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認為,應當逐步實現知識產權訴訟管轄規(guī)則的“去特區(qū)化”,統一到《民事訴訟法》第29條的應有內涵。具體來說,有以下幾點建議:第一,修改《信網權規(guī)定》第15條,刪除“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難以確定或者在境外”這一前置條件。第二,因第223號指導性案例的裁判要點與上位法不符,應予修改或廢止。
在協商程序中,被訴侵權人主張未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是否具有明顯過錯判斷較為困難的,權利人可在請求頒發(fā)禁令時,將確認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作為備位訴請。
近日,代表音樂唱片行業(yè)幾家最大公司的美國唱片業(yè)協會RIAA,起訴了兩家AI音樂初創(chuàng)公司Suno和Udio,指控他們在訓練AI工具時,涉嫌侵犯了音樂版權。該案的提起再次引起了行業(yè)對于AI產業(yè)在音樂版權保護方面的探討,使用受版權保護作品訓練生成式AI生成音樂是否構成侵權?是否可受到合理使用的豁免?音樂版權人應如何應對生成式AI訓練數據行為?人工智能生成音樂應給予何種保護模式?基于此,知產財經就以上種種疑問向行業(yè)專家學者探究答案。
報告表示,正確衡量不同公司對3GPP標準制定的貢獻程度和價值,對于確定標準必要專利(SEP)的公平、合理和非歧視(FRAND)許可條款來說十分重要。在這種情況下,計算不同公司提交給3GPP的技術文檔(TDoc)數量,并計算其中有多少技術文檔獲批(“approved”),已經變得非常常見。然而Justus Baron博士在報告中指出,盡管統計技術文檔數量的做法在實踐中頗為流行,但這種做法存在明顯的局限性。
進入5G時代后,中國企業(yè)在前沿技術創(chuàng)新領域的成就有目共睹,在全球標準制定與實施方面也扮演著重要角色。但與此同時,中國企業(yè)在標準必要專利(SEP)許可依然面臨著顯著的失衡困境;中國企業(yè)在承擔畸高的SEP許可支出負擔的同時,許可收入的增長卻低于預期,這與中國企業(yè)在全球標準技術勢力格局中不斷增長的市場份額形成了鮮明反差。
2024年4月,歐盟委員會以法庭之友的身份就VoiceAge EVS與HMD之間的糾紛向慕尼黑高等法院提交了書面意見,該意見書認為德國法院應當嚴格、順序遵循歐盟法院在“華為訴中興”案中確定的許可談判框架。
權利人在指控他人侵權時,需證明被訴侵權軟件與其軟件相似。通常通過對比源程序或目標程序來判斷。如果無法獲取這些程序,權利人可以通過展示軟件運行界面、結果、數據結構等相似性,或相同的標識信息、設計特征等來完成舉證責任。若被訴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源程序或目標程序,則推定軟件相似。
本文主要探討了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案件中,原告對軟件實質性相似的證明標準應該是“高度蓋然性”還是“初步證據”,并分析了在不同情況下原告應承擔的舉證責任。
司法實務中,“接觸加實質性相似”規(guī)則被當作一種判定是否侵害著作權的重要方法或手段被廣泛使用。學術界、實務界對其中的實質性相似問題的研討較多,也大體形成了共識,但對接觸要件似乎重視不夠,存在不少需要進一步澄清的問題。
計算機軟件是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一類作品類型,而計算機軟件中的程序主要表現為源程序和目標程序。對于源程序在著作權中的地位和作用,總體而言是有共識的,但對目標程序,實務中卻存在著不少值得探討的觀點和做法,比如在判斷被訴侵權軟件是否侵權時,多強調對雙方軟件源程序進行對比的作用,而沒有考慮目標程序是否可用以進行相似性比對從而對是否侵權作出判斷。
本案中,一審法院的觀點是,過少的代碼數量及比例相同不應導致兩個軟件構成相似。最高法院則認為,只要是體現獨創(chuàng)性表達、相對獨立的軟件內容均受軟件著作權保護,即使是部分復制,也構成侵權。
對于互聯網地圖服務發(fā)展帶來的新類型訴訟,回歸本質結合具體場景進行分析可以發(fā)現,互聯網地圖服務有其顯著的特點,屬于典型的非商標性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在地圖服務之外的其他信息服務,應當結合場景區(qū)分不同服務類型,合理確定各個主體的責任邊界。商標維權應當選擇正確的侵權人,進行合理維權,避免濫訴造成當事人訴累及司法資源的浪費。
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商標代理機構作為專業(yè)市場主體,在開展商標代理業(yè)務過程中負有更高的注意和審慎義務,理應更加自覺地遵循誠信原則,恪守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從業(yè)行為。
含有地名的行業(yè)服務標識不能為某一經營者獨享;以其為百度搜索關鍵詞呈現的搜索結果,若能明確區(qū)分服務來源的,即便該搜索結果指向的經營者與在先具有競爭優(yōu)勢的經營者存在競爭關系,該經營者的行為也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終端商戶的經營關系的是千萬個家庭的生計,知識產權的權利保護關乎國家的發(fā)展大計。法院在審理上述案件中,應根據實際侵權情況,善用法律規(guī)定,注重源頭治理,合理確認侵權責任及損失賠償額。對知識產權“嚴保護”的同時,也很好維護了終端商戶的合法權益,是能動司法、司法為民的具體體現。
7月13日,由中國人民大學知識產權學院主辦、知產財經協辦的“人工智能相關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在北京舉辦。會上,愛奇藝法律部法務經理蔡憶辰圍繞“AIGC在影視娛樂行業(yè)的應用場景及法律問題”話題進行了主題演講。
本文將從人工智能著作權侵權規(guī)制制度的角度,比對歐盟及美國作為世界兩大主要法域對于人工智能著作權侵權問題的規(guī)制理念與監(jiān)管措施,并通過二者異同討論對我國的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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