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迎接第25個“世界知識產權日”,長沙市天心區(qū)法院依例公布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系列典型案例,以此濃厚知識產權保護氛圍,推動經濟高質量發(fā)展和踐行陽光司法與為民司法。本期主題為:商業(yè)性公司著作權維權的原告主體適格問題。
近年來,商業(yè)性公司進行著作權維權的案件數(shù)量大增,形成產業(yè)化、鏈條化、逐利化的批量維權模式,市場化的趨勢明顯。其中諸多商業(yè)性公司僅從著作權人處獲得作品維權的權利,并未真正獲得包括復制、發(fā)行、信息網絡傳播等在內的實體權利。對于僅獲得著作權維權權利而未獲得實體權利的商業(yè)公司,以自己名義的起訴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一直為司法實務界所普遍關注。
近日,天心區(qū)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以授實體權利之名行僅授訴權之實的案件,最終法院裁定駁回了原告的起訴。
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讓我們來一起看看這起案例。
案情簡介
杭州某科技公司系沉浸式劇本游戲(俗稱:劇本殺游戲)《骨語》的著作權人。2023年7月6日,作為授權人的杭州某科技公司與作為被授權人的沈陽某知識產權公司簽訂《授權書》,約定授權人將《骨語》復制權、發(fā)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改編權、攝制權等其他著作權財產權,以獨家授權的形式授予被授權人行使,且被授權人還有以自己名義維權的權利。授權期限為二年。
原告在案涉微店中的購買證據(jù)
沈陽某知識產權公司發(fā)現(xiàn),長沙某網絡公司未經允許,其微信公眾號轉鏈接跳轉至出售案涉作品的另一網絡微店。于是,沈陽某知識產權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將長沙某網絡公司作為被告訴至法院,認為被告構成幫助侵權,并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銷售侵犯原告復制權、發(fā)行權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作品;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合計10000元。
一、2025年1月24日庭審中,原告的陳述與主張:
1.被告公眾號轉鏈接跳轉售賣案涉作品,因微店主體信息沒有披露,故無法查實微店主體真實身份;
2.被告并非直接售賣,系幫助微店主體侵權,屬幫助侵權,因被告已經停止侵權了,無法當庭重復操作演示;
3.原告獲得案涉作品的獨家授權,但只進行了訴訟維權,并未實際使用和運營作品,也未支付相應授權費用;
4.原告以自己名義在廣東、四川、重慶等法院進行了數(shù)起維權訴訟。
二、其他查明情況:
1.杭州某科技公司作為案涉作品的著作權人于2023年7月11日在四川版權局進行了作品版權登記;
2.授權書后附有作品清單為案涉作品等三部作品,并特別注明“以上為部分作品列舉,具體作品以授權人實際支付為準”。
法院裁決
天心區(qū)法院經審理認為
雖然原告與杭州某科技公司簽訂的《授權書》載明了包括發(fā)行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等實體權利在內的授權,但是為期二年的授權使用期至本案開庭日已逾一年六個月,原告僅用案涉作品進行數(shù)起維權,并未進行實際使用和運營,亦未對價支付使用費,結合原告授權作品清單為部分列舉的開放式授權情況等,可判斷原告與杭州某科技公司約定授權獨家使用條款有規(guī)避只單獨授權維權之嫌。
以主觀見之于客觀判斷,原告無意且實際未對授權作品進行使用運營,取得授權僅為獲得維權的權利即程序性權利。故此,原告無有效證據(jù)證明其真正取得著作權人實體權利授權,說明其與案涉糾紛不具有直接利害關系,無權以原告的身份提起維權訴訟,對其起訴應予駁回。
2025年2月6日,天心區(qū)法院裁定:駁回原告沈陽某知識產權公司的起訴。
一審宣判后,當事人未上訴。
法官說法
案件承辦法官?彭丁云
知識產權保護需要讓“真創(chuàng)新”受到“真保護”,“高質量”受到“嚴保護”,但在著作權領域內,較普遍存在著作權人授權商業(yè)性公司以商業(yè)性公司名義只進行訴訟維權的現(xiàn)象,如此弊端重重:商業(yè)性公司過分強調商業(yè)利益則會不利于糾紛的實質性化解;商業(yè)性公司中參與訴訟人員因缺乏法律職業(yè)資格與執(zhí)業(yè)經驗技能,不利于案件事實查明與訴訟推進,甚至可能出現(xiàn)有違法律職業(yè)道德風險;商業(yè)性公司如再授權律師代理會不當增加維權成本等。
這種商業(yè)性批量訴訟維權,成為了一種商業(yè)策略和牟利工具,如上所述,會催生一系列有違法律和道德的風險。如何引導或者規(guī)制這種現(xiàn)象與趨勢,需要回到著作權程序權利是依賴并保障實體權利的特質與功能上來,即著作權維權訴權只有與實體性權利一并轉移或許可時,這樣的維權訴訟才可取和值得鼓勵,以自己名義起訴的商業(yè)性公司與訴爭事項才有真正意義上的直接利害關系。
但需要說明,盡管只進行維權商業(yè)性公司因主體資格存在問題而被駁回起訴,但對著作權人而言,其包括訴權在內的其他權利并未因此受限與影響,仍可以自行進行訴訟維權,或者將實體性權利與維權程序性權利一并實質授予的主體進行訴訟維權。這也就是說,只要滿足有助于實質促進作品的推廣使用、創(chuàng)作者的創(chuàng)作創(chuàng)新和著作權人財產性權益合法實現(xiàn)等條件,著作權人或者所授權主體采取的維權方式都在肯定、鼓勵范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