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劉甜伊 淘天集團高級法務經理
非常感謝主辦方的邀請,讓我在眾多專家和同仁面前分享關于平臺數據權益保護的最新思考與探索?!捌脚_數據權益”六個字涵蓋了很多的概念,關于平臺數據以及數據權益,例如這些數據是否能歸屬于平臺,數據本身是否構成一種權益,都曾引發(fā)廣泛探討與爭議。平臺數據保護的思路也經歷了演變,從最早的著作權(包括匯編作品)發(fā)展到如今對競爭性權益保護的探索路徑。
從《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fā)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和當前司法判例來看,可以總結出當前平臺數據保護思路的三項基本原則:一是平衡數據權益保護與鼓勵數據流通,過去這兩者看似存在矛盾,但現(xiàn)在業(yè)界逐漸認識到數據確權和數據流通是相輔相成的——明確的數據確權是數據流通的基礎,而順暢的數據流通又能促進數據的創(chuàng)新創(chuàng)造;二是對于經深度加工形成的衍生數據(無論公開與否),應屬于平臺權益,并受法律保護;三是公開數據集合,經權益人匯總、整合、分析形成的加工數據,因凝聚智力投入和商業(yè)價值,即使對外公開,也可構成競爭權益客體。
簡單來說,平臺數據分兩個方面:一類是公開數據;另一類是非公開數據。對于公開數據,平臺可主張競爭性權益;對于非公開數據,平臺可以進行商業(yè)秘密保護,這已在大量判例中形成明確共識。
下面通過三個案例給大家分享平臺數據權益保護的全新探索。
案例一:利用搬家盜圖工具竊取數據
這一類案例是電商平臺和內容平臺共同面臨的問題。從平臺商家和內容生產者角度看,這類軟件侵犯了商標權和著作權;但同時,大量數據在不同平臺、不同商家和內容生產者之間被非法搬運,不僅損害了單個商家的權利,更損害了平臺對于數據的控制。以電商平臺為例,早期只是簡單搬運,后來發(fā)展出了“一鍵下單”和“代發(fā)”功能,這不僅是對數據權益的侵害,更替代了平臺的核心服務流程。值得欣慰的是,一些判例從數據的產生、管理、價值性等角度出發(fā),認定平臺對商品數據享有競爭性合法權益,進而認定這些搬家軟件的行為構成了現(xiàn)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所指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這一觀點獲得了最高院的支持。
回顧歷次《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及市場監(jiān)管總局規(guī)章的規(guī)定,可見數據保護原則歷經顯著變化。最初,《反不正當競爭法》并未明確提及“數據權益”。 在認識到數據權益需要保護后,總局規(guī)章曾呈現(xiàn)全面、嚴格的保護態(tài)勢。然而,基于當前行業(yè)現(xiàn)狀,尤其是AI發(fā)展的需要,業(yè)界認為對數據權益應給予適度保護。全國人大法工委在就《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條款征求意見時說明,該條款的設置以解決現(xiàn)有問題為導向,擱置了部分爭議,回歸了《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競爭秩序的基本原理。
案例二:爬取數據后進行商業(yè)化使用,實施有償披露和商業(yè)盈利行為
此類案件的典型代表是價格監(jiān)測軟件和部分咨詢分析軟件。這類軟件在獲取數據后進行數據的清洗、聚合、分析,根據商家需求和行業(yè)洞察需求,生成各類監(jiān)測報告和行業(yè)分析報告。我們發(fā)現(xiàn),早期司法裁判常從獲取行為的不正當性推論數據使用行為的不正當性,但此認定方式存在一定的局限,即無法規(guī)制合法取得數據但進行不正當使用的情況。當前的司法裁判逐漸突破了傳統(tǒng)的分析模式,從數據使用行為本身的市場影響出發(fā),認為不正當的數據使用行為本身即可單獨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往的案例從相關的行業(yè)實踐視角和法律規(guī)定中推導出數據產品服務應該遵循來源合法、知情同意的商業(yè)道德,并結合《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三元利益分析框架,認定不正當的數據使用行為單獨構成不正當競爭。
案例三:爬取數據后進行反向破解
這些軟件針對平臺為商家提供的產品,平臺對商家數據進行脫敏、匯總、分析,形成行業(yè)大盤的情況,并以這些情況形成指數型和趨勢型的產品,旨在為平臺內的商家經營決策提供參考。但一些商家和咨詢公司為了出具更精準的咨詢報告和行業(yè)分析研究,他們往往不滿足于指數型和趨勢型的數據,試圖獲得平臺的真實數據。于是,這些破解軟件應運而生。它們通過反向技術將平臺的真實數據對外進行披露,這些真實數據包括平臺整體的經營情況還有商家的推廣情況、推廣效果以及內容種草效果。這些數據不僅對線上商家具有參考意義,對于平臺經營、線上線下一體化以及線下商家的經營也具有較高價值。已有判例認定此類指數破解軟件的行為顛覆了平臺指數產品的功能,構成對平臺商業(yè)秘密的侵犯。
以上就是我今天分享的三個案例。最后,有句話叫“哪里有競爭,哪里就有不正當競爭”。在數字經濟時代,數據是核心的生產要素,也是平臺競爭的主戰(zhàn)場。通過平臺的維權和司法裁判的積累,部分共同性觀點已上升到法律規(guī)范,平臺的權益保護正從被動防御轉向主動確權。希望在明確的法律規(guī)則的指引下,能夠實現(xiàn)對平臺數據權益最全面、最動態(tài)的保護,推動社會整體數據資源的優(yōu)化配置,實現(xiàn)數據權益的最大化。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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