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8日上午,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舉行商標行政訴訟繁簡分流工作情況通報會,會上,黨組成員、副院長宋魚水通報了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為構建商標行政案件繁簡分流程序開展的工作和成效;綜合程序委員會主任、立案庭庭長儀軍了發(fā)布商標行政案件繁簡分流工作具體舉措;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綜合程序委員會秘書姚俐衡發(fā)布了多元化解典型案例。通報會由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綜合辦公室新聞宣傳工作組組長張曉天主持。
據(jù)了解,建院八年來,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受理商標行政案件的數(shù)量從2015年的5500余件已迅速猛漲至2021年的1.8萬余件,占全院收案總量的60%以上,年均增長率約25%。其中,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案件2021年收案已達10773件,2015年至今年均增幅高達29.4%。
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 宋魚水表示,黨的二十大報告中要求,“加強知識產(chǎn)權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創(chuàng)新的基礎制度”。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作為在國家實施創(chuàng)新驅動發(fā)展戰(zhàn)略背景下誕生的專門法院,必然要承擔起守護創(chuàng)新的責任和使命,以改革發(fā)展的實際成效回應人民群眾的殷切期待。因此,深化商標行政訴訟制度改革,推進商標行政案件繁簡分流工作,既是推動創(chuàng)新驅動發(fā)展的題中之義,也是有效回應人民群眾新時代司法需求的重要舉措。
商標行政案件繁簡分流試點工作開展一年以來,得到了當事人、代理人、行政機關等各方的積極響應和大力支持,也取得了許多成效:一是簡易程序適用獲得大幅推進,實現(xiàn)商標案件審理提質增效;二是商標行政糾紛實現(xiàn)訴前實質化解,當事人訴訟成本進一步節(jié)約;三是審理流程再做“簡”法,實現(xiàn)“簡案快審”再提速;四是打擊商標非正常申請,凈化品牌競爭環(huán)境。
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自今年5月探索商標行政案件多元解紛機制以來,已于訴前化解170余件案件,今天從其中選擇五件典型案件進行發(fā)布,具體案情如下:
案例一:國內某通信領域龍頭企業(yè)訴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
案號:(2022)京73行訴前調8573號
基本案情:本案中,被訴決定認定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決定駁回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原告不服被訴決定,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前化解期間,該案引證商標因連續(xù)三年不使用被撤銷,并刊登撤銷公告,經(jīng)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雙方均同意適用撤回重評程序,原告書面向法院申請訴前撤回起訴材料,法院經(jīng)審查予以準許,并向雙方發(fā)送訴前調解階段結束通知書,被告收到后將依據(jù)新的事實重新作出行政決定。
典型意義:此案為適用撤回重評程序的典型案例,適用該程序的原因系在先權利障礙被撤銷公告,此情形系商標行政案件情勢變更中最為常見的情形之一,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典型性。且該案當事人系國內知名企業(yè),涉商標行政糾紛較多,此案的成功化解為后續(xù)類似案件的訴源治理工作提供了借鑒價值。
法官提示:多元解紛機制的提出既順應了人民群眾“低成本、高效率”的司法需求,又能夠避免程序空轉、貫徹綠色司法理念,同時也是實現(xiàn)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xiàn)代化的必然要求。希望通過我院的宣講釋明,社會公眾能夠更加了解和認可撤回重評程序等解紛新程序,實現(xiàn)訴源治理觸及源頭、案結事了的初衷。具體到本案,引證商標被撤銷公告系適用撤回重評程序的案件中最常見的情形之一。但可適用撤回重評程序的案件范圍并不僅限于引證商標被撤銷或無效公告的案件,存在引證商標被駁回/注銷/撤回注冊申請/轉讓至訴爭商標申請人等情勢變更因素的案件均可適用此程序。建議當事人在案件出現(xiàn)情勢變更的情形時,第一時間向法院申請適用該程序,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如上述情形在訴前化解階段出現(xiàn),當事人可將同意適用撤回重評程序的意愿反饋至繁簡分流法官團隊。訴中撤回重評程序與訴前流程基本相同,上述情形如在訴中出現(xiàn),當事人可及時反饋至承辦法官團隊。
案例二:國內某檢測公司訴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
案號:(2022)京73行初12073號
