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彭哲 山東大學法學院副研究員
2020年8月28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在華為技術有限公司訴康文森無線許可有限公司確認不侵害專利權和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一案中,應華為公司的申請作出行為保全裁定。由于這一裁定的內容是禁止康文森在德國法院申請執(zhí)行判決,符合“禁訴令”的定義,因而被稱之為中國知識產權糾紛“禁訴令”第一案。這一開創(chuàng)性的判決受到國內外廣泛關注。
華為訴康文森一案是通訊行業(yè)標準必要專利糾紛的典型代表。通信產業(yè)作為專利密集型和全球化程度高的產業(yè),專利糾紛國際平行訴訟日益頻繁。隨著我國通訊類企業(yè)在全球市場中的份額不斷擴大,近年來接連出現(xiàn)數起案件,競爭對手在其他國家的法院申請禁訴令并獲得法院支持,要求中國企業(yè)停止或者撤回在中國正在進行的訴訟。[1]如果不對此進行積極應對,就會導致我國司法主權受到挑戰(zhàn),我國專利權人合法行使權利遭遇障礙。
最高人民法院在華為訴康文森一案中捍衛(wèi)了司法主權,是習近平新時代法治思想的司法實踐與創(chuàng)新應用,開創(chuàng)了我國知識產權發(fā)展的新階段,對于服務我國企業(yè)“走出去”戰(zhàn)略、保護我國專利權人合法行使權利、保障我國法律在域內域外的適用具有重要意義,是積極參與知識產權全球治理體系建設的重要舉措,這必將把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推向新的高度。這一裁定書開創(chuàng)性地適用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在我國民事訴訟法框架內實現(xiàn)了禁訴令落地,是我國知識產權審判領域的新里程碑。裁定中明確了適用禁訴令的考量標準,具有典型示范意義,將為下級法院審判實踐提供指引。這一裁定充分考慮了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以及公平有序的競爭秩序,充分考慮了國際禮讓原則,符合國際慣例,為國內外專利權人的創(chuàng)新成果提供了更為有力的平等保護和公平競爭的營商環(huán)境,成為了涉外審判實踐的典范。
一、禁訴令的功能與影響
禁訴令是法院應對國內國外平行訴訟的一種措施。縱觀禁訴令的起源以及近年來歐美國家在標準必要專利糾紛中對禁訴令的適用,對于主動適用禁訴令的國家而言,禁訴令是擴張司法管轄權的重要手段。對于“跟進”適用禁訴的國家,禁訴令是捍衛(wèi)司法管轄權的有力措施。雖然在標準必要專利糾紛中,作出禁訴令裁定所依據的是國內法律,但是禁訴令所產生的實際影響卻是超越國界的。多國“跟進”適用禁訴令,最終會形成互相制衡的效果,從而促使涉訴企業(yè)通過商業(yè)談判解決糾紛。因此,我國司法實踐有必要對禁訴令的適用進行探索,以維護我國司法主權以及我國企業(yè)的合法權益。
學術界曾對禁訴令寄予減少國際平行訴訟的厚望。[2]然而事與愿違,近年來標準必要專利糾紛案例證明了禁訴令的存在并不能減少國際平行訴訟。事實上,禁訴令從誕生之初就不曾具備減少平行訴訟的功能。禁訴令是在平行訴訟已經存在的前提下,法院為了維護自身的管轄權而做出的應對。這是禁訴令被創(chuàng)制的原因,也是禁訴令的功能之所在。
禁訴令雖然只針對訴訟當事人,不直接針對他國的司法機關,但是其影響卻能夠跨越國界,使得他國法院的管轄權落空。如果當事人違反禁訴令,后果和違反其他行為保全裁定的后果一樣,會導致高額的罰金乃至刑事責任。因此,涉訴企業(yè)在一個國家的市場越大、資產越多,該國法院發(fā)出的禁訴令就越有威懾力。除非涉訴企業(yè)選擇徹底放棄這個國家的市場,否則就只能遵照禁令而放棄在另一國家的正當維權訴訟。禁訴令的效力和判決一樣具有地域性,但是如果外國法院基于國際禮讓或者國際條約承認并執(zhí)行禁訴令,也可以在另一國家適用。
