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灞橋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依法維護了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
雅戈爾時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雅戈爾公司)成立于1993年,并于2005年、2010年、2015年分別注冊了“YOUNGOR”“雅戈爾”“YOUNGOR SINCE 1979”“圖片”等商標,包括服裝、鞋、襪子、領帶等,上述注冊商標均在注冊有效期內,且已形成商標體系。
被告臨潼區(qū)某百貨店在某電商平臺開設名為“誠信男裝品牌店”的店鋪(以下簡稱“涉案店鋪”),并通過涉案店鋪售賣服裝等商品。被告在涉案店鋪的商品鏈接標題及宣傳頁面中標注“雅戈爾”、“正品”等字樣,所售賣的商品亦使用雅戈爾公司注冊商標,公證的被控侵權產(chǎn)品照片顯示:外包裝塑料袋上和衣服掛牌標簽上均印有上下排列的“YOUNGOR SINCE 1979”標識,衣服掛牌標簽上還印有“雅戈爾、YOUNGOR”標識。雅戈爾公司認為,被告在涉案店鋪內使用原告注冊商標,并銷售含有“雅戈爾”等商標的侵權產(chǎn)品,其行為足以導致社會公眾對被控侵權商品的實際來源產(chǎn)生混淆,損害了其品牌形象,為維護合法權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
灞橋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告系涉案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人,該三項商標均在有效期內,故應受到法律保護。經(jīng)比對,被控侵權產(chǎn)品及其包裝上所使用的上下排列“YOUNGOR SINCE 1979、YOUNGOR、雅戈爾”的標識與原告所注冊商標相同。被控侵權標識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均用于同種類商品上,使消費者誤以為被控侵權產(chǎn)品是原告出產(chǎn)的,造成混淆,構成對原告上述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且被告銷售了上述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之事實,故其行為構成侵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綜上,灞橋法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相關法律規(guī)定,判決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并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含合理開支費用)24000元。
【法官提醒】
廣大經(jīng)營者要時刻保持對法律的敬畏之心,提高知識產(chǎn)權保護意識,不要心存僥幸進行“搭便車”、“傍名牌”,擾亂市場經(jīng)濟秩序,否則終將得不償失。廣大消費者在購買品牌商品時,應提高警惕,不貪圖便宜,選擇正規(guī)官方渠道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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