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葉雨 知產財經
知產財經從海外媒體ai fray獲悉,近日,歐盟最高法院受理了首例涉及人工智能的版權案件,該案件源自匈牙利。案件名稱為Like公司訴Google愛爾蘭公司,案件編號為 C-250/25。
案件背景
原告Like公司是一家新聞發(fā)布機構,在其受保護的在線新聞出版物之一(balatonkornyeke.hu)上發(fā)表了一篇文章,稱匈牙利著名歌手Kozsó并未放棄在匈牙利最大的湖泊巴拉頓湖旁的水族館中飼養(yǎng)海豚的夢想。文章還報道了Kozsó的住院情況、興趣愛好、在美國服刑以及因偷電被罰款的事實。
然而,被告的AI聊天機器人谷歌Gemini,在針對“你能提供balatonkornyeke.hu上關于Kozsó計劃將海豚引入湖中在線新聞出版物的匈牙利語摘要嗎?”這一問題時,提供了詳細的回復,其中包括原告所屬新聞媒體中出現(xiàn)的信息摘要。
因此,原告認為被告的聊天機器人輸出內容復制了其文章中受版權保護的部分段落,并向公眾提供了這些內容,侵犯了版權。原告向法院主張根據(jù)歐盟法律,其有權獲得賠償。
以下是歐盟法院需要回答的四個問題:
問題一(含兩子問題):
歐盟《2019/790號指令》(《單一數(shù)字市場版權指令》)第15(1)條與《2001/29/EC號指令》(《信息社會著作權指令》)第3(2)條是否應被解釋為:
當基于大語言模型(LLM)的聊天機器人生成的回復中,出現(xiàn)與新聞出版物網(wǎng)頁內容部分相同的文本(且文本長度已構成《2019/790號指令》第15條保護范圍)時,該行為構成"向公眾傳播"?
若肯定,聊天機器人生成回復的過程僅基于觀察語言模式預測后續(xù)詞語這一技術特性是否具有法律相關性?
問題二:
上述兩項指令條款是否應被解釋為:訓練LLM模型的過程(通過觀察匹配語言模式使模型習得模式識別能力)本身構成"復制"行為?
問題三(以問題二肯定回答為前提):
若訓練構成復制,該行為是否符合《2019/790號指令》第4條"文本與數(shù)據(jù)挖掘(TDM)例外條款"的免責條件?
問題四:
當用戶向LLM聊天機器人輸入的指令匹配或指向某新聞出版物文本,且聊天機器人據(jù)此生成包含該出版物全部/部分內容的回復時,服務提供商是否構成"復制"?
針對該侵權指控,谷歌稱Gemini并不會存儲文章或檢索靜態(tài)內容,而是通過概率預測動態(tài)生成輸出。
知產財經將持續(xù)關注案件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