如果一國法院作出的包括禁訴令在內的判決能夠獲得其他一些國家的承認和執(zhí)行,就會更加擴大這個國家法院所發(fā)出的禁訴令的威懾力。如果一個國家沒有禁訴令制度,對于該國的企業(yè)而言就意味著在國際平行訴訟中缺失了一項重要的反制手段,對于國家而言就意味著法院管轄權落空的風險。雖然雙方當事人在這個國家進行生產經營活動,但是由于他國法院禁訴令的束縛而無法在這個國家的法院進行訴訟,也就不能適用這個國家的法律。最終的后果就是在一個國家進行的生產經營活動,卻需要遵照另外一個國家的立法和判例。所以,在英美法系國家將禁訴令適用于國際平行訴訟之后,一些大陸法系的國家例如德國、法國,也選擇了“跟進”,開始采用禁訴令制度。
當前國際平行訴訟增多、專利糾紛訴訟競賽加劇等現(xiàn)象,也不應當歸因于禁訴令的使用。恰恰相反,禁訴令是平行訴訟所導致的后果,而非原因。正是因為存在國際平行訴訟,所以才有了部分國家的法院采取“禁訴令”作為應對手段。部分國家率先適用禁訴令,必然導致其他國家選擇“跟進”適用禁訴令,從而形成了禁訴令適用日益頻繁的現(xiàn)象。
如果國際平行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各自提起訴訟的國家都存在禁訴令制度,雙方當事人都可以申請針對對方的禁訴令,從而形成互相制衡。例如,諾基亞(Nokia)與德國汽車制造商戴姆勒(Daimler)及大陸汽車集團(Continental)的專利糾紛,就是典型的在標準必要專利國際平行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各自使用禁訴令互相制衡的例子。雙方分別在德國和美國提起訴訟,又先后分別在德國和美國申請禁訴令并獲得了法院支持。這種一方當事人已經成功在一國法院申請到禁訴令,另一方當事人在另一國法院申請內容為“禁止對方當事人向他國法院申請執(zhí)行其所獲支持的禁訴令”的禁訴令,也被稱之為“反禁訴令”。至此,雙方各持一道“禁訴令”互相“將軍”,形成了制衡,最終宣布雙方將進行談判,計劃以協(xié)議的方式解決專利糾紛。
二、歐美法院在標準必要專利糾紛中適用禁訴令的自由主義趨勢
在近年來的標準必要專利糾紛中,歐美許多國家的法院判決都體現(xiàn)出了積極適用禁訴令的傾向。按照積極適用的“自由主義”、謹慎適用的“保守主義”以及居于二者之間的“折衷主義”的分類,目前各國對禁訴令的適用可以稱之為“自由主義”的趨勢。首先是美國的法院在標準必要專利領域增加了對禁訴令的適用。受其影響的國家,例如德國、法國,不得不放棄排斥禁訴令的原有立場而選擇“跟進”。在這一形勢下,我國司法實踐中明確禁訴令適用原則與標準的需求尤為緊迫。
美國法院對于禁訴令的適用,可以劃分為標準較為寬松的自由主義和標準較為嚴格的保守主義,以及居于二者之間的折衷主義。[3]美國各聯(lián)邦法院對于禁訴令的適用有不同的標準,主要分歧在于如何理解禁訴令與國際司法禮讓原則之間的沖突。保守主義的法院強調對司法禮讓原則的尊重,認為只有在極少數特殊情況下才能支持禁訴令的申請,例如“違反國家重要政策”,或者“對一國法院的屬物管轄權造成破壞”,因此在這些法院申請禁訴令的門檻較高。贊同保守主義觀念的法院包括哥倫比亞地區(qū)法院、第三、第六、第八巡回法院。而贊同自由主義觀念的法院則認為,只有政府作為訴訟當事人(例如專利確權糾紛)或者直接涉及公眾的訴訟(例如反壟斷訴訟)等少數訴訟會破壞司法禮讓原則。自由主義法院認為私有企業(yè)之間的合同糾紛(例如標準必要專利有關FRAND義務或者許可費率的訴訟)難以破壞司法禮讓原則,因而在這類案件中對于禁訴令的適用采取了寬松的標準。自由主義的法院羅列了諸多可以適用禁訴令情形。其中既包括“違反國家重要政策”和“對一國法院的屬物管轄權造成破壞”這類少見的情形,也包括“在外國的訴訟是惡意的”、“在外國的訴訟會造成不公平”這類涉及主觀性判斷標準的情形,更是包括“同一訴爭點在不同的訴訟中分別判決是否會導致延遲、不方便、增加費用或者導致爭先獲得判決的競爭”等在國際平行訴訟中并不鮮見、當事人亦不難舉證的情形。[4]因此,在秉承自由主義的法院對于涉及專利民事糾紛的國際平行訴訟申請禁訴令,較為容易獲得支持。
雖然美國各聯(lián)邦法院對禁訴令的適用標準并不統(tǒng)一,但是訴訟的當事人可以主動選擇回避對自己不利的法院,在容易支持禁訴令的法院起訴。既然持自由主義立場的法院對于禁訴令的適用標準最為寬松,當事人考慮到禁訴令這一關鍵的訴訟策略,選擇持“自由主義”立場的美國法院進行起訴也就成為了常見的現(xiàn)象。因此,目前美國在標準必要專利禁訴令糾紛中真正發(fā)揮作用的往往是持“自由主義”立場、積極適用禁訴令的法院。[5]就司法實踐的實際結果而言,美國法院對于禁訴令問題的裁定體現(xiàn)的是“自由主義”的立場。
