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劇與小說在人物設定、情節(jié)設置和故事情節(jié)發(fā)展脈絡高度相似構成著作權侵權
上海閱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與唐某、北京微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案〔一審:江西省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贛10知民初44號民事判決書〕
【裁判要旨】
1.判斷短劇視聽作品是否侵害了小說作品的改編權,主要考量是否保留了原作品的基本表達,在人物設定、情節(jié)設置和故事情節(jié)發(fā)展脈絡與原作品高度相似的情形下,應認定被訴侵權作品與原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
2.判斷網絡平臺在信息網絡傳播過程中存在過錯應包括對于網絡用戶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的明知或者應知。雖有“標簽”生成,但不能基于該標簽直接獲得涉案影視作品的,不構成“應知”之過錯行為。
【案情摘要】
2017年4月,上海閱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閱某公司)與作者戰(zhàn)某某《文學作品獨家授權協議》,約定戰(zhàn)某某在六年內創(chuàng)作的所有長篇小說作品的著作權獨家授予閱某公司,后戰(zhàn)某某在起點中文網等網站開始連載網絡小說《電競大神暗戀我》,涉訴時已連載一千余章,200余萬字。2021年7月,唐某根據該小說的部分章節(jié)片段,改編拍攝了一部某音短劇《某神攻略手冊》共26集,并發(fā)布在其某音賬號“蘇某”中,某音平臺用戶名“蘇某”旁邊有“短劇最熱榜”標簽,點擊“短劇最熱榜”,下有“最熱榜”和“最新榜”,榜單內均無涉案短劇。閱某公司起訴唐某及某音平臺的運營方北京微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微某公司),請求法院判令停止傳播被訴侵權短劇,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訴訟過程中,被訴某音短劇被下架。
法院經審理認為,1.關于侵權認定問題。涉案小說能體現出作者的個性化表達,即該小說具有創(chuàng)作性。(1)從小說《電競大神暗戀我》完整的作品表達本身看,其作品具有獨創(chuàng)性,受到著作權法保護。而作品中的部分章節(jié),作為作品中的一部分,該部分相對完整地表達了作者的思想且與整部作品的情節(jié)發(fā)展形成整體,體現了作者的構思,亦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2)某音短劇《某神攻略手冊》與小說《電競大神暗戀我》在通用人物和情節(jié)設置高度相似,從普通觀眾的角度即可判斷兩部作品存在明顯的雷同。(3)某音短劇雖僅涉及小說中十余章節(jié),但該十余章節(jié)主要交代了人物性格特點、人物之間的關系,涉及了整個小說情節(jié)發(fā)展的脈絡,在整部作品構成了不可或缺的獨創(chuàng)性表達。故雖然某音短劇與小說相似比重不高,但與小說部分章節(jié)構成了實質性相似,故唐某構成了侵權,綜合考慮涉案作品知名度、涉案侵權短劇播放量、侵權持續(xù)時間等因素,酌定唐某應賠償閱某公司經濟損失10萬元。2.關于微某公司提供某音平臺播放被訴短劇,是否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問題。(1)本案的侵權短劇皆為用戶上傳,微某公司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主觀上沒有與用戶進行侵權合謀,未形成創(chuàng)作短劇的共同意思聯絡,客觀上也沒有和用戶分工合作實施侵權并獲取直接經濟利益。微某公司不構成直接侵權和共同侵權。(2)涉案“短劇最熱榜”標簽系用戶上傳視頻創(chuàng)建短劇專輯后系統自動生成,通過點擊“短劇最熱榜”標簽,下有“最熱榜”和“最新榜”,但在兩份榜單內均無涉案侵權短劇,此種情形并不屬于“主動”推薦行為,微某公司不存在“明知”或者“應知”唐某侵害閱某公司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情形。根據現有證據無法認定微某公司對涉案侵權行為明知或應知,故微某公司不構成侵權。
一審法院判決:唐某賠償閱某公司經濟損失(含合理維權費用)共計10萬元等。一審判決作出后,各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例是一起涉及短劇視聽作品“剽竊”小說著作權侵權及短劇平臺是否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的典型案例。伴隨著移動互聯網及算法技術的迅猛發(fā)展,通過信息網絡傳播方式對網絡文學實施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也在呈上升趨勢。本案對短劇與原著小說的人物設定和情節(jié)設置進行深入分析,通過整體觀察的方法,綜合分析認定短劇與原著小說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同時,對短劇平臺應否承擔連帶責任范圍進行了分析,認定某音用戶名旁邊出現的“短劇最熱榜”標簽系系統自動生成且標簽下榜單內無涉案短劇,該行為不屬于短劇平臺的“主動”推薦行為,網絡服務提供商不構成幫助侵權。該案清晰區(qū)分了短劇視聽作品與小說文字作品權利范圍,合理厘清了網絡服務提供商的責任邊界,平衡了權利人、侵權人及公眾利益,彰顯了服務數字經濟健康發(fā)展大局的司法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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