使用的外觀設計與涉案專利構成近似的外觀設計,已經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
根據本案現有證據材料,包含被訴慢權產品的設備上標注有運達公司企業(yè)名稱,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認定遠達公司為其制造者。遠達公司為被訴慢權產品的制造者,同時,其將被訴慢權產品作為寒部件安裝在傳愿器等設備上進行銷售,可以認定遠達公司實施了制造,銷售被訴慢權產品的行為。故運達公司美于被訴慢權產品系經暴力拆卸取得,其銷售傳感器的行為并不構成對涉案專利的慢害的主張缺乏依據,法院不子支持。
對于遠達公司關于唐智公司存在排除他人正常競爭的不正當訴訟目的的主張,法院認為,唐智公司作為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在涉案專利有效期內有權禁止他人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運達公司的相關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在涉 ZL201230643092.7 案中,二審法院認為,根據查明事實可以證明,包含被訴侵權產品的設備的制造者為運達公司。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屬于相同種類產品。兩者的相同點為: 兩者均為薄型產品,左側上部均有 2 個不規(guī)則的圓形,右側均連接較細的帶狀連接條,右端部均呈鏟形狀,左側端部的圓形內均有右上部開口的圓弧,圓弧內均分布若干小圓點,下方均連接呈倒置“T”形的帶狀連接條,左右對稱分布有圓形端部,中心處各有一個小圓孔。兩者的不同點為: 被訴侵權產品左側端部的圓形內圓弧的開口相比涉案專利中的開口略小; 被訴侵權產品下方呈倒置“T”形的帶狀連接條中垂直連接條有一中線,涉案專利中沒有。相對于二者基本相同的整體視覺印象而言上述區(qū)別均屬于局部細微差別,不易給消費者留下深刻印象,對整體視覺效果未產生顯著影響。綜上,從一般消費者的角度來看,兩者的整體視覺效果近似。被訴侵權產品中的柔性 PCB板所使用的外觀設計與涉案專利構成近似的外觀設計,已經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
根據本案現有證據材料,包含被訴侵權產品的設備上標注有運達公司企業(yè)名稱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認定運達公司為其制造者。運達公司為被訴侵權產品的制造者,同時,其將被訴侵權產品作為零部件安裝在傳感器等設備上進行銷售,可以認定運達公司實施了制造、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故運達公司關于被訴侵權產品系經暴力拆卸取得,其銷售傳感器的行為并不構成對涉案專利的侵害的主張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對于運達公司關于唐智公司存在排除他人正常競爭的不正當訴訟目的的主張,法院認為,唐智公司作為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在涉案專利有效期內有權禁止他人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運達公司的相關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運達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了解,兩家公司之間的訴訟還未結束,唐智公司以侵犯發(fā)明專利權和實用新型專利權為由起訴運達公司的相關案件仍在持續(xù)進行中。知產財經將持續(xù)跟蹤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