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梵某公司是案涉作品的著作權人,其授權睿某公司將該作品作為商品宣傳圖使用于天貓店鋪的商品詳情頁中。梵某公司發(fā)現(xiàn),天某公司的商品宣傳圖,無論是圖案、文字在排列布局、色彩搭配,還是元素的布置與安排、主體人物姿態(tài)造型、光線調控等方面均與梵某公司的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梵某公司認為天某公司侵犯了案涉作品的著作權,遂訴至法院。
梵某公司起訴請求判令:天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天某公司賠償梵某公司經濟損失3588元;天某公司在其天貓專賣店首頁發(fā)布聲明并道歉十五日;天某公司支付梵某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公證費800元;天某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天某公司辯稱:天某公司的宣傳圖片僅與梵某公司的作品在構圖上存在相似,但二者存在極大的不同,不構成實質性相似。
爭議焦點
一、案涉圖片是否構成作品以及梵某公司是否系權利人;
二、天某公司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
裁判結果
廣州互聯(lián)網法院判決:
一、天某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實施侵害梵某公司案涉作品著作權的行為,刪除被訴侵權圖片;
二、天某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梵某公司經濟損失3588元;
三、天某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梵某公司維權合理開支800元;
四、駁回梵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1、梵某公司是案涉作品的權利人
本案中,梵某公司主張其案涉權利圖片的獨創(chuàng)性主要體現(xiàn)在兩點:其一,整體圖片所包含的照片中各元素的布置與安排、主體人物姿態(tài)造型、光線調控等;其二,照片(圖案)、文字的排列布局、色彩搭配等選擇、編排。對此法院認為,案涉權利圖片主要采取圖文結合的方式,其中的“圖”主要是以臺燈、人物、場景、植物、裝飾為主要元素進行的攝影創(chuàng)作,其體現(xiàn)了作者對于拍攝角度、明暗光線、距離和光圈以及拍攝場景的個性化安排或選擇,具有獨創(chuàng)性,構成攝影作品;其中的“文”主要是對臺燈性能的一種描述,并配合照片本身進行解釋說明,本身不構成作品。但“圖”與“文”的選擇、相對位置、編排順序,“圖”的比例、張數(shù)、位置以及“文”所使用的字體樣式、顏色、大小、排列等整體具有一定的獨創(chuàng)性,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匯編作品的定義,即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shù)據(jù)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xiàn)獨創(chuàng)性的作品,應當認定為匯編作品。
梵某公司取得了案涉作品的著作權登記證書,結合其照片拍攝底稿、其授權睿某公司在天貓店鋪商品鏈接使用作品的事實等證據(jù),在無相反證據(jù)的情況下,可以認定梵某公司是案涉作品的著作權人。
2、天某公司侵害梵某公司著作權
關于被訴侵權圖片與案涉作品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首先,對案涉作品與被訴侵權圖片整體而言,兩者對相關內容即“圖”“文”的相對位置、編排順序,“圖”的比例、張數(shù)、位置,以及“文”所使用的字體樣式、顏色、大小、排列等均一致。其次,對“圖”本身而言,案涉作品中的“圖”已單獨構成攝影作品,攝影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在于作者對拍攝角度、明暗光線、距離和光圈以及拍攝場景的個性化安排或選擇,人物模特、客觀物體本身的形象并非攝影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要素。案涉作品中人物模特的姿勢、神態(tài)、服飾特征,人物與臺燈、書本、電腦、筆、床品之間的構圖設計,臺燈與書本、綠植、裝飾物之間的擺放位置、角度,鐘表的樣式、指針方位,以及拍攝角度、光線等多種拍攝場景的個性化安排及選擇與梵某公司對“臺燈”商品的宣傳密切相關,是該攝影作品獨創(chuàng)性之重要體現(xiàn),受到著作權法保護。被訴侵權圖片中的照片與案涉作品中的攝影作品相比,上述內容均已構成實質性相似,即使人物、電腦、書本等元素不具有同一性,但不影響照片整體的相似性判斷。