基本案情:本案中,被訴決定認定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類似群:4209;4220)、引證商標二(類似群:4217)、引證商標三(類似群:4218;4227)、引證商標四(類似群:4213)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決定駁回訴爭商標在4209、4212、4213、4217、4218群組上的注冊申請。原告不服被訴決定,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前化解期間,該案引證商標一因連續(xù)三年不使用被撤銷在4209群組上的注冊,并刊登撤銷公告,不再構成訴爭商標在4209、4212群組上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引證商標二因到期未續(xù)展而失效,不再構成訴爭商標在4217群組上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經(jīng)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原告同意適用撤回重評程序,并在明確放棄訴爭商標在4213、4218群組上的注冊申請的同時,自愿承諾不再針對被告重新作出的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在此情況下,被告亦書面回復同意訴前化解。后原告向法院申請訴前撤回起訴材料,法院經(jīng)審查予以準許,并向雙方發(fā)送訴前調解階段結束通知書,被告將依據(jù)新的事實重新作出行政決定。
典型意義:此案為適用撤回重評程序的典型案例。此案中,原告經(jīng)考量,明確聲明放棄訴爭商標在部分非核心服務上的注冊申請,并自愿作出不再就被告重新作出的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書面承諾,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經(jīng)法院組織協(xié)商,亦同意適用撤回重評程序。撤回重評程序在此類案件中的適用,為該機制適用案件范圍的進一步擴大提供了新思路。
法官提示:對于僅部分引證商標出現(xiàn)情勢變更因素的案件,若原告經(jīng)考量,在訴訟中明確放棄在部分非核心類別上的注冊申請,僅保留核心的、引證商標確已發(fā)生情勢變更的商品類別,對于此類案件,也可適用撤回重評程序快速、便捷處理。
案例三:某國際知名科技企業(yè)訴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系列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
案號:(2022)京73行訴前調11876、11880、11882、11883、12024號
基本案情:此系列案件中,被訴決定均認定訴爭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故決定駁回訴爭商標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原告不服被訴決定,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前化解期間,上述五案各引證商標均因連續(xù)三年不使用被撤銷,并刊登撤銷公告,經(jīng)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雙方均同意適用撤回重評程序。
典型意義:此系列案件當事人為外國知名企業(yè),代理人在新舉措推行過程中向原告公司就相關規(guī)定和具體流程進行了充分的釋明工作,促使系列案件于訴前化解,為后續(xù)涉外案件多元解紛創(chuàng)新舉措的推行起到了示范作用。
法官提示:由于中外法律體系和法律規(guī)定的不同,創(chuàng)新舉措在涉外案件中的推行往往需要一定時間,此時更加需要代理人從專業(yè)的角度出發(fā),向涉外主體做好釋明和推廣工作,充分發(fā)揮律師在新時代法律職業(yè)共同體中的重要作用,推動爭議的實質性化解。
案例四:某外國公司訴被告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
案號:(2022)京73行初8815號
基本案情:本案中,被訴決定認定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決定駁回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原告不服被訴決定,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訴決定作出后,該案全部引證商標均因連續(xù)三年不使用被撤銷,并刊登撤銷公告。訴前化解期間,經(jīng)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雙方均初步同意適用撤回重評程序。但由于在訴前化解期限屆滿前,法院尚未收到被告同意訴前化解函,故決定先行立案。立案后,法院繼續(xù)組織雙方于訴中化解,訴中法院收到被告同意訴中化解函,對原告的撤訴申請予以準許,并作出準予撤訴裁定。被告現(xiàn)已依據(jù)新的事實重新作出行政決定。
典型意義:此案為訴中適用撤回重評程序的典型案例。為避免案件久調不決,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參照民事糾紛訴前化解的相關規(guī)定,設置了商標行政案件訴前化解期限。對于在訴前化解期限內,引證商標狀態(tài)尚未穩(wěn)定,或出現(xiàn)了新證據(jù)但期限臨近屆滿、無法及時向法院申請適用撤回重評程序的案件,我院會及時登記立案,在立案后仍可繼續(xù)組織訴中化解,對于符合撤回重評程序適用標準的案件,當事人在訴訟中仍可申請適用該程序。此案即為訴前化解轉為訴中繼續(xù)化解的典型情形之一。
法官提示:撤回重評程序在訴前化解階段及訴訟審理階段均可適用,一旦案件出現(xiàn)情勢變更等可能導致被訴裁決被撤銷的新證據(jù),建議當事人及時向法院提出申請并提交相應證明材料,避免當庭提交,盡可能將爭議化解于訴前或庭前,節(jié)約司法資源的同時降低當事人的訴訟成本。