原本并未在標準必要專利問題上積極適用禁訴令的德、法等國的法院,面對美國法院的“自由主義”傾向,認為本國的司法裁判權受到了挑戰(zhàn),所以也不得不選擇“跟進”,從而在事實上也加入了“自由主義”的行列。與英美法系國家積極適用禁訴令的態(tài)度相反,歐盟對于禁訴令的態(tài)度較為消極。歐盟《布魯塞爾公約》以及歐盟理事會2001年第44號規(guī)則限制了其成員國互相使用禁訴令。[6]但是,當國際平行訴訟發(fā)生在一個歐盟國家和一個非歐盟國家之時,歐盟國家的法院仍然可以使用禁訴令維護自己的管轄權。[7]對于在標準必要專利案件中適用禁訴令,德國和法國法院的態(tài)度經歷了從觀望到積極適用的轉變。例如2012年,在微軟與摩托羅拉的專利糾紛中,美國聯(lián)邦第九巡回上訴法院裁定支持微軟對禁訴令的申請,禁止摩托羅拉在德國申請執(zhí)行德國法院的判決。這一案例被認為是美國法院對德國法院司法權威性的挑戰(zhàn),從而為德國法院在諾基亞與大陸汽車集團專利糾紛案中的判決埋下了伏筆。[8]2019年,德國法院在諾基亞與大陸汽車集團專利糾紛案中,以禁訴令禁止一方當事人在美國申請執(zhí)行美國法院已經頒發(fā)的禁訴令。就在同一年,法國初審法院在IPCom訴聯(lián)想專利侵權案中裁定頒發(fā)禁訴令,內容也是禁止當事人在美國申請執(zhí)行美國法院已經頒發(fā)的禁訴令。[9]
三、禁訴令適用的中國邏輯:華為訴康文森案
華為技術公司及其中國關聯(lián)公司于2018年1月25日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對華為公司所實施的、為康文森公司所有的中國標準必要專利進行裁判。2019年9月16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康文森公司按照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向華為及其中國關聯(lián)公司許可專利,并對許可費率做出判決。[10]華為技術公司的手機和平板電腦幾乎全部在中國生產,根據國際數據公司(IDC)統(tǒng)計,2019年華為全球銷售中,中國銷售占比64.23%,而德國銷售占比僅僅是2.39%。[11]因此,華為技術公司在我國提起中國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率之訴的行為是符合國際私法原則的。
在華為公司于我國提起訴訟的三個月之后,康文森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向杜塞爾多夫法院針對華為技術公司及其德國關聯(lián)公司提起侵害標準必要專利權糾紛訴訟并獲得一審法院支持。按照德國民事訴訟程序法,康文森公司可以向法院提交擔保、申請立刻開始執(zhí)行一審判決。一旦康文森公司向杜塞爾多夫法院提交執(zhí)行申請,華為技術公司及其德國關聯(lián)公司要么將被迫退出德國市場,要么被迫接受康文森公司高于我國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中所確定的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率數十倍的要價。此時,華為公司與康文森公司在我國的訴訟正在上訴中,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因此華為公司向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申請行為保全,禁止康文森公司于我國法院終審判決作出之前申請執(zhí)行杜塞爾多夫法院的停止侵權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對訴中行為保全做出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zhí)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敝劣凇柏熈钇渥鞒鲆欢ㄐ袨榛蛘呓蛊渥鞒鲆欢ㄐ袨椤?,包括哪些行為,《民事訴訟法》沒有做出定義,需要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做出判斷。