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衛(wèi)舒恬 知產財經
近日,美國西北大學和Baron經濟學與法律分析研究所Justus
Baron博士發(fā)布報告《如何衡量各公司在3GPP標準制定中的影響力——以提案“獲批”率的使用和濫用為視角》。Justus博士在技術標準和專利實證研究方面擁有
15
年的經驗,廣泛研究了各標準制定組織的標準制定過程(如3GPP、IETF)。此外,他還是標準必要專利(SEP)及許可方面公認的專家,專業(yè)領域之一為確定
SEP 的公平、合理和非歧視 (FRAND) 許可條款。Justus博士的該篇報告對3GPP“獲批”提案(approved
contribution)進行了詳細研究,結果表明技術文檔的統計數據雖然為研究和分析提供了機會,但是在評估各家公司對標準制定的貢獻或確定FRAND許可條款時,使用獲批技術文檔數量的方法存在明顯不合理之處。
報告表示,正確衡量不同公司對3GPP標準制定的貢獻程度和價值,對于確定標準必要專利(SEP)的公平、合理和非歧視(FRAND)許可條款來說十分重要。在這種情況下,計算不同公司提交給3GPP的技術文檔(TDoc)數量,并計算其中有多少技術文檔獲批(“approved”),已經變得非常常見。然而Justus
Baron博士在報告中指出,盡管統計技術文檔數量的做法在實踐中頗為流行,但這種做法存在明顯的局限性。
“提案”是指由一個或多個3GPP成員提交的技術文檔,范圍十分廣泛,可根據所涉事項之性質的不同將其劃分為多個類型,較為瑣碎的如變更請求(CR,修改技術規(guī)范報告中的拼寫錯誤或更改參數等),較為重要的如引入新的基本特性/服務(例如將LTE納入免許可的頻譜)或擴展到新的垂直行業(yè)的主要提議。足以見得,不同提案的質量是參差不齊的。不可否認的是,變更請求(CR)確有助于提高技術規(guī)范的質量,也有一些變更請求非常重要,但變更請求中僅有一小部分能夠帶來創(chuàng)新,而一些包含了關鍵的系統設計要素的提案則不同,這些提案是能夠推動技術演進的。這種忽略提案的質量差異而以數量衡量企業(yè)貢獻度的評價標準,實則是對不同提案在促成最終商業(yè)系統的作用上之差別的忽略。
局限性之表現一:顯著低估對RAN1和RAN2的實際提案貢獻
3GPP的具體架構主要由三個技術規(guī)范組(TSG)組成,分別為:無線接入網(RAN)、業(yè)務與系統(SA)和核心網與終端(CT),每個技術規(guī)范組下包括若干工作組(WG),其中最重要的就是RAN,負責部署空中接口的無限接入技術,管理無線鏈路以連接用戶設備和核心網,核心技術大部分是在無線接入組討論完成的。RAN之下的RAN1和RAN2是大多數公司關注的、集中了整個3GPP核心技術的工作組。報告中數據顯示,RAN1和RAN2也是3GPP工作組中潛在SEP披露最集中的地方(圖1),然而,產生大多數SEP的RAN1和RAN2工作組卻很少批準技術文檔,如圖2所示,在這兩個工作組中,只有一小部分技術文檔獲批,而在其它3GPP工作組中,獲批技術文檔明顯更多。該差異產生的主要原因是不同工作組的工作流程不同。在大多數3GPP工作組中,希望對3GPP技術規(guī)范提出修改建議的代表會提交變更請求(CR),該變更請求可能會被批準或拒絕。而在RAN1和RAN2中,代表們更頻繁地提交討論文件或報告,這些文件或報告通常不需要表決,從而導致大多數提交給RAN1和RAN2的實質性提案并不在獲批的技術文檔中。并且,提案被接受不等于一定會被直接納入到3GPP規(guī)范的技術實施細節(jié)中,3GPP規(guī)范是基于特定的核心概念,在所有成員的協作中不斷改進而成的。
由于處理方式之不同,RAN1和RAN2(以及RP,即RAN技術規(guī)范組的全體會議)中“變更請求/項目變更請求”的占比遠低于其它工作組(見圖3)。如圖4所示,“變更請求/項目變更請求”是最有可能獲批的技術文檔類型,既然最有可能獲批的技術文檔類型在RAN1和RAN2工作組中十分少見,那么這兩個工作組中獲批技術文檔數量如此之少也就不足為奇了。因此,在不同工作組獲批技術文檔的數量和份額存在顯著差異的情況下,僅統計獲批技術文檔的數量,會顯著低估對RAN1和RAN2的實際提案貢獻。
局限性之表現二:“獲批”文件之署名標注難以準確反映標準中新特性的來源
報告進一步指出,在RAN1
和
RAN2工作組中,由于標準的重大更改通常通過涉及多次提交提案的迭代過程發(fā)生,獲批的技術文檔中一般僅包含少數的原始提案,而且這些技術文檔所聲明的來源,往往并非是任何添加到標準中的技術特性的初始作者,反而是以行政職位或編輯身份來代表整個工作組行事的人員。編輯,有時可能是項目“報告人”(rapporteur)或“特性(feature)負責人”,通常由工作組主席根據其在特定領域的個人能力或協調復雜課題的能力而指定,其經常既不來自于為項目提供最多想法的公司,也不來自于最初發(fā)起項目的公司。因此,當一份“獲批”文件標注源自某家公司時,這并不意味著文件中的相關想法來自該公司,僅僅代表來自該公司的工程師恰好被指定為這份文件的編輯,負責對經討論而形成的共識予以記錄。
3GPP標準絕不是將各公司提交的包含其關鍵想法的提案進行簡單相加而形成的。根據Justus
Baron博士的報告,RAN1和
RAN2中的共識,并非通過對單個提案的表決來達成,而是通過將想法和立場組合到由主持人編寫的摘要中,然后反映在會議報告里,并最終通過變更請求納入技術規(guī)范之中。因此,獲批的技術文檔不一定是標準中新特性的源頭。
例如,報告對
3GPP
技術規(guī)范框架內關于非地面網絡(NTN)增強的討論進行了案例分析,并重點關注了混合自動重復請求(HARQ)這一技術領域。整個討論過程長達近3年時間,涉及27家公司和數百份技術文檔,但是唯一一份獲得“通過”的文件是規(guī)范編輯提交的一份變更請求
(CR),這份文檔并不是添加到
3GPP技術規(guī)范中的任何技術特性的原始來源,它只是抄錄了不同的會議報告中達成的各項共識。這些會議報告中的共識可以追溯到主持人先前作為特性負責人的總結中,其中描述了不同公司的提案以及對所討論主題不斷演變的看法。
報告最后強調,有必要采用更細致的評估方法,來衡量各公司對3GPP標準制定的提案貢獻。目前使用技術文檔的“狀態(tài)”信息(特別是統計“獲批”技術文檔的數量)的方式是有問題的,尤其是在
SEP 估值和 FRAND 許可糾紛中。由于技術文檔的異質性,相較于總體技術文檔的數量,獲批技術文檔的數量與SEP估值的相關度甚至更低。
衡量3GPP標準貢獻度,更為合理的做法是深入研究各提案貢獻的具體內容及其提交時間,并將之與最終形成的技術規(guī)范進行比較,弄清楚是哪些因素促使提案中的內容被納入最終標準??偠灾?,提案質量遠比數量重要,無論是“提案數量”還是“‘獲批’提案數量”皆不是可靠的衡量標準,數量僅為一種片面的方法,難以充分體現各企業(yè)對標準的實際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