案例五:廣州某日用品公司訴被告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第三人義烏某日用品公司系列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
案號:(2022)京73行訴前調10395、10396號等系列案件
基本案情:此系列案件中,原告以第三人注冊的訴爭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四款、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等規(guī)定為由,請求宣告訴爭商標無效。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經(jīng)審查,認定訴爭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等規(guī)定,裁定對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原告不服被訴裁定,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訴爭商標還違反商標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四款等規(guī)定,請求法院撤銷被訴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訴前化解階段,我院委派中華商標協(xié)會知識產(chǎn)權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特邀調解員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溝通協(xié)調。經(jīng)調解員開展釋明工作,原告明確表示認可被訴裁定的結論,主動申請撤回系列案件起訴材料,不再申請正式立案,本院經(jīng)審查予以準許。
典型意義:此系列案件為適用訴前和解程序的典型案例,系我院首批經(jīng)特邀調解員開展化解工作,成功于訴前化解的帶有第三人的商標行政案件,在可組織訴前化解的案件范圍、化解思路、化解方式等方面均具有一定的示范意義。
法官提示:我院目前主要選取部分被訴裁決維持訴爭商標有效等和解可能性較高的案件,嘗試委派特邀調解員組織化解。對于有第三人的商標行政案件,希望原告積極提供第三人的聯(lián)系方式、送達地址等,盡可能縮短送達期間,推動案件實質化解。無論原告還是第三人有和解意向的,當事人可及時聯(lián)系繁簡分流法官團隊,在調解法官和調解員的協(xié)調下積極協(xié)商,爭取達成訴前和解。下一步,我院計劃引入行業(yè)調解組織的特邀調解員在我院常駐,逐步擴大試點案件范圍,進一步加大商標行政案件訴前化解工作力度。
附答記者問:
1.“簡案快審”是如何實現(xiàn)的?
綜合程序委員會主任、立案庭庭長 儀軍:這里的“簡案”既包括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也包括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簡單案件。一方面,我院在前端設置速審法官團隊,由立案庭統(tǒng)一管理,進行商標駁回復審案件的快審快結;另一方面,根據(jù)最高法院的《意見》對審理流程進行進一步簡化。
對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
(1)已經(jīng)通過開庭前準備階段或者其他方式完成當事人身份核實、權利義務告知、庭審紀律宣示的,開庭時可以不再重復。
?。?)庭審直接圍繞與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相關的爭議焦點展開,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可以合并進行。
當事人雙方表示不需要答辯期間、舉證期限的,人民法院可以逕行開庭,開庭時間不受答辯期間、舉證期限的限制;
?。?)經(jīng)當事人同意的,庭審錄音錄像可以代替法庭筆錄。
?。?)可以簡化裁判文書,但應當包含當事人基本信息、訴訟請求、答辯意見、主要事實、簡要裁判理由、裁判依據(jù)和裁判主文,以及訴訟費用負擔、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等必要內容。
對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簡單案件:
?。?)經(jīng)過閱卷、調查或者詢問當事人,認為原告起訴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可以逕行裁定駁回起訴,但需要開庭審理查明相關事實的除外。
?。?)開庭前準備階段已核實當事人身份、告知權利義務、進行證據(jù)交換的,開庭審理時不再重復進行。
開庭前準備階段確認的沒有爭議并記錄在卷的證據(jù),經(jīng)在法庭調查時予以說明、各方當事人確認后,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
(3)依法快速審理的簡單案件,庭審筆錄可以適當簡化。相關庭審錄音錄像應當制作光盤等存儲介質,一并入卷歸檔。
?。?)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商標行政案件,可以結合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要素和當事人爭議焦點開展庭審活動,并可以制作要素式行政裁判文書。要素式行政裁判文書可以采取簡易方式,按照當事人情況、訴訟請求、基本事實、裁判理由和裁判結果等行政裁判文書的基本要素進行填寫。
2.審判實務性工作訴前集約處理、繁簡分流、多元解紛這幾項舉措間的關系是什么?具體的流程是怎樣的?