綜上,被訴侵權圖片從整體的選擇、編排到“圖”“文”各部分內容均與案涉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即使被訴侵權圖片中的照片由天某公司自行拍攝,整張圖片由其自行制作完成,付出了一定的智力投入,但該投入明顯模仿自案涉作品,不具有獨創(chuàng)性。案涉權利作品先于天某公司通過天貓店鋪對外公開,天某公司具有接觸的可能性。故天某公司構成著作權侵權。
法官說法
1、攝影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如何體現(xiàn)
與文字作品、美術作品、音樂作品等其他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傳統(tǒng)類作品不同,攝影作品是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具有高度還原客觀物體形象和拍攝過程中機械化操作的特殊性質。攝影作品具有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事實性與藝術性的雙重屬性,但唯有藝術性才能體現(xiàn)攝影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
由于著作權法不保護思想,只保護表達,而思想必須通過一定的表達形式表現(xiàn)出來,因此,攝影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應體現(xiàn)在表達方式上的獨創(chuàng)性,也即作者在創(chuàng)作過程中通過個性化選擇所達到的藝術效果。具體來說,體現(xiàn)攝影作品獨創(chuàng)性的元素有以下三類:
一、拍攝時機帶來的藝術效果。
攝影被稱作“瞬間的藝術”。有許多藝術欣賞價值較高的攝影作品,往往是因為作者選擇了恰當?shù)呐臄z時機,捕捉到了十分難得的場景而創(chuàng)造了經典攝影作品。
二、拍攝者對場景、人物的特別安排實現(xiàn)的藝術效果。
攝影除了機械地記錄下鏡頭前的場景外,拍攝者也可以根據(jù)自己的想法來布置場景。例如,拍攝者在拍攝人物藝術照時,會對拍攝現(xiàn)場的背景、道具進行安排,并指示拍攝的人物著特定的服裝、作出特定姿勢或表情以實現(xiàn)特定的效果。
三、拍攝技術與后期處理呈現(xiàn)的藝術效果。
具體包括攝影器材的選取,如不同的鏡頭將會呈現(xiàn)不一樣的景深或虛化的拍攝效果;以及拍攝技巧的選擇,如構圖、角度、光線、曝光等;拍攝者還可通過后期局部的調整和修飾來實現(xiàn)自己的藝術性表達。
2、攝影作品的保護范圍及侵權認定
攝影作品可分成三類:再現(xiàn)型攝影作品、抓拍型攝影作品、主題創(chuàng)作型攝影作品。再現(xiàn)型攝影作品,是指拍攝者通過攝影技術將客觀事實再現(xiàn)于具有藝術效果的圖片中;抓拍型攝影作品,是指拍攝者在合適的時間按下快門而捕捉到的具有藝術價值的獨特畫面;主題創(chuàng)作型攝影作品,指的是含有主題創(chuàng)作型獨創(chuàng)性元素的攝影作品。
基于版權保護僅延及作品中作者所獨創(chuàng)的部分,對于再現(xiàn)型和抓拍型攝影作品而言,被拍攝對象并不是拍攝者所創(chuàng)造,并不體現(xiàn)獨創(chuàng)性,故上述類型攝影作品的受保護范圍僅限于作品拍攝者通過選擇和運用攝影設備、攝影參數(shù)設定、拍攝角度選取、構圖安排等拍攝技巧而最終形成的畫面效果。在實踐中,如果被訴侵權圖片與在先攝影作品存在差異,即便這一差異非常微小,只要足以證明被訴侵權圖片是獨立創(chuàng)作完成的,而非對于在先攝影作品的直接復制,前者即不構成侵權。
對于主題創(chuàng)作型攝影作品而言,其獨創(chuàng)性除了體現(xiàn)在拍攝者對于拍攝技術、時機與后期處理的個性化選擇所呈現(xiàn)的藝術效果外,還體現(xiàn)在拍攝者對被拍攝的場景或人物進行的各種獨創(chuàng)性安排,其保護范圍是三類攝影作品中最廣的。他人實質性模仿重現(xiàn)攝影作品的上述獨創(chuàng)性內容,構成著作權侵權。值得注意的是,在給予此類攝影作品的場景和人物造型進行保護的同時,必須堅持審慎原則,將公有領域與已有場景剔除出攝影作品的保護范圍,即如果被拍攝的場景或人物造型并非拍攝者進行獨創(chuàng)性安排的結果,則拍攝者無權阻止他人對相似場景或人物進行拍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