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一家教育公司使用“中興”字樣及商標,還對外宣稱自己是中興通訊公司在教育領域的唯一布局,屬于中興系企業(yè)。結果遭到中興通訊“打假”,被告上了法院。
4月22日下午,無錫中興教育管理公司(以下簡稱“中興教育公司”)與中興通訊股份公司(以下簡稱“中興通訊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二審,在江蘇省高級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駁回中興教育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中興通訊公司是廣為人知的上市公司,經營范圍為生產程控交換系統(tǒng)、通訊傳輸系統(tǒng)、研制生產移動通信系統(tǒng)設備等。該公司很早就注冊了“ZTE” “中興通訊” “ZTE中興”商標。
記者獲取的案件材料顯示,一審法院無錫中級法院認為,中興教育公司在其網站上使用 “中興ICT學院”“中興ICT實驗實訓基地”“中興教育”等文字及含有“ZTE中興”標識圖片的行為,侵害了中興通訊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中興教育公司將“中興”注冊為企業(yè)字號,并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屬于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yè)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審法院還認為,中興教育公司還在其網站中,宣稱自己是中興通訊公司在教育領域的唯一布局,其系中興通訊公司的二級聯(lián)營公司,屬于中興系企業(yè)等內容,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經一審法院認定,中興教育公司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應當承擔停止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據此判決,中興教育公司立即停止在經營中使用相關文字及標識,賠償中興通訊公司經濟損失86.5萬元。
中興教育公司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該公司認為,中興通訊學院作為用于內部培訓的本土企業(yè)大學,并不屬于商標性使用,不應要求中興教育公司停止使用相關商標。而且中興教育的母公司與中興通訊公司有一定關聯(lián),且有過合作,其屬于中興通訊公司的二級聯(lián)營公司或屬中興系企業(yè),使用“中興”商標或字樣并無不妥。
江蘇省高院在二審中認為,中興教育公司提供的教育服務與中興通訊公司在先前注冊的商標核定的服務項目相同,前者使用中興通訊的相關字樣及標識,易使誤認為中興教育公司提供的教育服務與中興通訊公司有關,侵害了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另外,中興通訊公司與中興教育公司并不存在直接控股關系,中興教育宣稱自己是中興系企業(yè)構成虛假宣傳。
因此,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判決并無不當,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