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綜合程序委員會秘書 姚俐衡:商標行政案件的繁簡分流和訴前化解工作是同步進行的。自2021年11月1日起,我院受理的全部商標行政案件均進入訴前調解程序,同時進行繁簡分流。案件進入訴前調解程序后,首先由繁簡分流員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等應訴材料,同時發(fā)送《簡易程序審理通知書》以及《案件要素表》模板。當事人在舉證期內提交證據(jù)材料的,繁簡分流員將向對方當事人進行送達。因為明確案件基本事實是進行繁簡分流和糾紛化解的基礎,所以在收到各方證據(jù)、原告對案件信息的反饋(即《案件要素表》)和對審理程序的選擇后,繁簡分流員將進行繁簡分流初分工作。
當事人收到《簡易程序審理通知書》后,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的,繁簡分流法官團隊的法官和審判輔助人員將在繁簡分流員對案件進行初分的基礎上,結合起訴狀、答辯狀、證據(jù)、《案件要素表》,以及核實后的商標狀態(tài),分析案件類型特點、法律適用、社會影響等因素,進行繁簡分流復核工作,即視案件具體情況整體判斷是否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同時,梳理其中是否有案件出現(xiàn)情勢變更等可適用“撤回重評”程序或適宜委派調解員組織調解的因素。
當事人對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明確提出異議的案件,繁簡分流員將此類案件分流進入普通程序,在此基礎上,繁簡分流法官團隊的法官和審判輔助人員進行案件復核,對于其中存在社會影響重大、疑難復雜、新類型案件等因素的,進一步分流,作為“繁案”進行審理;不存在上述情形的,則可作為簡單案件適用普通程序快速審理。
完成證據(jù)交換和繁簡分流的案件,如不存在引證商標權利狀態(tài)不穩(wěn)定等情況的,即可移送正式立案,并向當事人發(fā)送案件受理通知書、交費通知單、證據(jù)交換階段結束通知書等。對于存在引證商標權利狀態(tài)不穩(wěn)定等情況的案件,在訴前調解階段屆滿前,訴前調解法官團隊還會進行二次繁簡分流,對案件事實發(fā)生變化的案件進行再次梳理,確定適用程序后移送立案。
3.在商標行政案件繁簡分流程序中,當事人和代理人可以做哪些工作?
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綜合程序委員會秘書 姚俐衡:機制創(chuàng)新需要各方當事人與司法機關形成合力、共同推進,當事人和代理人可以在如下方面協(xié)助法院推進工作:
(1)高效送達是開展繁簡分流和訴前化解工作的基礎,建議當事人在行政階段承諾送達地址可沿用至訴訟階段,在應訴時積極選擇電子送達,并積極提供第三人可能的送達地址,提高送達效率;
?。?)《案件要素表》系我院立足商標行政案件審理特點,結合要素式裁判文書樣式設計而成,是繁簡分流的基礎材料,《案件要素表》模板不僅會在案件進入訴前化解階段后由繁簡分流員隨應訴材料一并向當事人發(fā)送,還已公布在我院官方網(wǎng)站,還會根據(jù)需要進行更新,當事人可隨時下載填寫,希望當事人在網(wǎng)上立案時就能及時提交;
?。?)選擇適用簡易程序,會更便捷、快速地解決糾紛。希望當事人不要對簡易程序有顧慮,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有專業(yè)的法官團隊,無論案件是適用簡易程序還是普通程序,法官均會依法公正審理。
?。?)知識產(chǎn)權案件具有專業(yè)性、前沿性強的特點,在新機制的推行過程中,希望當事人持續(xù)關注、積極參與我院組織的宣講、釋明活動,對于符合“撤回重評”程序適用范圍的案件、有意愿進行訴前化解的案件,也歡迎大家勇于嘗試新機制,積極反饋對于相關工作的意見建議,共同推進商標行政案件繁簡分流程序的不斷完善,推動糾紛實質、源頭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