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搶注涉公共文化資源的商標并依此向他人主張權利構成權利濫用,依法不予保護
——泉州某廣告公司與泉州某餐飲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案情
泉州某廣告公司先后于2021年8月28日、2021年9月7日經核準取得了第53015974號和第53026423號“半城煙火半城仙”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服務項目為第35類和第43類。2023年6月5日,泉州某廣告公司向福建省泉州某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公證。因取證發(fā)現(xiàn),泉州某餐飲公司未經許可在抖音上開設的店鋪“人間***”內上傳了多張印制了“半城煙火半城仙”文字宣傳圖片,售賣茶飲、果汁等飲料,侵害了泉州某廣告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
故泉州某廣告公司訴至泉州洛江法院,請求判令泉州某餐飲公司:1.立即停止侵害行為;2.賠償泉州某廣告公司經濟損失10萬元及合理維權費用4550元;3.承擔本案受理費。
裁判
泉州洛江法院一審認為,泉州某餐飲公司被訴行為侵犯了泉州某廣告公司涉案商標專用權,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于2023年12月1日作出(2023)閩0504民初3247號民事判決:一、泉州某餐飲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于抖音平臺上開設的店鋪“人間***”內使用泉州某廣告公司注冊商標“半城煙火半城仙”進行營業(yè)及商業(yè)推廣的行為;二、泉州某餐飲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泉州某廣告公司經濟損失6000元(含合理費用);三、駁回泉州某廣告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泉州中院二審認為,“半城煙火半城仙”與泉州的城市特色緊密相關,是泉州多元文化的形象表達,在社會公眾中已形成極高知曉度,已成為與泉州城市形象高度關聯(lián)的公共文化資源。某藤廣告公司作為本土企業(yè)理應知悉“半城煙火半城仙”作為泉州城市形象的代言詞所具有的廣泛社會影響力,但仍進行商標注冊申請,意圖借助泉州申遺及文旅熱度將公共文化資源據為己有并以此牟利,明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屬于惡意注冊商標的違法行為,遂撤銷一審判決,駁回某藤廣告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評析
商標注冊應遵循民法典及商標法的誠實信用原則,惡意搶注涉公共文化資源的標識是一種未付出智力勞動,僅通過搶先注冊就占有并壟斷了具有公共文化價值利益的特權,與商標法下的公有領域保留原則相違背,造成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該商標雖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核準注冊,擁有合法的權利外觀,然而其權利基礎具有重大瑕疵,是一種惡意注冊的違法行為。惡意搶注公共文化資源的商標并依此向他人主張權利,構成權利濫用,依法不應予以支持和保護。
審理過程中,法院從商標法的立法宗旨出發(fā),對社會上“囤商標”“傍名牌”“搭便車”“蹭熱點”為突出表現(xiàn)的商標惡意囤積和商標惡意搶注行為予以否定性評價,從司法的角度彌補了商標因注冊取得而呈現(xiàn)的不足。通過本案判決,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真正做到了案結事了、政通人和,實現(xiàn)了三個效果統(tǒng)一,架起法院判決通向人民群眾樸素公平正義觀的橋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