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和友”品牌下的老長沙龍蝦館自2012年成立,與“文和友”其他品牌共同打造了一個80年代的老長沙市井社區(qū),發(fā)展至今,深受廣大消費者喜愛。
2020年8月11日,文和友公司以昆明市官渡區(qū)賢奎鮮面商店為被告向長沙市天心區(qū)法院起訴,主張該店構成商標侵權,訴請判令昆明市官渡區(qū)賢奎鮮面商店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等12.2萬元。
文和友VS紋和友
文和友公司是第13587009號“文和友”(核定使用類別為第35類:飯店商業(yè)管理;特許經營商業(yè)管理等)、第13587012號“文和友”(核定使用類別為第43類:餐館、飯店等)兩文字商標的權利人。2020年5月,文和友公司發(fā)現被告在美團上注冊了“紋和友龍蝦館(長沙直屬店)”后,在線上下單、收取外賣并進行了公證取證。
2020年9月9日,天心區(qū)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被告沒有到庭應訴。
文和友公司認為,經過公司悉心經營,其食物出品、用餐環(huán)境及服務質量深受消費者喜愛和認可,在省內外開設了多家門店,在餐飲界享有非常高的知名度。被告在日常經營中將“文和友”“紋和友”字樣突出使用美團外賣經營場所、經營用具、商品名稱上,不僅侵犯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損害了原告商業(yè)信譽,影響了品牌發(fā)展,更欺騙和誤導了消費者。
天心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依法取得“文和友”注冊商標,應受法律保護,未經商標專用權人允許,任何人不得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被告與原告均從事餐飲服務行業(yè),其在美團外賣平臺主頁及外賣銷售單的抬頭使用“紋和友龍蝦館(長沙直屬店)”字樣,在菜品名稱上使用“文和友?”、外賣包裝盒上使用了“文和友老長沙龍蝦館”等字樣,具有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均屬商標性使用。
原告經過長期經營,在餐飲服務行業(yè),特別是長沙餐飲服務行業(yè)享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被告除了直接使用“文和友?”商標標識外,還使用“紋和友”標識,與原告“文和友”注冊商標無論是在字形、讀音等方面基本一致,且在排列方式上高度近似,唯一的差別之處在于被告使用的系“紋”字,而原告的注冊商標使用的系“文”字,“文”與“紋”僅是少了一個絞絲偏旁,兩者讀音一致,并不構成實質性區(qū)別,屬于近似。
被告特別在“紋和友”后注明為長沙直屬店,在品牌介紹一欄中上傳原告文和友公司所獲得的品牌榮譽圖片,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該標識產生混淆,認為系原告的直屬店或與原告存在某種特定聯系。
故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應依法承擔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的法律責任。
2020年9月27日,綜合考慮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后果、商標的聲譽等因素,以及被告經營規(guī)模、原告為制止侵權合理開支等事實,天心法院判決:1、被告昆明市官渡區(qū)賢奎鮮面商店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2、被告昆明官渡區(qū)賢奎鮮面商店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即合理開支費用40000元;3、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被告未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