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A公司是一家游戲開發(fā)公司和運營商,根據(jù)同名網絡小說《除魔》(化名)開發(fā)了一款同名網絡游戲,是公司旗下核心產品之一。A公司已經將“除魔”作為商標進行注冊,對“除魔”商標享有商標專用權。2018年起,B公司、C公司上線了一款名為“斬妖除魔”的游戲。
A公司認為B公司、C公司未經其許可同意,使用“斬妖除魔”作為游戲名稱,故意依傍攀附“除魔”,造成游戲玩家誤判誤認,侵犯了A公司的商標專用權。但B公司、C公司認為“斬妖除魔”商標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核準以及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有關“斬妖除魔”游戲版號的審批,該游戲名稱具備一定的合法合理基礎。
A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B公司、C公司立即停止運營“斬妖除魔”游戲,并在游戲中刪除“除魔”字樣,在網站及媒體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同時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200萬元及維權合理支出。
B公司辯稱,被訴游戲取名為“斬妖除魔”屬于表明游戲內容及題材的描述性使用而非商標性使用。
法院審理
本案為侵害商標權糾紛案。爭議焦點如下:
一、被訴侵權游戲上使用“斬妖除魔”四字是否構成商標性使用?判定被訴侵權行為是否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首先要判定該行為是否構成商標性使用?!吨腥A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梢姡袛嗍欠駥儆谏虡诵允褂?,關鍵在于相關標識的使用是否為了指示相關商品或服務的來源,起到使相關公眾區(qū)分不同商品或服務提供者的作用。
本案中,被訴侵權游戲使用“斬妖除魔”標識系用于表示該游戲軟件商品的提供者和在線游戲服務的提供者,相關公眾亦是通過該標識來區(qū)分游戲的商品和服務來源,雖然是游戲名稱,但實質發(fā)揮了識別來源的作用,而且B公司將該標識注冊為商標的行為,可進一步佐證其系將該標識作為商標來使用的意圖。因此,法院認定被訴侵權游戲上使用“斬妖除魔”標識構成商標性使用。
二、被訴侵權行為是否侵害了A公司案涉注冊商標專用權?A公司注冊商標核定商品和服務包括“計算機游戲軟件商品”和“提供在線游戲”服務,被訴侵權游戲屬于同一種商品和服務。被訴侵權商標“斬妖除魔”完整包含A公司注冊商標“除魔”二字,“斬妖除魔”整體未能形成可有效區(qū)分的其他含義,兩者構成近似商標。A公司的《除魔》系列游戲經二十多年的運營,已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和影響力,兩者在同一種商品和服務上使用會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構成對A公司“除魔”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
B公司抗辯認為“斬妖除魔”商標已經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核準注冊,故其使用“斬妖除魔”作為游戲名稱具備合法合理基礎。經法院查明,雖然“斬妖除魔”商標曾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核準注冊,但A公司已經就此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已于2021年11月作出裁定書宣告“斬妖除魔”商標無效,該裁定書已生效。故B公司、C公司在“斬妖除魔”商標宣告無效后仍繼續(xù)使用“斬妖除魔”作為游戲名稱構成侵權,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三、B公司、C公司應如何承擔侵權責任?綜上分析,B公司為被訴侵權游戲的著作權人和運營單位,C公司為被訴侵權游戲的開發(fā)者、服務提供者和運營者,兩者共同在同一種商品和服務上使用了被訴侵權商標,構成共同侵權,應承擔停止侵權、連帶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A公司主張B公司、C公司在網站及媒體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但A公司未舉證證明被訴侵權行為對其商譽造成了不良影響,法院對A公司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雖然B公司、C公司向法庭提交了被訴侵權游戲在部分平臺的運營收益,但有證據(jù)顯示被訴侵權游戲仍在其他渠道運營,B公司、C公司因侵權行為仍有其他收益無法查明,故本案A公司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B公司、C公司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費難以確定。
法院綜合考慮案涉商標的知名度、B公司、C公司的過錯程度、侵權情節(jié)以及A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酌情確定B公司、C公司連帶賠償A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0萬元。
綜上,法院判決B公司、C公司立即停止侵犯A公司“除魔”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B公司、C公司向A公司支付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30萬元。該判決已生效。
鵬法君說法
2024年8月3日,國務院發(fā)布的《國務院關于促進服務消費高質量發(fā)展的意見》中明確提出,要通過提升網絡文學、網絡表演、網絡游戲、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質量來激發(fā)改善型消費活力。近年來,隨著我國游戲產業(yè)的迅猛發(fā)展,游戲經濟正日益成為我國數(shù)字經濟發(fā)展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激發(fā)改善型消費活力的重要力量。網絡游戲中的各種元素,涉及到著作權、商標權、商業(yè)秘密等多種知識產權權利,其蘊含的知識產權價值凸顯,游戲產業(yè)對知識產權合法保護的需求正日益迫切。
本案中,B公司、C公司擅自使用與A公司具有較高知名度的注冊商標近似的名稱作為自己的游戲名稱,有意造成相關消費者的混淆,誤導公眾,屬于典型的侵害商標權的行為。
鵬法君提醒,產品成功的關鍵在于游戲廠商應當將重心放在提升游戲本身的品質與可玩性。同時,游戲廠商在命名游戲時,務必進行全面的合規(guī)核查,以降低侵權風險。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四十八條? 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第六十三條?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shù)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shù)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shù)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shù)額。賠償數(shù)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