華為訴康文森案中的情形,顯然屬于將會使中國法院的判決難于執(zhí)行、對當事人華為公司造成損害的情況。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行為保全的規(guī)定,禁止康文森公司于我國法院終審判決作出之前向德國法院申請執(zhí)行一審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七條列舉了人民法院審查行為保全申請應當綜合考量的因素:(一)申請人的請求是否具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包括請求保護的知識產權效力是否穩(wěn)定;(二)不采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或者造成案件裁決難以執(zhí)行等損害;(三)不采取行為保全措施對申請人造成的損害是否超過采取行為保全措施對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害;(四)采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其他應當考量的因素。[12]由于此案涉及到禁止申請執(zhí)行域外法院判決的行為保全申請,除了考慮(一)到(四)中所列舉的因素,最高人民法院還對“采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符合國際禮讓原則”進行了考慮。[13]考量國際禮讓因素時,根據國際私法的原則以及各國法院適用禁訴令的慣例,可以考察案件受理時間先后、案件管轄適當與否、對域外法院審理和裁判的影響是否適度等。其中案件受理時間的先后往往是影響國際禮讓因素判斷的重要考量。具體到本案,最高人民法院認為:(1)從受理時間上看,中國法院對確認不侵權和標準必要專利許可條件糾紛案的受理時間早于德國杜塞爾多夫地區(qū)法院對相關專利侵權案件的受理時間;(2)頒布禁訴令既不影響德國訴訟的后續(xù)審理推進,也不會減損德國判決的法律效力,僅僅是暫緩了其判決執(zhí)行,對杜塞爾多夫法院案件審理和裁判的影響尚在適度范圍之內。
最高人民法院在華為訴康文森一案中對于禁訴令的裁定,為我國司法實踐中對禁訴令的適用明確了原則和標準。這一裁定充分考慮了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以及公平有序的競爭秩序,對于構建法治化的營商環(huán)境,支持我國企業(yè)走出去以及鼓勵外資企業(yè)在我國市場參與公平競爭創(chuàng)造了有利條件。
四、結語
最高人民法院在華為訴康文森一案中對于禁訴令的判決,是對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行為保全規(guī)定的適用,也充分考量了國際禮讓原則,符合國際慣例。禁訴令起源于英美法系,隨后大陸法系國家也選擇了“跟進”,用禁訴令反制禁訴令,從而維護本國法院的管轄權。[14]隨著標準必要專利國際平行訴訟中禁訴令的適用越來越頻繁,我國跟其他大陸法系國家一樣,對禁訴令適用的原則和標準進行探索,是必然的選擇。適用禁訴令雖然不能直接消除或者減少國際平行訴訟,但是卻能夠賦予雙方當事人在國際平行訴訟中平等的互相制衡的權利,能夠有效地為我國企業(yè)的“走出去”戰(zhàn)略提供保障,維護我國法院的司法管轄權。
目前全球創(chuàng)新格局和分工體系面臨著調整和重構,包括我國在內的亞洲地區(qū)在世界經濟空間體系中以及科技革命浪潮中正從邊緣向核心區(qū)域過渡。[15]在“一帶一路”戰(zhàn)略構想的指引下,我國既需要不斷提升自身的科技創(chuàng)新能力,也需要把握區(qū)域經濟一體化和國際經貿規(guī)則的新發(fā)展,積極參與全球治理,探索我國法律的域外適用,不斷推進和平發(fā)展“走出去”戰(zhàn)略的有效實施。[16]
注釋:
[1]例如2018年華為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三星公司侵犯其專利權一案中獲得勝訴。三星一方面在國內提起上訴,一方面在美國加利福利亞北區(qū)地區(qū)法院(華為和三星在此法院也有正在審理中的專利糾紛訴訟,且與國內訴訟所涉及的專利是“同族專利”)申請禁訴令,要求法院裁定在該法院判決三星和華為爭議之前,華為不得申請執(zhí)行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三星停止侵犯華為中國專利的判決。三星的禁訴令申請獲得了美國法院的支持。與之類似,2017年英國倫敦高等法院的禁訴令要求華為撤回其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的針對UnwiredPlanet的反壟斷訴訟。2018年,康文森公司(Conversant)向英國法院申請禁訴令,要求中興停止在深圳中級人民法院有關標準必要專利“FRAND”承諾的訴訟。
[2]趙啟杉:《跨司法轄區(qū)標準必要專利平行訴訟中的禁訴令與反禁訴令問題研究》,載2020年《科技·知產財經》雜志電子版第1期。
[3]CAMBRIDGE HANDBOOK OF TECHNICAL STANDARDIZATION LAW–ANTITRUST, COMPETITION AND PATENT LAW (Jorge L. Contreras, ed.,Cambridge Univ. Press 2017).
[4]同前注。
[5]以作出支持禁訴令裁定的美國聯(lián)邦第九巡回法院為例,其代表性案例包括E&J.Gallo Winer v. Andina Licores,S.A.,446F.3d 984,989(9thCir.2006);Applied Medical Distribution v. Surgical Co. 587 F.3d 909 (9th Cir. 2009); Microsoft Corp. v. Motorola, Inc., 696 F.3d 872, 881 (9thCir. 2012) 等。
[6]Turner訴Grovit案,[2004] 2 Lloyd’s Rep 169.
[7]參見仲春、關佩儀:《禁訴令制度之適用探析與思考——以涉外知識產權訴訟為例》,載《科技·知產財經》雜志第4期。
[8]趙啟杉:《跨司法轄區(qū)標準必要專利平行訴訟中的禁訴令與反禁訴令問題研究》,載2020年《科技·知產財經》雜志電子版第1期。
[9]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224f83ca-455b-40df-afc3-e5f02cf1e490,最后訪問時間2020-12-15。 10 華為技術有限公司訴康文森無線許可有限公司,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終732、733、734號之一。
[11]康文森無線許可有限公司訴華為技術有限公司,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終732、733、734號之二。
[1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2018]21號),2018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55次會議通過,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13]華為技術有限公司與康文森無線許可有限公司確認不侵害專利權及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三案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終732、733、734號之一。
[14]張利民:《國際民訴中禁訴令的運用及我國禁訴令制度的建構》,載《法學》2007年第3期。
[15]馬一德:《新常態(tài)下知識產權的新發(fā)展》,載《中國發(fā)展》2015年第15期。
[16]吳漢東:《“一帶一路”戰(zhàn)略下知識產權保護的中國選擇》,載《人民論壇》2017年第3期。吳漢東,《國際知識產權制度的發(fā)展潮流與中國知識產權制度的發(fā)展道路》,載《法制與社會發(fā)展》2009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